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实用新型涉及特殊型材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防撞护栏用异型钢管组件。
背景技术:2.防撞护栏结构作为高速公路上的基本安全设施,对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现有的高速公路护栏多采用半钢性护栏的主要形式,通常设置在公路的中间或两侧,它是一种以波纹状钢护栏板相互拼接并由实心立柱支撑的连续结构,这种护栏虽然能够在车辆对其碰撞时吸收能量且不容易撞毁,但是造价太高,尤其是我国公路网里程如今已经超过500万公里,依旧大量采用传统的防撞护栏会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此外,这种钢护栏板相互拼接固定方式也过于耗费人力。
3.因此需要设计一种结构强度高、防撞性能好、造价相对低廉的结构来替代传统的实心立柱。
技术实现要素:4.本实用新型为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一种防撞护栏用异型钢管组件,具有结构强度高、防撞性能好、造价相对低廉并且施工便捷的特点。
5.本实用新型包括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防撞护栏用异型钢管组件,包括异型管和安装座组件;所述安装座组件包括安装座和紧固螺栓;所述异型管包括异型管外壳、加强筋以及支撑架;所述异型管外壳的横截面为在x轴方向和y轴方向上均对称的多边形,所述多边形设有至少一组平行边,所述多边形的内角处设有定位槽,所述定位槽内设有加强筋;每个所述加强筋均连接至支撑架;所述异型管外壳外侧设有凸出的安装基座,所述安装座通过固定螺丝固装在安装基座上。
6.进一步的,护栏板安装在所述安装座内,通过所述紧固螺栓将所述护栏板与安装座固定连接。
7.进一步的,所述定位槽槽内为弧形,所述弧形两侧为凸出异型管外壳内表面的定位卡子。
8.进一步的,所述横截面为多边形的异型管外壳每个侧面上均设有平行管身的安装基座,便于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选择合适的安装基座来固装安装座,比在外壳上焊接固定安装座适用范围更广。
9.进一步的,所述支撑架的横截面为网格状。
10.进一步的,所述支撑架的端点与所述加强筋焊接或用金属强力胶粘接。
11.进一步的,所述异型管外壳为不锈钢,所述加强筋为碳素钢钢丝绳。
12.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
13.1、本实用新型采用的异型管截面设计均衡、防撞性能好,且还在顶点处增设了加强筋来提高结构强度。
14.2、本实用新型的异型管外壳内角处设有定位槽,所述定位槽用于增加所述异型管
外壳与所述加强筋的接触面积,便于安装并焊接加强筋。
15.3、本实用新型的异型管与安装座组件之间为分体式,便于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组装。
附图说明
16.图1是实施例1的横截面示意图;
17.图2是实施例1组成转角型护栏的结构示意图;
18.图3是实施例2组成直角型护栏的结构示意图;
19.图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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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型管;11
‑
异型管外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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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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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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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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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基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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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座组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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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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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固螺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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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螺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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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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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卡子。
具体实施方式
20.为能进一步公开本实用新型的发明内容、特点及功效,特例举以下实例并结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21.实施例1:参阅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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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种防撞护栏用异型钢管组件,包括异型管1和安装座组件2;所述安装座组件2包括安装座21和紧固螺栓22;所述异型管1包括异型管外壳11、加强筋12以及支撑架13;所述异型管外壳11为不锈钢,所述加强筋12为碳素钢钢丝绳。
22.所述异型管外壳11的横截面为正六边形,所述正六边形的内角处设有定位槽14,所述定位槽14槽内为弧形,所述弧形两侧为凸出异型管外壳11内表面的定位卡子5。所述定位槽14内设有加强筋12,每个所述加强筋12均连接至支撑架13,所述支撑架13的横截面为米字形网格状。所述支撑架13的端点与所述加强筋12焊接或用金属强力胶粘接。
23.所述异型管外壳11外侧每个侧面上均设有凸出的安装基座15,所述安装基座15平行于管身;所述安装座21通过固定螺丝3固装在安装基座15上。护栏板4安装在所述安装座21内,通过所述紧固螺栓22将所述护栏板4与安装座21固定连接。所述安装座21安装在异型管外壳11的一组平行边上,则可以组成一字型护栏,如图1所示;所述安装座21安装在异型管外壳11的一组夹角为锐角的边上,则可以组成用于公路弯道处的转角型护栏,如图2所示。
24.实施例2:参阅附图3,所述异型管外壳11的横截面为正八边形,所述正八边形的内角处设有定位槽14,所述支撑架13的横截面为井字形网格状。其他技术特征与实施例1相同。
25.所述安装座21安装在异型管外壳11的一组平行边上,则可以组成一字型护栏;所述安装座21安装在异型管外壳11的一组夹角为锐角的边上,则可以组成用于公路弯道处的转角型护栏;所述安装座21安装在异型管外壳11的一组垂直边上,则可以组成直角形护栏,如图3所示。
26.尽管上面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并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