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碗,尤其是指一种带有调料盒的碗。
背景技术:
现如今,小吃店的面条、面线糊、粉条等食物一般都是采用碗具来盛放,为了满足众人的口,店家一般会将这些面类食物煮的较为清淡,然后由客人根据自己的口味自行添加酱油、醋、胡椒等调料,以增加口感,而这些调料一般都会由不同的瓶罐盛放。为了避免这些调料准备过多,当天无法用完造成浪费,店家一般都是几张桌子准备一瓶,这使得客人经常为找到调料而苦恼,而现有的常规碗具又无法自带调料,因此难免会降低客户的体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带有调料盒的碗,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现有的碗具无法自带调料的缺陷。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带有调料盒的碗,包括碗体,所述碗体的碗口处装设有调料装置,所述调料装置包括固定块以及固定装设在该固定块侧边上的调料盒,所述调料盒包括一中空的筒体以及一中空的倒锥体,所述倒锥体的上端开口与所述筒体的下端开口相连、下端开口朝向所述碗体内侧,所述筒体上还装设有一可调节调味料排出速度的抽拉机构。
进一步的,所述抽拉机构包括一装设在所述筒体内侧壁上的固定板以及一滑板,所述固定板上开设有一滑槽,所述筒体上开设有一与所述滑槽相正对的通孔,所述滑板穿过所述通孔并滑动装设在所述滑槽内。
进一步的,所述滑板包括滑动部以及位于所述筒体外侧的盖设部,所述滑动部可滑动地嵌设在所述通孔内并与所述滑槽滑动连接,所述盖设部覆盖所述通孔。
进一步的,所述盖设部上还装设有一把手。
进一步的,所述筒体的上端开口设有一翻盖。
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产生的有益效果在于:
1、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实用性强,通过设置调料装置,使得用户在小吃店用餐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该调料装置添加调味料,而不需另行寻找,直接在碗上操作便可,简单方便,节省了用户的用餐时间。
2、在本实用新型中,通过设置抽拉机构,使得用户可以通过抽拉滑板调节调料的排出速率,从而能够精准地调出所需的口味。
3、在本实用新型中,通过设置滑动部可滑动地嵌设在通孔内,可以有效避免筒体内的调料漏到筒体外侧。
4、在本实用新型中,通过设置翻盖,可以避免筒体内的调味料洒到外侧,也方便店家往筒体内添加调味料。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的放大示意图。
图3为图1中所述调料盒水平方向的剖视图。
图4为图3中所述滑板拉出时的剖视图。
图5为图1中所述调料盒的外部示意图。
图6为图5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图2、图3、图4、图5和图6。一种带有调料盒的碗,包括碗体1,碗体1的碗口11处装设有调料装置2,调料装置2包括固定块21以及固定装设在该固定块21侧边上的调料盒22。调料盒22包括一中空的筒体221以及一中空的倒锥体222;倒锥体222的上端开口与筒体221的下端开口相连、下端开口朝向碗体1内侧;筒体221上还装设有一可调节调味料排出速度的抽拉机构3。通过设置调料装置2,使得用户在小吃店用餐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该调料装置添加调味料,而不需另行寻找,直接在碗上操作便可,简单方便,节省了用户的用餐时间。本实用新型中调料装置2的个数为两个,但是并不局限于两个,也可为一个、三个、四个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装,并可在筒体内分别盛放酱油、醋等液态调味料或者胡椒、糖等颗粒状或粉末状调味料。
参照图1、图2、图3、图4、图5和图6。抽拉机构3包括一装设在筒体221内侧壁上的固定板31以及一滑板32。固定板31上开设有一滑槽33;筒体221上开设有一与滑槽33相正对的通孔34;滑板32穿过通孔34并滑动装设在滑槽33内。通过设置抽拉机构3,使得用户可以通过抽拉滑板32调节调料的排出速率,从而能够精准地调出所需的口味。
参照图1、图2、图3、图4、图5和图6。滑板32包括滑动部321以及位于筒体221外侧的盖设部322,滑动部321可滑动地嵌设在通孔34内并与滑槽33滑动连接;盖设部322覆盖所述通孔34;盖设部322上还装设有一把手323。通过设置滑动部321可滑动地嵌设在通孔34内,可以有效避免筒体221内的调料漏到筒体外侧;通过盖设部,能够提高筒体221与滑板34之间的密封性。
参照图1、图2、图3、图4、图5和图6。筒体221的上端开口设有一翻盖223。通过设置翻盖223,可以避免筒体221内的调味料洒到外侧,提高密封性,也方便店家往筒体内添加调味料;清洗时也非常方便,将翻盖223打开便可。
参照图1、图2、图3、图4、图5和图6。使用本实用新型时,当用户需要添加调味料时,选定相应的调料盒22,拉动其滑板32上的把手323,使筒体221内的调味料穿过滑槽33进入倒锥体222,再从倒锥体222的下端口落到碗体1内,量加足之后再推动该滑板32使其到位,调味料便停止下落。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