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空气炸锅,具体为一种空气炸锅的冷风通道结构。
背景技术:
空气炸锅是使用高速空气循环技术,并且将快速循环热空气和内部螺旋形纹路的独特结合从而使烹饪效果达到油炸食物的效果和口感,通俗点说就是加热时候会在锅体内产生高温的热风而使食物表面形成酥脆的表层,锁住食材内部的水分,达到普通油炸食品又香又脆的口感,现有的空气炸锅,内部在进行加热时,外部夹层需要做冷却循环对机壳及内部零件进行降温,现有的空气炸锅冷风循环结构中,通过在机箱与风道板之间的夹层中设置冷风风轮,冷空气在冷风风轮的作用下从空气炸锅的顶部吸入并进入到机箱与风道板之间的夹层,最后在底部排出热量冷风风轮距离进风口较远,能够吸入的循环冷风风量有限,且冷风直接接触风道板,增加了内部加热热量的流失,对于空气炸锅来讲功效会大大折扣,对于用电量会增加,口感也会受到影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冷风循环中风量的有限,内部加热时热量的流失过多,而提出的一种空气炸锅的冷风通道结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包括顶盖和主风扇,所述顶盖两端设置有进风口,所述顶盖的下端设置有进风孔,所述进风孔的下端设置有电机,所述电机的下端设置有副对流风扇,所述副对流风扇的下端设置有主风扇,所述主风扇的两侧设置有风道板,所述主风扇的下端设置有发热管,所述发热管的下端设置有炸篮,所述炸篮的下端设置有聚能板,所述聚能板的下端设置有排风口,本结构通过增加了副对流风扇,增大了冷风循环的风量,提高了降温的效果,由于风道板的存在冷风不会直接接触到内部,减少了内部热量的流失,全面提高了空气炸锅的功效。
优选的,所述电机和副对流风扇与主风扇通过转轴相连接。
优选的,所述排风口采用的是窗栅结构,且排风口的数量为4个。
优选的,所述进风孔和进风口通过管道相连接。
优选的,所述风道板表面设置有一层保护层,且风道板和发热管固定连接。
优选的,所述副对流风扇安装于主风扇的正上方。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相对于传统的结构更加简单明了,节约了生产成本,通过利用增加副对流风扇,来增大冷风循环的风量,对内部部件进行降温,提升了降温的效果,由于风道板表面保护层的存在,冷空气不会直接接触到风道板内部的部件,有利于减少风道板内部热量的流失,提高空气炸锅的节能效果,聚能板可以在炸锅停止加热后,利用聚集的热量缓慢均匀加热食物,使食物的口感更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空气炸锅的冷风通道结构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空气炸锅的电机和主风扇与副对流风扇的示意图。
图中:1-顶盖,2-风道板,3-发热管,4-进风孔,5-电机,6-副对流风扇,7-主风扇,8-炸篮,9-排风口,10-聚能板,11-进风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包括顶盖1和主风扇7,所述顶盖1两端设置有进风口11,所述顶盖1的下端设置有进风孔4,所述进风孔4的下端设置有电机5,所述电机5的下端设置有副对流风扇6,通过增加副对流风扇6来增加冷风循环的风量,所述副对流风扇6的下端设置有主风扇7,所述主风扇7的两侧设置有风道板2,所述主风扇7的下端设置有发热管3,所述发热管3的下端设置有炸篮8,盛放所需要炸的食物,所述炸篮8的下端设置有聚能板10,在停止加热后,利用余热来缓慢均匀的加热,所述聚能板10的下端设置有排风口9,所述电机5和副对流风扇6与主风扇7通过转轴相连接,所述排风口9采用的是窗栅结构,且排风口(9)的数量为4个,所述进风孔4和进风口11通过管道相连接,所述风道板2表面设置有一层保护层,防止冷风同风道板2内部部件的直接接触,且风道板2和发热管3固定连接,所述副对流风扇6安装于主风扇7的正上方。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为:电机5带动主风扇7和副对流风扇6加大对冷风循环风量的吸收,空气通过进风口11通过管道进入进风孔4内,由于风道板2上面保护层的存在,冷风不会直接接触到风道板2内部部件,有效防止了热量的散失,聚能板10可在炸锅停电后,利用余热,缓慢均匀加热食物,冷风会通过窗栅型的排风口9排出并带走热量。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