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灭火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26573阅读:2765来源:国知局
液体灭火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液体灭火器,具体而言,涉及如下一种工作人员能够以如拿着步枪的形态扑灭火灾,从而提高火势方向的准确性,容易把持且容易瞄准着火点并从远距离准确地扑灭火灾,且能够与着火点保持距离的液体灭火器。



背景技术:

通常,早期人类对火的使用是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的转折点。如此,最初使用火的时期已知为直立人所生存过的142万年前,非洲的遗迹至少存在十三处。其中,传闻在时代最悠久的肯尼亚的契索旺加,兽类的骨头与奥尔德沃(oldowan)的石器、燃烧过的泥土一同被挖掘,这表明在人类的生活中火是重要的因素。然而,这种火虽然重要,但是危险因素也非常大,因此在使用时应注意,发生火灾时一直使用了火灾设备即一般的灭火器。然而,这种一般的灭火器在使用时,需要一只手把持发泡软管而另一只手把持手把,因此一般情况下很难拿起较重的灭火器而导致把持不良,从而难以瞄准准确的着火点。

作为一例,根据韩国公告专利第0406700号,提供一种“灭火器,其包括在内部以预定压力填充有粉末灭火剂的容器、设置于该容器的上部的一侧面并检查内部粉末灭火剂的压力的压力计、与容器的上端部结合并在一侧设置有喷射喷嘴的盖、及选择性地连通所述盖和容器并通过安全销取缔的把手,所述灭火器的特征在于,所述喷射喷嘴包括:软质的主喷嘴,具有越朝向外侧面越扩大的倾斜面,并在外周面形成有螺纹,在内面形成有喷射孔;及副喷嘴,在所述主喷嘴的外周面螺纹连接,内周面呈越朝向内侧面越狭窄的倾斜面,沿着主喷嘴滑移的同时能够改变喷射孔的直径”。

并且,根据韩国公告实用新案第0421048号,提供一种“灭火器,其为对安装于容器1的上端的操作杆2加压时,内部的灭火剂沿着垂直状的虹吸管3向上吸并通过排出口3向外部排出,所述灭火器的特征在于,设置压力开关4来检测内部压力,当内部压力降低至规定压力以下时,压力开关接点紧贴,从而电源从电池5流出,警示灯6被点亮的同时对蜂鸣器7接通电源而发生警报声,并具备用于检测警示灯6或者蜂鸣器7有无异常、电池5的剩余量等的检测开关8,还具备警示灯被点亮或者产生警报声时能够停止该动作的停止开关9”。

然而,如上所述的灭火器,通常需要一只手把持发泡软管而另一只手把持手把,因此一般情况下很难拿起较重的灭火器,从而难以瞄准准确的着火点。并且,火灾应即时扑灭,没有所谓的下次,因此灭火器的情况下,应该即使仅使用一次,也可以将火灾一次性进行扑灭,但是需要持续用力按压把手才可喷射内部灭火剂,因此并不方便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由此,本发明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以往问题而提出的,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如下液体灭火器:工作人员能够以如拿着步枪的形态扑灭火灾,从而提高火势方向的准确性,容易把持且容易瞄准着火点并从远距离准确地扑灭火灾,且能够与着火点保持距离。

为了实现所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一种用于扑灭火灾的灭火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主体,在内部容纳有灭火剂;把手部,在所述主体的一侧具备使用者可把持的操作杆,并具备从操作杆的动作开始可前后移动的贯穿销;液化桶,与所述主体连通,并具备液化气以便通过压力推出灭火剂;连通机构,设置成连通所述把手部与液化桶之间,并使液化桶的液化气流入主体的内部;及排出机构,以利用通过连通机构而流入的液化气的压力将灭火剂喷射到外部的方式设置在所述主体的末端。

此时,本发明的特征在于,所述连通机构具备:隔板,从通过操作杆移动的贯穿销贯穿;及内部流路,使液化桶的液化气从被贯穿的隔板流入到主体的内部。

并且,本发明的特征在于,所述排出机构具备:活塞,通过在主体的内部流动的液化气的压力推出灭火剂;封闭盖,在主体的末端防止灭火剂的渗漏,并且因被推出的灭火剂向外部脱离;及喷嘴,在主体的末端以一定角度喷射灭火剂。

另一方面,此前,在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用语或者单词不能限定于通常的或词典上的含义来解释,发明人应该本着为了以最佳的方法说明其本身的发明而可适当地定义用语的概念的原则,解释为符合本发明的技术思想的含义和概念。从而,应理解为本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例和附图中图示的结构仅为用于举例说明本发明的最优选的实施例,并不代表本发明的技术思想,在不背离本公开内容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做出其它的等效替换和修改。

发明效果

如对以上结构和作用进行的说明,本发明提供如下效果:工作人员能够以如拿着步枪的形态扑灭火灾,从而提高火势方向的准确性,容易把持且容易瞄准着火点并从远距离准确地扑灭火灾,且能够与着火点保持距离。

附图说明

图1是表示基于本发明的液体灭火器的剖视图。

图2a及图2b是依次表示基于本发明的液体灭火器的操作过程的剖视图。

图3是表示基于本发明的液体灭火器的实际使用状态的主视图。

图中:10-主体,11-灭火剂,12-壳体,20-把手部,21-操作杆,22-贯穿销,23-固定部,30-液化桶,31-液化气,40-连通机构,41-隔板,41a-孔,42-内部流路,50-排出机构,51-活塞,52-封闭盖,53-喷嘴。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参考附图对基于本发明的优选的实施例进行详细说明。

图1是表示基于本发明的液体灭火器的剖视图,图2a及图2b是依次表示基于本发明的液体灭火器的操作过程的剖视图,图3是表示基于本发明的液体灭火器的实际使用状态的主视图。

本发明有关一种用于扑灭火灾的灭火器,所述灭火器主要由主体10、把手部20、液化桶30、连通机构40及排出机构50构成。

基于本发明的主体10在内部容纳灭火剂11。主体10为可在内部容纳灭火剂11的结构,可由金属材料等形成。如此,在主体10的外部包覆由软质材料或者合成树脂形成的壳体12来从外部保护使用者或者主体10本身,以防止因与使用者的身体接触而引起的负伤。

并且,基于本发明的把手部20在所述主体10的一侧具备使用者可把持的操作杆21,并具备从操作杆21的动作开始可前后移动的贯穿销22。把手部20以在使用者通过固定部23进行把持的状态下利用手指拉起操作杆21使其转动的方式构成,并能够以在与操作杆21一起转动时一起移动的贯穿销22可前进、后退的状态形成。

并且,基于本发明的液化桶30与所述主体10连通,并具备利用压力推出灭火剂11的液化气31。液化桶30容纳液化气31,以便在内部推出灭火剂11。如此,如液化桶30应设置成与主体10连通,并构成为使用前由后述的连通机构40堵住的状态、使用后通过贯穿销22与所述把手部20的操作杆21相互连通,对此,通过后述的连通机构40和排出机构50来进行详细说明。液化桶30应形成在主体10附近,并且形成在与在操作杆21的内侧末端所形成的贯穿销22一致的位置。

并且,基于本发明的连通机构40设置成将所述把手部20与液化桶30之间连通,使液化桶30的液化气31流入主体10的内部。如上所述,连通机构40发挥如下作用:在发生火灾时,使用者使主体10和液化桶30与把手部20的贯穿销22相互连通而使液化桶30的液化气31流动至主体10的内部,由此推出灭火剂11。

此时,本发明的特征在于,所述连通机构40具备:隔板41,从通过操作杆21移动的贯穿销22贯穿;及内部流路42,使液化桶30的液化气31从被贯穿的隔板41流入到主体10的内部。连通机构40形成有内部流路42,以便主体10的内部与液化桶30的内部相互连通,能够以由隔板41堵住这种内部流路42的状态来防止液化桶30的液化气31脱离,隔板41形成于与贯穿销22通过操作杆21进行前进、后退的方向一致的位置,由此使用者拉起操作杆21时,通过固定部23转动的操作杆21使贯穿销22前进,前进的贯穿销22贯穿隔板41而形成孔41a。因此,液化桶30的液化气31经由41a通过内部流路42流入到主体10的内部,流入的液化气31推出容纳于主体10的灭火剂11。在此,贯穿销22的前进方向是指形成有后述说明的排出机构50的封闭盖52的方向,后退方向是指形成有使用者把持的把手部20的方向。

并且,基于本发明的排出机构50构成为在所述主体10的末端利用通过连通机构40而流入的液化气31的压力将灭火剂11喷射到外部。上述的液化桶30的液化气31经由连通机构40通过内部流路42流入到主体10的内部时,灭火剂11喷射到外部。

此时,本发明的特征在于,所述排出机构50具备:活塞51,通过在主体10的内部流动的液化气31的压力推出灭火剂11;封闭盖52,在主体10的末端防止灭火剂11的渗漏,并且因被推出的灭火剂11向外部脱离;及喷嘴53,在主体10的末端以一定角度喷射灭火剂11。液化桶30的液化气31经由连通机构40通过内部流路42流入到主体10的内部时,形成于主体10内部的活塞51通过液化气31的压力被推出,灭火剂11通过被推出的活塞51推出用于在使用前防止渗漏的封闭盖52,被推出的封闭盖52向外部脱离,并且主体10的灭火剂11通过喷嘴53保持一定角度喷射到外部。

参考图1~图3,在本发明的使用中,首先在使用者把持把手部20的固定部23的状态下,在操作杆21勾起手指将灭火器朝向火势方向。并且,拉动操作杆21时,由操作杆21的转动使贯穿销22前进并贯穿隔板41而形成有孔41a,贯穿销22再次后退而使液化桶30的液化气31流动。液化气31通过与主体10连通的内部流路42移动至主体10的内部,并通过移动的液化气31推出活塞51而对灭火剂11施加压力,封闭盖52从主体10脱离,并且灭火剂11在保持一定的角度的状态下通过喷嘴53向火灾的着火点进行喷射而将其扑灭。

如此,本发明提供如下效果:工作人员能够以如拿着步枪的形态扑灭火灾,从而提高火势方向的准确性,容易把持且容易瞄准着火点并从远距离准确地扑灭火灾,且能够与着火点保持距离。

本发明并不限定于所记载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明确在不脱离本发明的思想及范围内可进行各种修正以及变形。因此,所述变形例或者修正例属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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