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局部可升降储物型办公桌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44450阅读:484来源:国知局
一种局部可升降储物型办公桌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办公桌,具体涉及一种局部可升降的储物型办公桌。



背景技术:

目前办公桌基本都是固定形式的。一方面,在室内办公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坐着,身体上部保持前倾,颈部弯曲,长时间使用PC机,盯着显示器,很容易形成驼背,腰椎病、脊椎病等职业病,办公环境所引起的职业病让办公室白领承受身体压力。另一方面,办公桌面上直接堆放文件与零碎物品严重影响桌面整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局部可升降的储物型办公桌,可根据人体需要随时调节显示器区域高度。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局部可升降储物型办公桌,办公桌分为固定区与可活动区,所述的固定区包括左侧的PC主机柜、右侧的抽屉柜,所述的可活动区为位于PC主机柜和抽屉柜之间的电脑显示器放置柜,所述的可活动区下方设有气压杆,所述的气压杆下端固定在气压杆支撑板上,气压杆上端与可活动区底部固定相连;气压杆支撑板的左右两端分别连接PC主机柜和抽屉柜,所述的可活动区能够在气压杆的作用下在PC主机柜和抽屉柜之间上下滑动;在PC主机柜和抽屉柜之间的前侧设有凸出的固定键盘托,在可活动区的顶部设有可抽拉的备用键盘托;所述的固定键盘托后侧两端分别与PC主机柜和抽屉柜轴连接,所述的固定键盘托可向上翻起;所述的电脑显示器放置柜上固定设有可调支架,所述的可调支架包括旋转盘和旋转盘上的托架,托架顶端设有卷绕防尘布的滚筒。

在PC主机柜和抽屉柜靠近可活动区一侧的壁上设有滑槽。

所述的可活动区内设有文件摆放柜和零碎物品摆放抽屉。

所述的托架背后通过丝杠连接旋转盘,通过调节丝杠的长度可调节托架倾斜的角度,所述的旋转盘可左右转动。

所述的丝杠连接驱动电机。

所述的托架的两侧设有导向槽,托架顶端设有滚筒,所述滚筒两端分别穿过在导向槽上端的通孔,所述滚筒缠绕有防尘布,防尘布两侧设有与导向槽配合的导向条。

所述的防尘布两侧内部设有弹性带,所述的防尘布底部设有钩子,可固定在托架下端。

所述的托架下端设有向上勾起的支撑脚,可固定电脑显示器。

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局部可升降储物型办公桌可根据人体需要随时调节显示器区域高度,矫正坐姿,缓解脊椎和腰椎压力,始终保持在最舒服的状态。备用键盘拖的设计,使得在活动区域升高到一定高度时,可以支持站立式办公,进一步缓解由于长期坐着以及坐姿不当所带来的职业病。

当前大部分可升降办公桌升上来的区域与固定桌面之间为空隙,既不美观,又浪费空间,本实用新型充分利用空间,在可活动区内设计了文件柜和零碎物品摆放抽屉,解决桌面凌乱、物品无处摆放的难题。

电脑显示器放置柜上固定设有可调支架,可调节显示器角度。托架顶端的滚筒中抽出防尘布,可防止电脑显示器不使用时落灰。

附图说明

图1:本实用新型的局部可升降储物型办公桌的结构示意图。

图2:可调支架的结构示意图一。

图3:可调支架的结构示意图二。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一种局部可升降储物型办公桌,办公桌分为固定区1与可活动区2,所述的固定区包括左侧的PC主机柜3、右侧的抽屉柜4,所述的可活动区2为位于PC主机柜和抽屉柜之间的电脑显示器放置柜,所述的可活动区下方设有气压杆5,所述的气压杆下端固定在气压杆支撑板6上,气压杆5上端与可活动区底部固定相连;气压杆支撑板6的左右两端分别连接PC主机柜3和抽屉柜4,所述的可活动区2能够在气压杆5的作用下在PC主机柜和抽屉柜之间上下滑动;在PC主机柜和抽屉柜之间的前侧设有凸出的固定键盘托7,在可活动区的顶部设有可抽拉的备用键盘托8;所述的固定键盘托7后侧两端分别与PC主机柜和抽屉柜轴连接,所述的固定键盘托7可向上翻起;所述的电脑显示器放置柜上固定设有可调支架9,所述的可调支架包括旋转盘10和旋转盘上的托架11。在PC主机柜和抽屉柜靠近可活动区一侧的壁上设有滑槽。所述的可活动区内设有文件摆放柜和零碎物品摆放抽屉。

所述的托架背后通过丝杠12连接旋转盘,通过调节丝杠的长度可调节托架倾斜的角度,所述的旋转盘可左右转动。所述的丝杠连接驱动电机。所述的托架的两侧设有导向槽13,托架顶端设有滚筒14,所述滚筒14两端分别穿过在导向槽上端的通孔,所述滚筒缠绕有防尘布15,防尘布两侧设有与导向槽配合的导向条16。 所述的防尘布两侧内部设有弹性带,所述的防尘布底部设有钩子,可固定在托架下端。所述的托架下端设有向上勾起的支撑脚17,可固定电脑显示器。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范围内,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的修改、等同替换与改进等,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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