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市政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立体叠加式综合管廊。
背景技术:
目前在市政工程的地下管线建设中,建设综合管廊得到大力提倡和推动。因此越来越多的城市的市政建设开始实施综合管廊建设,目前设计的综合管廊都是各分仓平行布置,如图1所示。从图1所示的常规综合管廊与道路断面的结构示意图可以看出,常规综合管廊各个分仓平行布局将占用较多的道路用地,因此一般会选择道路红线在40米及以上的绿化带或人行道下设置。如果在老城区等道路宽度条件有限的区域,常常会因为管廊断面大、施工影响道路面积大、管廊出地面设施占地大而不能满足敷设条件,从而放弃设置综合管廊。
另外,在道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管廊断面宽度大往往会占用部分车道下空间,导致对车道结构需要采取特殊的加固措施,增加车道建设成本,而且还存在影响车道及下部管廊结构的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立体叠加式综合管廊,改善现有技术占用道路用地大、施工影响道路面积大并且存在车道及管廊结构安全隐患等缺陷。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立体叠加式综合管廊,包括综合仓、燃气仓和电力仓,所述综合仓、所述燃气仓和所述电力仓呈立体叠加式分布,所述燃气仓设置于最上层,所述综合仓设置于最底层,所述电力仓设置于中间层;所述燃气仓设有单独的燃气仓出入口,所述燃气仓出入口上方设有燃气出入仓,所述燃气出入仓设有通往地面的燃气出入仓出入口;所述综合仓和所述电力仓之间设有连通口,所述电力仓的顶部设有所述综合仓和所述电力仓的共用出入口,所述管廊的断面在所述综合仓和所述电力仓的共用出入口处局部扩大,所述局部扩大处设置共用出入仓,所述共用出入仓设有通往地面的共用出入仓出入口。根据规范要求,综合仓和电力仓之间每隔100-200米间隔设置一个连通口,下层的综合仓可以通过与上层的电力仓之间的连通口进行工作人员的出入、投料、检修等。燃气仓根据安全规范等需要直接设置单独的地面出入口。
进一步地,所述燃气仓内布设燃气管道,所述电力仓内布设电力电缆,所述综合仓内布设通信电缆、给水管和中水管。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上述结构设计,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将综合管廊平面分仓式布置改为立体叠加式布置,减少了平行占用道路下空间面积,灵活适应不同宽度条件的道路。
2、在道路宽度受限的老城区等区域设置综合管廊能减少频繁检修管线造成的马路拉链问题,大大提高老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服务能力。
3、立体叠加式综合管廊地下围护结构面积减少,施工时影响道路面积减少,节约了部分工程造价,并减少管廊施工时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范围与时间。
4、将燃气仓设置于最上层并单独设置出入口,其他下部仓另设置出入口,既能够满足综合管廊消防安全及维修管理的要求,又能便于各分仓的通风和出入等。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作进一步说明,以充分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常规综合管廊与道路断面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个较佳实施例中立体叠加式综合管廊标准断面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较佳实施例中燃气仓出入口处断面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较佳实施例中共用出入口处断面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立体叠加式综合管廊与道路断面示意图。
图中,1燃气仓;2电力仓;3综合仓;4燃气出入仓;5燃气仓出入口;6燃气出入仓出入口;7综合仓和电力仓的共用出入口;8综合仓和电力仓的连通口;9共用出入仓;10共用出入仓出入口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2-5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具体实施例,图2为立体叠加式综合管廊标准断面示意图,如图2所示,立体叠加式综合管廊,包括综合仓3、燃气仓1和电力仓2,综合仓3、燃气仓1和电力仓2呈立体叠加式分布,燃气仓1设置于最上层,综合仓3设置于最底层,电力仓2设置于中间层。
图3为燃气仓出入口处断面示意图,如图3所示,燃气仓1设有单独的燃气仓出入口5,燃气仓出入口5上方设有燃气出入仓4,燃气出入仓4设有通往地面的燃气出入仓出入口6。
图4为综合仓和电力仓共用出入口处断面示意图,如图4所示,综合仓3和电力仓2之间设有连通口8,电力仓2的顶部设有综合仓3和电力仓2的共用出入口7,管廊的断面在综合仓和电力仓的共用出入口7处局部扩大,局部扩大处设置共用出入仓9,共用出入仓9设有通往地面的共用出入仓出入口10。
燃气仓1内布设燃气管道,电力仓2内布设电力电缆,综合仓内布设通信电缆、给水管和中水管,当然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布设其他一些管线。
对比图1现有技术中常规综合管廊与道路断面示意图和图5本实用新型立体叠加式综合管廊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平行占用道路下空间面积更小,能够更加灵活适应不同宽度条件的道路,便于在道路宽度受限的老城区等区域设置综合管廊。
以上详细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作出诸多修改和变化。因此,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