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桥梁板式桩垫支座。
背景技术:
建筑施工的桩基础施工阶段,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堆放时,桩身的完整性及桩头损坏直接决定了桩的使用,一旦场地不平整,桩堆放发生高低不平,很容易出现桩身断裂、桩头破损等现象,造成管桩无法使用,增大管桩的使用难度。常规管桩堆放,施工仅有手工制作粗糙的矩形方木,极易造成桩身断裂及破损,无专用可调工具,亟待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新型桥梁板式桩垫支座,具有运用灵活、安拆方便、操作简单等特点,可有效的保证了桩身的完整性,避免场地不平对管桩造成的不利影响,且具有便携移动,拼接方便,摆放桩径可调的特点,实用性更强。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支座和连接角钢;相邻支座之间通过数个连接角钢连接;
上述支座由角钢骨架、橡胶垫、钢板和钢管构成;角钢骨架的上表面设有弧形槽,橡胶垫包设在角钢骨架的外部,钢管的上端固定在橡胶垫的底部,钢管的下端固定有钢板。
进一步地,所述的角钢骨架的内部空间填设有木垫块。
进一步地,所述的钢管为伸缩钢管,其由套管和伸缩管构成,套管的下端固定在钢板上,伸缩管螺纹旋接在套管内,且伸缩管的上端与橡胶垫的底部连接固定。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新型桥梁板式桩垫支座,具有运用灵活、安拆方便、操作简单等特点,可有效的保证了桩身的完整性,避免场地不平对管桩造成的不利影响,且具有便携移动,拼接方便,摆放桩径可调的特点,实用性更强,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设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制作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钢管与钢板的连接示意图。
图4是图3的主视图。
图5是具体实施方式二中钢管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支座1、角钢骨架1-1、弧形槽1-1-1、橡胶垫1-2、钢板1-3、钢管1-4、连接角钢2、木垫块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一:
参看如图1-图4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支座1和连接角钢2;相邻支座1之间通过两个长6m的5cm×5cm的连接角钢2连接;
上述支座1由角钢骨架1-1、橡胶垫1-2、钢板1-3和钢管1-4构成;角钢骨架1-1由5cm×5cm的角钢首尾相邻焊接而成,角钢骨架1-1的上表面设有弧形槽1-1-1,该弧形槽1-1-1采用上述同等规格的角钢弯曲呈一定的弧度焊接在左右两个角钢的上端而成,厚度为100mm的橡胶垫1-2包设在角钢骨架1-1的外部,外径为100mm的钢管1-4的上端胶黏固定在橡胶垫1-2 的底部,钢管1-4的下端焊接固定有边长为200mm,厚度为50mm的钢板1-3;连接角钢2的两端分别焊接固定在前后相邻的两个钢管1-4的侧壁上。
进一步地,所述的角钢骨架1-1的内部空间填设有木垫块3。
本具体实施方式的施工步骤如下:
1、先用φ100mm的钢管1-4固定在50mm厚的钢板1-3上,再由100mm厚的橡胶垫1-2包裹在角钢焊接带有弧形槽1-1-1的的角钢骨架1-1上,再将不同型号的管桩放置在弧形槽1-1-1内,并且根据管桩数量,支座1可拼接成多个;
2、将钢板1-3的下端固定在地面上,钢管1-4制作呈可调整高度的升降钢管;
3、再将前后两个距离6m的支/1通过连接角钢5连接在一起;
4、使用时,根据场地地质条件,快速挪动支座1位置,再根据管桩数量,拼接合适数量的支座1,利用橡胶垫1-2的可收缩性,减少了桩身的破损率.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具体实施方式有益效果为:
1、便携移动,拼接方便,摆放桩径可调,降低了桩身及桩头的损坏;
2、快速移动制作1,实现整体的快速移动;
3、更换带有不同弧度的弧形槽1-1-1的支座1,可实现摆放不同的桩径;
4、拼接速度快;
5、橡胶套1-2的设置使得桩基础破损率低。
具体实施方式二:
参看图5,本具体实施方式与具体实施方式一的不同之处在于:所述的钢管1-4为伸缩钢管,其由套管1-4-1和伸缩管1-4-2构成,套管1-4-1的下端固定在钢板1-3上,伸缩管1-4-2通过其外壁的连接外螺纹旋接在套管1-4-1内,且伸缩管1-4-2的上端与橡胶垫1-2的底部连接固定,其余部件以及连接关系均与具体实施方式一相同。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