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铝合金窗钢副框的异型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88975发布日期:2019-01-04 23:18阅读:192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铝合金窗钢副框的异型材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异型管材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铝合金窗钢副框的异型材。



背景技术:

目前,铝合金窗已经广泛用于各种建筑物中,为了固定铝合金窗,一般通过在建筑物的窗户部位固定钢副框,再将铝合金窗的铝窗框安装在钢副框上,从而达到固定铝合金窗的目的,同时,为了减少外墙窗台渗水和窗户被损坏和污染,一般在铝合金窗外增设一道钢副框,该钢副框在砌体完工后即安装,与砌体之间的缝隙在内外抹灰前用防水砂浆填塞,而铝合金窗则在内抹灰工程施工完成后安装,这样既保证了门窗的防水质量,又避免了铝合金门窗被土建施工所损坏、污染,但是,由于现在的安装工艺不够精密,副框与墙壁之间一般会留有缝隙,这样,下雨时,雨水就会顺着缝隙往里渗透,导致外墙窗台渗水,另外副框是光滑的钢管,安装门窗时由于没有辅助参考,容易造成门窗安装偏差,给门窗的安装带来很大的麻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方便安装、加强强度和节省材料钢副框的异型材。

为了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铝合金窗钢副框的异型材,包括沿着所述的异型材的长度方向延伸任意位置均具有相同的横截面和管体,所述的横截面包括依次连接着第一围壁、第二围壁、第三围壁、第四围壁和延伸部,所述的管体内设有腔体,所述的延伸部由左围壁和右围壁构成,所述的左围壁一端与所述的右围壁一端连接且弯折至平行设置,所述的左围壁另一端与所述的第四围壁相接,所述的左围壁与第四围壁垂直设在同一直线上,所述的右围壁与第一围壁的相连部位为圆角过渡,所述的右围壁与第一围壁之间的夹角为直角。

优选的,所述的第一围壁与所述的第二围壁之间、所述的第二围壁与所述的第三围壁、所述的第三围壁与所述的第四围壁之间的夹角均为直角。

优选的,所述的第一围壁、第二围壁、第三围壁、第四围壁、左围壁和右围壁的壁厚均为2mm。

优选的,所述的管体高为29.5-30.5mm,宽为69.5-70.5mm。

优选的,所述的延伸部长度为14.5-15.5mm。

优选的,所述的管体的材质为普通碳素结构钢。

优选的,所述的管体为冷弯成型工艺一体成型。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在铝合金窗在安装起到固定的作用,由于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加强强度和安装起来方便,因此,在安装过程中更容易操控,增加了安装工艺的精密度,减小了副框与墙壁之间留有的缝隙,避免了雨水顺着缝隙往里渗透以及导致外墙窗台渗水的情况的发生,同时也节省了钢副框的材料,降低了装修的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截面图。

图中:管体1、第一围壁2、第二围壁3、第三围壁4、第四围壁5、延伸部6、左围壁 61、右围壁62、腔体7。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结合图1所示,一种用于铝合金窗钢副框的异型材,包括沿着所述的异型材的长度方向延伸任意位置均具有相同的横截面和管体1,所述的横截面包括依次连接着第一围壁2、第二围壁3、第三围壁4、第四围壁5和延伸部6,所述的管体1内设有腔7。

所述的延伸部由左围壁61和右围壁62构成,所述的左围壁61一端与所述的右围壁62 一端连接且弯折至平行设置,所述的左围壁61另一端与所述的第四围壁4相接,所述的左围壁61与第四围壁4垂直设在同一直线上,所述的右围壁62与第一围壁2的相连部位为圆角过渡,所述的右围壁62与第一围壁2之间的夹角为直角。

所述的第一围壁2与所述的第二围壁3之间、所述的第二围壁3与所述的第三围壁4、所述的第三围壁4与所述的第四围壁5之间的夹角均为直角,所述的第一围壁2、第二围壁3、第三围壁4、第四围壁5、左围壁61和右围壁62的壁厚均为2mm,所述的管体1高为 29.5-30.5mm,宽为69.5-70.5mm,所述的延伸部长度为14.5-15.5mm,所述的管体1的材质为普通碳素结构钢,管体1为冷弯成型工艺一体成型。

本实用新型在铝合金窗在安装起到固定的作用,由于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加强强度和安装起来方便,因此,在安装过程中更容易操控,增加了安装工艺的精密度,减小了副框与墙壁之间留有的缝隙,避免了雨水顺着缝隙往里渗透以及导致外墙窗台渗水的情况的发生,同时也节省了钢副框的材料,降低了装修的成本。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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