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夹持钝化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68764阅读:306来源:国知局
一种自动夹持钝化设备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钝化设备,具体涉及一种自动夹持钝化设备。



背景技术:

现有的笔记本电脑外壳大多采用塑料材质或者镁合金材质,为了使笔记本电脑的表面拥有较强的金属光泽与金属质感,故镁合金材质应用较为普遍。

当采用镁合金作为笔记本电脑外壳的材质时,由于金属镁的化学活性较强,容易发生氧化或者与其他元素发生化学反应,导致丧失表面的美观性。因此,需要对镁合金材质的笔记本电脑外壳进行钝化处理。

现有的钝化装置的自动化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笔记本电脑外壳的生产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自动夹持钝化设备,可自动实现对笔记本电脑外壳的夹持、吹洗、钝化以及清洗操作,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自动夹持钝化设备,包括机架、直线滑轨、机械手、喷气管、钝化液筒、清洗液筒以及控制器;所述机架的顶端设置有顶梁,所述直线滑轨位于顶梁的下端面,所述直线滑轨上设置有滑板,所述滑板上设置有伺服电机和升降气缸,所述机械手与升降气缸的活塞杆连接,所述喷气管、钝化液筒以及清洗液筒按顺序依次设置于机架内部,所述钝化液筒上设置有温度传感器和加热装置,所述机架中部设置有触控屏。

进一步的,所述控制器设置于机架下部的电控箱内,所述控制器分别与伺服电机、升降气缸、机械手、温度传感器、加热装置以及触控屏电性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喷气管上设置有电磁阀,所述电磁阀与控制器电性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钝化液筒与清洗液筒的底端均设置有底阀。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一种自动夹持钝化设备,通过机械手夹持待钝化的笔记本电脑外壳沿直线滑轨先后经过喷气管、钝化液筒以及清洗液筒,可自动实现对笔记本电脑外壳的夹持、吹洗、钝化以及清洗操作,钝化设备整体的自动化程度较高,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自动夹持钝化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自动夹持钝化设备的工作原理模块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考图1和图2,一种自动夹持钝化设备,包括机架1、直线滑轨3、机械手7、喷气管8、钝化液筒10、清洗液筒11以及控制器12;所述机架1的顶端设置有顶梁2,所述直线滑轨3位于顶梁2的下端面,所述直线滑轨3上设置有滑板4,所述滑板4上设置有伺服电机5和升降气缸6,所述伺服电机5用于驱动滑板4沿直线滑轨3的直线滑移,所述机械手7与升降气缸6的活塞杆连接,所述升降气缸6用于驱动机械手7的上下升降动作,所述喷气管8、钝化液筒10以及清洗液筒11按顺序依次设置于机架1内部,所述钝化液筒10上设置有温度传感器13和加热装置14,所述温度传感器13用于检测钝化液筒10内的钝化液温度信息,所述加热装置14用于对钝化液筒10内的钝化液进行加热,所述加热装置14具体为电热装置,所述机架1中部设置有触控屏15。

所述喷气管8通过气管与外部高压气源连接,用于通过高压气体吹洗掉待钝化的笔记本电脑外壳表面的灰尘、碎屑以及水珠,保证后续钝化过程的质量;所述喷气管8的喷口具体为两个,分别用于从侧面与下方同时对笔记本电脑外壳进行吹洗。

所述钝化液筒10内盛放有钝化液,所述钝化液为HF与H2SO4的混合液,用于与镁合金材质的笔记本电脑外壳发生化学反应,在其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钝化膜;所述清洗液筒11内盛放有清洗液,所述清洗液具体为呈弱碱性的水,用于中和并清洗掉已完成钝化过程的笔记本电脑外壳表面的钝化液。

所述控制器12设置于机架1下部的电控箱内,所述控制器12具体为PLC,所述控制器12分别与伺服电机5、升降气缸6、机械手7、温度传感器13、加热装置14以及触控屏15电性连接。

所述机械手7用于夹持笔记本电脑外壳工件沿直线滑轨3先后经过喷气管8的喷气吹洗、钝化液筒10的钝化以及清洗液筒11的清洗。

所述喷气管8上设置有电磁阀9,所述电磁阀9与控制器12电性连接,所述电磁阀9用于开启或者闭合喷气管8。

所述钝化液筒10与清洗液筒11的底端均设置有底阀16,所述底阀16用于排出钝化液筒10或清洗液筒11中需要更换的钝化液或清洗液。

当温度传感器13检测到钝化液筒10内的钝化液温度较低时,控制器12使加热装置14发热进而升高钝化液的温度,保证钝化过程的质量与速度。

所述触控屏15用于作为钝化设备的控制输入端,向控制器12传送操作信息。

上述实施例用于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但并不将本实用新型局限于这些具体实施方式。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理解为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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