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16426阅读:1658来源:国知局
一种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LED光源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



背景技术:

轨行区12封灯箱,是地铁广告的一种形式,位于地铁候车站台路轨内侧或中间,是地铁中最为重要的媒体形式之一。拥有与广告受众的接触时间长、接触频次高、视觉震撼等优势。而设计一种结构简单、安装方便的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是非常有必要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且安装方便的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包括箱体和依次安装于箱体上的多个LED灯源单元,每个LED灯源单元包括灯盘骨架、LED灯条、下压条和上压条;所述灯盘骨架上设有多个竖直排列的LED灯条,所述上压条设于灯盘骨架的上端且用于固定LED灯条的上端,所述下压条设于灯盘骨架的下端且用于固定LED灯条的下端;所述灯盘骨架的上端挂设箱体的上端,所述灯盘骨架的下端与灯盘骨架的下端紧固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灯盘骨架的上端内侧安装有上挂件,所述箱体的上端安装有方通,所述上挂件挂设于方通上。

进一步地,所述箱体的下端安装有折弯加强筋,所述下压条通过蝶形螺栓与折弯加强筋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灯盘骨架上设有多个用于支撑LED灯条的横向的加强板,每个LED灯条均通过灯卡固定安装于加强板上。

进一步地,每个LED灯源单元包括七个竖直的LED灯条。

进一步地,箱体上安装有五个依次排列的LED灯源单元。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采用多个LED灯源单元组成灯箱,同时每个LED灯源单元的上端采用挂式安装,下端采用紧固安装,极大的方便了安装且结构简单,非常适用于地铁轨行区,值得推广。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的侧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图2中I处的放大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图2中II处的放大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的组装图。

附图标记说明:1、灯盘骨架,2、加强板,3、LED灯条,4、上挂件,5、下压条,6、箱体,7、上压条,8、方通,9、蝶形螺栓,10、折弯加强筋,11、灯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广告灯箱LED光源模块,包括箱体6和依次安装于箱体6上的多个LED灯源单元A,每个LED灯源单元A包括灯盘骨架1、LED灯条3、下压条5和上压条7。

其中,所述灯盘骨架1上设有多个竖直排列的LED灯条3,所述上压条7设于灯盘骨架1的上端且用于固定LED灯条3的上端,所述下压条5设于灯盘骨架1的下端且用于固定LED灯条3的下端。

所述灯盘骨架1的上端挂设箱体6的上端,具体为:灯盘骨架1的上端内侧安装有上挂件4,箱体6的上端安装有方通8,上挂件4挂设于方通8上。

所述灯盘骨架1的下端与灯盘骨架1的下端紧固连接,具体为:箱体6的下端安装有(采用焊接的方式)折弯加强筋10,下压条5通过蝶形螺栓9与折弯加强筋10连接。

在灯盘骨架1安装时,灯盘骨架1的上端采用上挂件4挂在方通8上即可,无需多人安装,下端通过蝶形螺栓9与折弯加强筋10连接,非常方便。

由于LED灯条3的长度较长,为避免在使用时LED灯条3折弯,本实用新型在灯盘骨架1上设有多个用于支撑LED灯条3的横向的加强板2。每个LED灯条3均通过灯卡 11固定安装于加强板2上。

本实施例在每个灯盘骨架1上安装两个加强板2,每个加强板2与每个LED灯条3之间均采用一个灯卡11固定,且灯卡11是采用螺钉安装在加强板2上的。

在本实施例中,每个LED灯源单元A包括七个竖直的LED灯条3。

在本实施例中,箱体6上安装有五个依次排列的LED灯源单元A。

在本实施例中,在整个灯盘骨架1上均氟碳喷涂白色亮面。

本实用新型采用多个LED灯源单元组成灯箱,同时每个LED灯源单元的上端采用挂式安装,下端采用紧固安装,极大的方便了安装且结构简单,非常适用于地铁轨行区,值得推广。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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