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火情预警的装置,尤其涉及的是一种自动火灾预警装置。
背景技术:
火警经常发生在没有人监管的区域,特别是无人值守的厂区,缺乏足够的人员监管,一旦出现火情,损伤惨重。对于家庭,如果出现火情,非常难以控制,特别是对于高层的住户,更加有消防安全隐患。
即便是发现了火情,也很难及时的扑灭,火情发展速度非常快,特别是家庭中易燃物体较多,很容易从小火酿成大灾,如何在险情刚出现就及时扑灭,是非常具有意义的研究方向。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自动火灾预警装置,能够实现及时有效的扑灭灾情。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本实用新型包括具有压力的灭火材料的盛装件、连通管道和自动控制机构;所述连通管道竖直放置,所述连通管道的顶部连通所述盛装件,所述连通管道的底部连通待控制区域,所述自动控制机构设置在连通管道上控制连通管道的开启和闭合。
所述自动控制机构包括用于检测温度的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烟雾的烟雾传感器,用于开启和闭合连通管道的控制件、用于接收信号并发出控制指令的控制器和用于发出声光报警的警报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分别设置于待控制区域内,所述温度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分别连接控制器传输温度信号和烟雾信号,所述控制器分别连接警报器和控制件传输控制信号。
所述控制件为齿轮齿条机构,所述齿轮齿条机构包括传动齿条和传动齿轮,所述传动齿轮的驱动件连接控制器,所述传动齿条的一端与传动齿轮啮合,另一端与连通管道相配合。通过传动齿轮带动传动齿条运动,从而实现对连通管道的开合。
所述控制件为电磁控制阀,所述电磁控制阀设置于连通管道上,所述电磁控制阀连接控制器。用电磁控制阀控制连通管道的开合。
所述盛装件为球状,所述球状盛装件内装有灭火材料。球状结构具有一定的压力,同时下落时管道竖直,也能够实现灭火材料的喷发。
所述盛装件为倒锥形,所述倒锥形盛装件内装有灭火材料。倒锥形也具有一定的压力,同时下落时管道竖直,也能够实现灭火材料的喷发。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盛装件的顶部设有开口。
所述开口上设有加压装置。在盛装件的顶部加压,能够增加灭火材料的压力。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灭火材料为干粉。干粉适合大多数的环境。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灭火材料为气溶胶灭火材料。根据场合进行灭火材料的选择。
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具有以下优点: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能够根据温度和烟雾来控制灭火材料的喷发,适用于居家和工厂的无人值守,实现放心家居和工作。
附图说明
图1是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控制原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作详细说明,本实施例在以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前提下进行实施,给出了详细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操作过程,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下述的实施例。
实施例1
如图1和图3所示,本实施例包括具有压力的灭火材料的盛装件1、连通管道2和自动控制机构;所述连通管道2竖直放置,所述连通管道2的顶部连通所述盛装件1,所述连通管道2的底部连通待控制区域8,所述自动控制机构设置在连通管道2上控制连通管道2的开启和闭合。
所述自动控制机构包括用于检测温度的温度传感器3,用于检测烟雾的烟雾传感器4,用于开启和闭合连通管道2的控制件5、用于接收信号并发出控制指令的控制器6和用于发出声光报警的警报器7;所述温度传感器3和烟雾传感器4分别设置于待控制区域8内,所述温度传感器3和烟雾传感器4分别连接控制器6传输温度信号和烟雾信号,所述控制器6分别连接警报器7和控制件5传输控制信号。
本实施例的控制件5为齿轮齿条机构,所述齿轮齿条机构包括传动齿条和传动齿轮,所述传动齿轮的驱动件连接控制器6,所述传动齿条的一端与传动齿轮啮合,另一端与连通管道2相配合。通过传动齿轮带动传动齿条运动,从而实现对连通管道2的开合。
所述盛装件1为球状,所述球状盛装件1内装有灭火材料。球状结构具有一定的压力,同时下落时管道竖直,也能够实现灭火材料的喷发。
在其他实施例中,也可以在盛装件1的顶部设有开口。然后开口上设置加压装置。在盛装件1的顶部加压,能够增加灭火材料的压力。
本实施例的灭火材料为干粉。干粉适合大多数的环境。
本实施例当温度和烟雾浓度超过设定值,控制器6发出信号,打开警报器7进行声光报警,同时启动控制件5,打开连通管道2,将干粉喷发出来,进行灭火。
实施例2
如图2所示,本实施例的控制件5为电磁控制阀,所述电磁控制阀设置于连通管道2上,所述电磁控制阀连接控制器6。用电磁控制阀控制连通管道2的开合。
本实施例的盛装件1为倒锥形,所述倒锥形盛装件1内装有灭火材料。倒锥形也具有一定的压力,同时下落时管道竖直,也能够实现灭火材料的喷发。
本实施例的灭火材料为气溶胶灭火材料。
其他实施方式和实施例1相同。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