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广告灯箱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公共区12封LED明框广告灯箱。
背景技术:
12封灯箱,是地铁广告的一种形式,位于地铁候车站台路轨内侧(轨形区)或中间(即公共区),是地铁中最为重要的媒体形式之一。拥有与广告受众的接触时间长、接触频次高、视觉震撼等优势。而设计一种结构简单、便于更换和维护的公共区12封LED明框广告灯箱是非常有必要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便于更换和维护的公共区12封LED明框广告灯箱。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公共区12封LED明框广告灯箱,包括底框部分、气撑杆、不锈钢面框部分、透明PC板、不锈钢防水接头和机械撑杆,所述不锈钢面框部分的上端与底框部分的上端活动连接,所述透明PC板安装于不锈钢面框部分上,所述气撑杆和机械撑杆均连接在底框部分和不锈钢面框部分之间,且所述机械撑杆位于气撑杆的上方,所述不锈钢防水接头安装于底框部分的上端后侧,所述底框部分包括硬灯条、箱体、后封板和画面框部件,所述后封板设于箱体的底面,所述硬灯条和画面框部件均设于箱体内,所述画面框部件位于硬灯条的上方。
进一步地,所述箱体的两端内侧均设有画面框滑轨,所述画面框部件的两端均设有与画面框滑轨相配合的滑轮。
进一步地,所述箱体的两侧还设有加高件,所述后封板的内侧还设有多个加强筋,所述箱体的内侧两端还设有多个用于安装加筋板的安装孔位。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采用气撑杆和机械撑杆双保险结构,极大的方便了底框部分内部构件的安装和维护。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公共区12封LED明框广告灯箱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公共区12封LED明框广告灯箱的俯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公共区12封LED明框广告灯箱的爆炸图。
附图标记说明:1、底框部分,2、气撑杆,3、不锈钢面框部分,4、透明PC板,5、不锈钢防水接头,6、机械撑杆,7、硬灯条,8、箱体,9、画面框滑轨,10、加高件,11、加强筋,12、后封板,13、安装孔位,14、画面框部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公共区12封LED明框广告灯箱,包括底框部分1、气撑杆2、不锈钢面框部分3、透明PC板4、不锈钢防水接头5和机械撑杆6。
所述不锈钢面框部分3的上端与底框部分1的上端活动连接,所述透明PC板4安装于不锈钢面框部分3上,所述气撑杆2和机械撑杆6均连接在底框部分1和不锈钢面框部分3之间,且所述机械撑杆6位于气撑杆2的上方。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机械撑杆6或/和气撑杆2将不锈钢面框部分3撑起来,以便于安装和维护内部构件。
所述不锈钢防水接头5安装于底框部分1的上端后侧,用于与外部电源连接,为内部硬灯条7提供电源。
所述底框部分1包括硬灯条7、箱体8、后封板12和画面框部件14,所述后封板12设于箱体8的底面,所述硬灯条7和画面框部件14均设于箱体8内,所述画面框部件14位于硬灯条7的上方。
所述箱体8的两端内侧均设有画面框滑轨9,所述画面框部件14的两端均设有与画面框滑轨9相配合的滑轮,以便于微小的移动。
所述箱体8的两侧还设有加高件10,所述后封板12的内侧还设有多个加强筋12,所述箱体8的内侧两端还设有多个用于安装加筋板的安装孔位13。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采用气撑杆和机械撑杆双保险结构,极大的方便了底框部分内部构件的安装和维护。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1、灯箱光线明亮均匀,表面照度为2200Lux--3000Lux,最亮点与最暗点照度差不超过15%,即(最亮点的照度值—最暗点的照度值)/最亮点的照度值≤15%。
2、产品生产及组装过程中,应保护好产品的表面,严禁产品表面出现划伤、污迹及凹凸等不良现象。
3、灯箱右上角出线,内置空开及变压器于右下角,总功率不大于280W,明纬电源。
4、灯箱箱盖可打开,开启角度35°,便于更换画面及维修。
5、主构件焊缝等级为2级。
6、所有电线为低烟无卤阻燃电线,出箱体线预留1.5米。非金属材料满足B1防火等级。
7、灯箱内所有连接螺栓均需加平垫、弹垫。
8、灯箱面框不锈钢表面拉丝,中间装夹6mm透明PC板,底框冷板氟碳喷涂白色。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