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电烹饪器具,包括锅体(100)和锅盖(200),所述锅盖(200)与所述锅体(100)通过铰链(101)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200)中设有储米仓组件,所述储米仓组件包括储米腔(400)以及送米装置,储米腔(400)设有倾斜的侧壁(420),所述储米仓组件还包括可在锅盖(200)打开状态下收集送米装置内残留米的回收部(430),并且所述送米装置包括位于储米腔(400)底部的送米槽(520)和送米口(530),所述送米口(530)位于送米槽(520)的端部,所述回收部(430)至少部分地对应于所述送米口(530),并且所述回收部(430)的容积至少为所述送米槽(520)容积的1/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侧壁(420)包括靠近所述铰链(101)的第一侧壁(421),所述回收部(430)设置在第一侧壁(421)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送米装置还包括送米螺杆,所述送米螺杆位于送米槽(520)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部(430)在所述侧壁(420)的开口宽度大于或者等于送米口(530)的宽度。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部(430)包括回收槽(431),所述回收槽(431)与其所在的侧壁一体成型。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回收部(430)还包括隔板,所述隔板可移除的设置在回收槽(431)的槽口。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上设有网孔,所述网孔直径为5-9mm。
8.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部(430)包括回收盒,所述回收盒可拆卸地连接到其所在的侧壁。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回收部(430)还包括隔板,所述隔板可移除的设置在回收盒的盒口,所述隔板上设有网孔,所述网孔直径为5-9mm。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部(430)还包括引导部,在所述锅盖(200)关闭的状态下,回收部(430)内的米通过引导部流动至在储米腔(400)底部的送米口(530)以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