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轮轨式轨道建设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轮轨式轨道交叉口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建筑施工的不断更新及不可避免的需要大范围应用轨道式重型机械设备,轨道式十字接头一直以来都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从高端的液压形式到费力的机械模式,优化方案已层出不穷,但大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适用。
针对我梁场160t轮轨式移梁机出现的问题也是颇多,因十字接头的不平顺造成移梁机卡住的情况不在少数,每次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耽误施工进度,严重影响安全,并且加速了轮毂及钢丝绳的磨损,缩短了钢丝绳及轮毂的使用寿命,并且会导致在移梁过程中移梁机不平顺进而引起梁体晃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移梁机的不平顺继续加速钢丝绳的磨损,最快的一次,一根200m钢丝绳仅仅用了不到20天就严重磨损拉伤。
因此,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一种轮轨式轨道交叉口结构,能够适用于轮轨式移梁机、龙门吊等起重设备,可有效提高轮轨式移梁机、龙门吊等起重设备转向速度、改善平顺性、避免接口冲撞现象、减少轮毂磨损及损耗,提高工程效益。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提供轮轨式轨道交叉口结构,能够适用于轮轨式移梁机、龙门吊等起重设备,可有效提高轮轨式移梁机、龙门吊等起重设备转向速度、改善平顺性、避免接口冲撞现象、减少轮毂磨损及损耗,提高工程效益。
本实用新型的轮轨式轨道交叉口结构,包括交叉布置的轨道底座及可拆卸盖合于所述轨道底座上的上轨头结构。
进一步,所述轨道底座中间凸起形成凸字形支承部(由普通轨道切断后轨底形成),所述上轨头结构中间内凹形成凹字形扣合部(由普通轨道切断后轨头加肋板形成)。
进一步,所述上轨头结构包括轨头及对称固定设置于轨头下方的一对肋板。
进一步,所述轨头上端面形成支撑轨道轮限位行走的弧面。
进一步,所述轨头底面中部凸起形成定位凸沿。
进一步,所述肋板对称紧靠于所述定位凸沿形成的转角面。
进一步,所述肋板靠于所述转角面的两个面之间为钝角。
进一步,所述轨道底座通过多个固定脚安装于地基上。
进一步,所述轨道底座交的叉中心设置有肋板扣合的容置间隙。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轮轨式轨道交叉口结构,通过液压系统支顶将移梁机支腿顶起,取下上轨头结构更改轨道方向来改变轨道的方向及角度转向,适用于轮轨式移梁机、龙门吊等起重设备,可有效提高轮轨式移梁机、龙门吊等起重设备转向速度、改善平顺性、避免接口冲撞现象、减少轮毂磨损及损耗,提高工程效益,整套设备成本低廉,效果显著,有效提高了起重设备的转向速率,灵活性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自由改装,平顺性好,不会造成移梁机卡顿或者撞击。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轨道底座固定安装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轨道底座及上轨头结构扣合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图2的分解示意图;
图4为上轨头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轨道底座固定安装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轨道底座及上轨头结构扣合结构示意图,图3为本图2的分解示意图,如图所示,本实施例中的轮轨式轨道交叉口结构包括交叉布置的轨道底座1及可拆卸盖合于所述轨道底座1上的上轨头结构2,该结构可以在移梁机需要转向时,上轨头结构2取下自由更换方向以此引导移梁机的移动方向,灵活性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自由改装。
本实施例中,所述轨道底座1中间凸起形成凸字形支承部11,由普通轨道切断后轨底形成,所述上轨头结构2中间内凹形成凹字形扣合部21,由普通轨道切断后轨头加肋板形成。
本实施例中,所述上轨头结构2包括轨头22及对称固定设置于轨头22下方的一对肋板23。
本实施例中,所述轨头22上端面形成支撑轨道轮限位行走的弧面221,该弧面221对支撑轨道轮形成限位引导,保证其上的移梁机前进。
本实施例中,所述轨头22底面中部凸起形成定位凸沿222,保证在焊接固定肋板23时可以准确定位。
本实施例中,所述肋板23对称紧靠于所述定位凸沿222形成的转角面。
本实施例中,所述肋板23靠于所述转角面的两个面之间为钝角,钝角可以有效改善该处的集中应力,提高肋板23的强度,延长肋板的使用寿命。
本实施例中,所述轨道底座1通过多个固定脚12安装于地基上,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安装轨道底座1。
本实施例中,所述轨道底座1的交叉中心设置有肋板23扣合的容置间隙13,保证在任何角度的交叉位置都可以实现上轨头结构2的扣合,且平顺性好,避免产生移梁机的卡顿或者撞击。
当移梁机移动到交叉口结构处时用液压系统将支腿顶起,将上轨头结构2取下旋转相应角度完成轨道转向,再将支腿放下完成移梁机转向,简单、安全、省时。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