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超长导辊结构。
背景技术:
现有的超长导辊一般是通过加厚导辊的辊体来实现,如Φ125*500mm的导辊采用无缝钢管制作而成,一般导辊的辊体的厚度不能低于15mm,这种加厚导辊尽管改善了导辊的强度,但却导致导辊壁厚过大,自重增加,材料、加工成本增加,驱动导辊的动力耗能高,导辊的辊体径向跳动大,整个无缝钢管导辊的平衡差,最终会影响导辊的转动。如现有的采用该导辊的扩幅辊,其是导辊表面设置螺旋顺向、逆向展布丝以达到展布效果,现有的超长导辊采取增加壁厚的方式往往会导致扩幅辊自重大耗能高,径向跳动大,严重影响展布、分丝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强度大,重量轻,径向跳动小的超长导辊结构。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超长导辊结构,包括辊体,所述辊体采用不锈钢复合管制作而成,所述辊体上设有辊体轴,所述辊体轴与所述辊体的内壁通过法兰板连接,所述辊体轴为通轴或左、右半轴或左、右半轴及中间轴。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导辊的辊体采用不锈钢复合管制作而成,改善了现有辊体的管圆度及管强度,辊体的厚度为4-5mm,辊体的两侧设有堵头,辊体轴可以采用通轴,多个法兰板均布焊接在通轴上,法兰板的外圆周与辊体的内壁过盈配合,不但保证导辊的辊体的强度,而且重量轻,径向跳动小;辊体轴可以为左、右两个半轴,法兰板分别均布焊接在左、右半轴上,然后左半轴安装在辊体的左侧,右半轴安装在辊体的右侧,半轴一端为自由端,另一端伸入到辊体内通过法兰板与辊体连接,伸入到辊体内的半轴通过均布的法兰板与辊体连接,与通轴相比,辊体轴采用左、右半轴重量更轻;相对较长的辊体的辊体轴还可以在左、右半轴之间的辊体内增设中间轴,法兰板均布焊接在左、右半轴、中间轴,然后将左、右半轴、中间轴伸入辊体内与辊体过盈配合,以确保超长导辊的强度。总之,本实用新型导辊内的法兰板、辊体轴的框架设置可满足超长导辊的支撑强度,大大降低导辊辊体的壁厚,成本低,安装简单,调整方便,导辊的重量轻,强度大,径向跳动小,导辊转动过程更加平稳。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实用新型还可以做如下改进。
进一步的,所述法兰板的外圆周与所述辊体的内壁相配合,所述法兰板的中部设有用于辊体轴穿过的轴孔。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辊体轴穿过法兰板的轴孔,法兰板与辊体轴焊接连接,法兰板的外圆周支撑辊体的内壁,无需增加辊体的厚度即可提高辊体的支撑强度。
进一步的,所述法兰板的外圆周处设有与所述辊体的内壁相贴合的翻边。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法兰板的翻边设置使得法兰板呈碗状结构,该结构增大法兰板的外圆周与辊体的接触面积,保证辊体的支撑强度。
进一步的,所述左、右半轴靠近的端部分别设有卡槽与卡头。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可通过卡头与卡槽的配合来确保左、右半轴的同轴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3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4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法兰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辊体;2、法兰板;3、翻边;4、通轴;5、左半轴;6、右半轴;7、卡槽;8、卡头;9、中间轴;10、轴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实施例1,如图1所示,一种超长导辊结构,包括辊体1,所述辊体采用不锈钢复合管制作而成,所述辊体中设有辊体轴,所述辊体轴与所述辊体的内壁通过法兰板2连接,所述辊体轴为通轴4。
辊体轴采用通轴,在辊体内部的通轴上均布多个法兰板,法兰板的外圆周与辊体的内壁配合,不但保证辊体的强度,而且重量轻,径向跳动小。
所述法兰板的外圆周与所述辊体的内壁相配合,所述法兰板的中部设有用于辊体轴穿过的轴孔10。辊体轴穿过法兰板的轴孔,法兰板的外圆周支撑辊体的内壁,无需增加辊体的厚度即可提高辊体的支撑强度。
所述法兰板的外圆周处设有与所述辊体的内壁相贴合的翻边3。增大法兰板的外圆周与辊体的接触面积,保证辊体的支撑强度。
实施例2,如图2所示,辊体轴为左、右两个半轴,左半轴安装在辊体的左侧,右半轴安装在辊体的右侧,半轴一端为自由端,另一端伸入到辊体内通过法兰板与辊体连接,伸入到辊体内的半轴通过均布的法兰板与辊体连接,与通轴相比,辊体轴采用左、右半轴重量更轻。
实施例3,如图3所示,所述左、右半轴靠近的端部分别设有卡槽7与卡头8。可通过卡头与卡槽的配合来确保左、右半轴的同轴度。
实施例4,如图4所示,相对较长的辊体的辊体轴还可以在左、右半轴之间的辊体内增设中间轴9,中间轴通过法兰板与辊体连接,以确保超长辊体的强度。
如图5所示,所述法兰板冲压成型呈碗状结构。
所述法兰板还可以采用镂空设计,在保证其强度的前提下减轻重量。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