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铣床传动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16519阅读:47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铣床设备,特别是涉及一种铣床传动机构。



背景技术:

铣床主要指用铣刀在工件上加工多种表面的机床。升降台铣床是铣床的一种。当前,升降台铣床的垂向进给传动机构大多采用同步带传动,然而,利用同步带进行传动,使用时间长了以后,容易发生同步带断裂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提供一种铣床传动机构,以解决利用同步带进行传动,使用时间长了以后,容易发生同步带断裂的问题。

为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铣床传动机构,包括第一锥形齿轮、带失电抱闸器的伺服电动机、第三锥形齿轮以及第一齿轮、第一传动轴、变速支架、第二齿轮、超越阻尼器、第二传动轴、升降台、第三齿轮、第四齿轮、滚珠丝杠副,所述伺服电动机与第二锥形齿轮传动连接,所述第二锥形齿轮与第一锥形齿轮传动连接,所述第一锥齿轮与所述第一传动轴传动连接,所述第一传动轴固定连接有第一齿轮,所述第二传动轴上固定连接有第二齿轮和第四齿轮,所述第一齿轮与第四齿轮传动连接,第二齿轮与第三齿轮传动连接,所述第三齿轮与滚珠丝杠副相连接,从而带动升降台垂直运动。

其中,所述超越阻尼器安装在第一传动轴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采用齿轮传动机构,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采用同步带容易发生断裂的问题,可以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便于在产业上推广和应用。

附图说明

图1所示为本申请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锥形齿轮;2—带失电抱闸器的伺服电动机;3-第三锥形齿轮;4-第一齿轮;5-第一传动轴,6-变速支架,7-第二齿轮;8-超越阻尼器,9-第二传动轴,10-升降台,11-第三齿轮,12-第四齿轮;13-滚珠丝杠副。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应当说明的是,本申请中所述的“连接”和用于表达“连接”的词语,如“相连接”、“相连”等,既包括某一部件与另一部件直接连接,也包括某一部件通过其他部件与另一部件相连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使用的术语仅是为了描述具体实施方式,而非意图限制根据本申请的示例性实施方式。如在这里所使用的,除非上下文另外明确指出,否则单数形式也意图包括复数形式,此外,还应当理解的是,当在本说明书中使用属于“包含”和/或“包括”时,其指明存在特征、步骤、操作、部件或者模块、组件和/或它们的组合。

需要说明的是,本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上述附图中的术语“第一”、“第二”等是用于区别类似的对象,而不必用于描述特定的顺序或先后次序。应该理解这样使用的数据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互换,以便这里描述的本申请的实施方式例如能够以除了在这里图示或描述的那些以外的顺序实施。此外,术语“包括”和“具有”以及他们的任何变形,意图在于覆盖不排他的包含,例如,包含了一系列步骤或单元的过程、方法、系统、产品或设备不必限于清楚地列出的那些步骤或单元,而是可包括没有清楚地列出的或对于这些过程、方法、产品或设备固有的其它步骤或单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申请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铣床传动机构,包括第一锥形齿轮、带失电抱闸器的伺服电动机、第三锥形齿轮以及第一齿轮、第一传动轴、变速支架、第二齿轮、超越阻尼器、第二传动轴、升降台、第三齿轮、第四齿轮、滚珠丝杠副,所述伺服电动机与第二锥形齿轮传动连接,所述第二锥形齿轮与第一锥形齿轮传动连接,所述第一锥齿轮与所述第一传动轴传动连接,所述第一传动轴固定连接有第一齿轮,所述第二传动轴上固定连接有第二齿轮和第四齿轮,所述第一齿轮与第四齿轮传动连接,第二齿轮与第三齿轮传动连接,所述第三齿轮与滚珠丝杠副相连接,从而带动升降台垂直运动。

其中,所述超越阻尼器安装在第一传动轴上。

使用的时候,带失电抱闸器的伺服电动机带动第二锥形齿轮转动,通过第一锥齿轮将动力传给第一传动轴,再通过两对变速齿轮第一齿轮、第二齿轮、第三齿轮、第四齿轮将动力传至滚珠丝杠副上,从而带动升降台实现垂向进给。超越阻尼器安装在第一传动轴上,当数控升降台铣床工作时,伺服电动机的失电抱闸器处于通电状态,没有制动作用,而此时超越阻尼器对升降台由于自身重量产生的下降增加了阻尼力,直接减轻了伺服电动机对克服升降台下降而保持其位置精度时的使能付出;同时超越阻尼器还对本传动机构工作时正反换向产生的冲击起缓冲作用;另一方面,当伺服电动机的失电抱闸器失效时,超越阻尼器对升降台起平衡自锁作用,解决了升降台由于自重而下滑的问题,保证了机床的安全。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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