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脚手架的上下杆连接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016351发布日期:2019-06-26 00:47阅读:208来源:国知局
一种脚手架的上下杆连接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脚手架的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脚手架的上下杆连接机构。



背景技术:

脚手架是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各种支架,主要为了施工人员上下作业或外围安全网围护及高空安装构件等,为了减轻脚手架的重量,一般采用铝合金材料加工制造。而现在几乎所有的铝或铝合金产品都是使用焊接工艺或单纯的铆接工艺,铝合金材料采用热加工的焊接技术会产生内应力,易破坏铝材内部分子结构,降低材料原有的强度和耐用性,容易出现断裂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上述现状,提供一种脚手架的上下杆连接机构。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一种脚手架的上下杆连接机构,包括杆套、抵接件、拉索和弹簧,其中:

所述杆套共有两个,两个所述杆套平行间隔设置,每个所述杆套具有脚手架的上杆和下杆的容纳腔,所述容纳腔具有水平方向开设的开口,所述容纳腔的外侧边缘沿长度方向间隔设有多个阻碍上杆和下杆滑出的止挡件,两个所述杆套的对置端面设有多个用于插设斜杆的安装座;

所述抵接件设置在两个所述杆套之间,所述抵接件为可变形材料制成;

所述拉索共有两组,并分别连接在两个所述杆套两端;

所述弹簧通过球链连接在两个所述杆套之间,并位于所述拉索的内侧。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具有较好的抗震能力,使用安全可靠,制作成本低。

附图说明

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描述中所涉及的附图进行简单介绍,以便于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更清楚、完整的说明,下面的附图仅仅针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在不进行其他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显然可以根据这些附图得到其他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脚手架的上下杆连接机构的主视图;

图2为杆套与止挡件的配合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或之“下”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触,也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不是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它们之间的另外的特征接触。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脚手架的上下杆连接机构,用于连接脚手架的上杆和下杆。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脚手架的上下杆连接机构包括杆套1、抵接件2、拉索3、弹簧4,其中:

杆套1共有两个,两个杆套1平行间隔设置,每个杆套1具有脚手架的上杆和下杆的容纳腔11,容纳腔11具有水平方向开设的开口,在对置端面设有多个用于插设斜杆的安装座12;

抵接件2设置在两个杆套1之间,抵接件2为可变形材料制成,当两个杆套1在水平和竖直方向要发生相对位移时,所述抵接件2吸收产生位移的力;

拉索3共有两组,并分别连接在两个杆套1两端;

弹簧4通过球链40连接在两个杆套1之间,并位于拉索3的内侧。

本实施例所述的脚手架的上下杆连接机构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具有较好的抗震能力,使用安全可靠,制作成本低。

如图2,杆套1的容纳腔1的外侧边缘沿长度方向间隔设有多个阻碍上杆和下杆滑出的止挡件12。

进一步,止挡件12的第一端12A铰接在杆套1的上下方向的一边,止挡件12的第二端12B卡接在杆套1的上下方向的另一边。

进一步,止挡件12的第一端突出于杆套1的容纳腔12,同时止挡件12的第一端表面设有防滑纹120,进一步固定和阻止上下杆发生滑动。

优选地,止挡件12为钣金件。

抵接件2包括橡胶块21和凹面底盘22,橡胶块21的上端连接在上侧的杆套,凹面底盘22的下端连接在下侧的杆套上,橡胶块21的下端突出形成一个抵接块210,抵接块210抵接在凹面底盘22中。

需要说明的是,抵接件2设置在杆套1的几何中心位置,即抵接件2设置在杆套1的中部,以此整体结构更加稳定。

以上所述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构思所做出的各种其他相应的改变与变形,均应包含在本发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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