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数控割炬垂直矫正装置。
背景技术:
在机械设备制造铆焊下料工序中,现在大多使用的是数控火焰切割机,将钢板放到托架顶针上进行切割。由于钢板平面度差、托架顶针老化、割枪各方向自由调整,以及割枪会根据所切割的钢板厚度进行上下距离的调整等,容易造成割枪位置变动,从而与所切割的钢板表面不垂直,既而增加了切割氧风线歪斜角度,使零件切割面的垂直度和粗糙度差,造成废品。
因此在切割前必须对割枪进行调整矫正,由于割枪上附带的氧气带、割枪夹持机构等,直角拐尺不能贴靠割枪,这样只能通过拐尺与割枪的间隙,利用“单眼吊线”的方式通过上下间隙的大小来判断垂直度,这样凭经验的操作方式极易因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出现误差,再者由于直角拐尺与钢板表面接触面狭窄也会造成相应误差,特别在切割厚板时,误差体现的尤为明显,因此急需一种数控割炬垂直矫正装置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数控割炬垂直矫正装置,能够快速、准确的实现割炬不同位置的矫正工作,操作方便,误差小,工作效率高,零件切割面质量优。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一种数控割炬垂直矫正装置,包括基座,垂直固接在基座上表面的滑动支撑杆,能沿滑动支撑杆上下移动、左右转动、并能锁紧的夹持部,以及通过连接板与夹持部连接的矫正部;所述矫正部包括两个垂直固接的矫正板,两个矫正板形成用于矫正割炬的两个直角面,其中一个矫正板与连接板固定,且两个矫正板均与滑动支撑杆平行。
具体使用时,将需要切割的钢板放置在基座上,然后根据割炬的高低和割炬夹持机构的位置来调整夹持部的位置,即调整好矫正部的位置,然后将割炬紧贴两矫正板的直角面,即可进行切割操作。能够快速、准确的实现割炬不同位置的矫正工作,操作方便,误差小,工作效率高,零件切割面质量优。
作为优选,所述滑动支撑杆为钢管。可以减轻装置的重量,方便转移。
作为优选,所述夹持部包括一侧带有缺口的圆环,在缺口的两侧各连接一个夹紧板,在两个夹紧板上对应设置螺栓孔,螺栓孔内活动连接紧固螺栓。通过旋松或旋紧紧固螺栓实现夹持部的上下移动、左右转动,或锁紧,夹持部的上下移动、左右转动,可以方便根据割炬的高低和割炬夹持机构的位置来调整夹持部的位置,即调整矫正部的位置,从而实现无死角调整,以适应工作需要。
作为优选,两矫正板的连接边均设置两个上下排布的开口槽,通过开口槽在两个矫正板的基部形成缝隙。这样能够方便观察两个矫正板形成的直角面与割炬是否全面贴紧,可以方便实现割炬快速矫正的目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能够快速、准确的实现割炬不同位置的矫正工作,操作方便,误差小,工作效率高,零件切割面质量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A-A向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矫正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
1、基座,2、滑动支撑杆,3、矫正板,4、圆环,5、连接板,6、割炬,7、紧固螺栓,8、夹紧板,9、开口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基座1,垂直固接在基座1上表面的滑动支撑杆2,能沿滑动支撑杆2上下移动、左右转动、并能锁紧的夹持部,以及通过连接板5与夹持部连接的矫正部。
为了减轻装置的重量,方便转移,所述滑动支撑杆2为钢管。
所述夹持部包括一侧带有缺口的圆环4,在缺口的两侧各连接一个夹紧板8,在两个夹紧板8上对应设置螺栓孔,螺栓孔内活动连接紧固螺栓7,通过旋松或旋紧紧固螺栓7实现夹持部的上下移动、左右转动,或锁紧。夹持部的上下移动、左右转动,可以方便根据割炬6的高低和割炬夹持机构的位置来调整夹持部的位置,即调整矫正部的位置,从而实现无死角调整,以适应工作需要。
所述矫正部包括两个垂直固接的矫正板3,两个矫正板3形成用于矫正割炬6的两个直角面,其中一个矫正板3与连接板5固定,且两个矫正板3均与滑动支撑杆2平行。
连接板5的存在可以避开割炬夹持机构,使两个矫正板3的直角面与割炬6充分接触,提高矫正的准确度。连接板5的长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割炬夹持机构与割炬6的距离来确定。
如图3所示,两矫正板3的连接边均设置两个上下排布的开口槽9,通过开口槽9在两个矫正板3的基部形成缝隙,这样能够方便观察两个矫正板3形成的直角面与割炬6是否全面贴紧,可以方便实现割炬6快速矫正的目的。
具体使用时,将需要切割的钢板放置在基座1上,然后根据割炬6的高低和割炬夹持机构的位置来调整夹持部的位置,即调整好矫正部的位置,然后将割炬6紧贴两矫正板3的直角面,即可进行切割操作。能够快速、准确的实现割炬6不同位置的矫正工作,操作方便,误差小,工作效率高,零件切割面质量优。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