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钢结构构件加工中给H型钢或箱型梁坡口的坡口装置,具体地说,是一种火焰坡口装置。
背景技术:
钢结构构件加工过程中,很多焊接H型钢,箱型梁等都需要开坡口,一些厚度较厚的钢板都是开双面双侧坡口,我们通常都是用半自动火焰切割,一块钢板需要切割4次,切割完成后通常受到受热温度不均匀,平台不平整等因素影响,导致加工出来的坡口角度不一,偏差较大,而且钢板本身变形较大。
目前国内的钢结构生产厂家而言,基本上都是采用的上述加工方法,因为这种加工方式比较简单,只要一把割刀,一个轨道就行了,但是他有很多弊端,加工周期长,人力浪费严重,还有最重要的弊端,这种方法加工出来的坡口很难满足探伤的要求,探伤不合格的构件大部分是因为坡口开的不合格,钢板有变形所致。
因此已知的坡口机存在着上述种种不便和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对板材进行开制坡口,坡口度数和尺寸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设置的火焰坡口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火焰坡口装置,包括切割机,切割平台和双头割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切割机为多头切割机,包括一对轨道和机架总成,机架总成在轨道上行走;
所述切割平台为矩形Q235B平面钢板,长≥15000mm,宽≥3500mm,高度为520mm;切割平台设置在一对轨道之间,切割平台用于承载需要坡口的钢板;
所述割枪为可调节角度的双头割枪,双头割枪夹紧在所述机架上。
本发明的火焰坡口装置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火焰坡口装置,其中所述机架采用精密齿轮齿条传动,行走平稳可靠。
前述的火焰坡口装置,其中所述二根轨道间距为4000mm。
前述的火焰坡口装置,其中所述机架总成包含机架(3)、管路、氧气分流排、丙烷分流排、横向滑车,总气源胶管及其纵横向减速箱、电动机(图中未示出)。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发明的火焰坡口装置具有以下优点:
1、结构简单,制作经济、方便;
2、提供了快速、稳定优异质量的坡口效果,使以前的一块钢板开坡口需要60分钟变为现在的15分钟,速度提高3倍;
3、节约了能源,节约了人力,外观成型质量更是大幅度提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切割平台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的火焰坡口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的A-A剖视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的钢板经由A到B的坡口过程。
图中:1轨道,2机架,3切割平台,4火焰割枪,5未坡口钢板,6已坡口钢板。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发明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本发明的火焰坡口装置,包括切割机,切割平台和双头割枪。
现请参阅图1-3,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切割平台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的火焰坡口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图3为图2中的A-A剖视图。如图所示,所述切割机为多头切割机,包括一对轨道和机架总成,机架总成在轨道上行走;所述二根轨道间距为4000mm。所述机架总成包含机架3、管路、氧气分流排(2支)、丙烷分流排(2支)、横向滑车(2只)总气源胶管及其纵横向减速箱、电动机。所述机架采用精密齿轮齿条传动,行走平稳可靠。
所述切割平台为矩形Q235B平面钢板,长15000mm,宽3500mm,高度为520mm;切割平台设置在一对轨道之间,切割平台用于承载需要坡口的钢板;
所述割枪为可调节角度的双头割枪,双头割枪夹紧在所述机架上。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的钢板经由A到B的坡口过程。
本发明的火焰坡口装置的火焰多头切割机由轨道和机架组成,机架负责带动火焰割枪在轨道上行走,由平台尺寸得知,需要轨道间距4米,长度15米。机架采用精密齿轮齿条传动,行走平稳可靠,切割精度高。参数如下:
轨 距: 4000mm
轨 长: 15000mm
有效长度: 12500mm
切割宽度: 80-3300mm
切割厚度: 6-100mm
切割精度: ±0.25mm/600mm
切割速度: 50-3000mm/min (变频可调)
驱动方式: 单边
切割气源: 氧气、丙烷
电源电压: AC/220V/50HZ
装机容量 1KW。
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发明的火焰坡口装置是方便经济的,平台可以用一般的材料制造,采用一般的国标Q235B钢板,而且精度要求也不高,保证平台是一个平面就可以了,完全可以自己加工。多头切割机的机架可以在市场上采购,价格也不贵,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提供了稳定优异的质量,以前的一块钢板开坡口需要60分钟,而且需要起重工及行车工翻面,费时费力,而且加工钢板还容易变形,自从改用了这个装置之后只需要15分钟的时候就可以开制一块钢板,而且只需要一个人即可。速度提高3倍,而且由于此坡口机开坡口钢板受热均匀不会变形,节约了能源,节约了人力,外观成型质量更是大幅度提高。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非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发明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