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汽车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电动汽车。
背景技术:
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电动汽车的优点是 :它本身不排放污染大气的有害气体,即使按所耗电量换算为发电厂的排放,除硫和微粒外,其它污染物也显著减少。电动汽车可以充分利用晚间用电低谷时富余的电力充电,使发电设备日夜都能充分利用,大大提高其经济效益。有些研究表明,同样的原油经过粗炼,送至电厂发电,经充入电池,再由电池驱动汽车,其能量利用效率比经过精炼变为汽油,再经汽油机驱动汽车高,因此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量,正是这些优点,使电动汽车的研究和应用成为汽车工业的一个“热点”。
但是目前电动车用的蓄电池单位重量储存的能量太少,蓄电池寿命短,而现有电动车大多采用和传统汽车类似的车身设计,车身重,空间利用不合理,无法做到轻量化设计,致电动车续航能力差。同时电池安装更换不方便,且由于电池安装原因使整车重心设计不合理。再者,如果一味减轻车身外壳的重量,又会影响电动汽车的承重能力和抗撞性,降低了行驶的安全性。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所存在的缺陷,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新式的电动汽车,它能以最小的空间乘坐最多的人,保证电动汽车的承重能力和抗撞能力,确保行驶的安全性,同时还能大幅度提高续航能力电动汽车。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本技术方案为一种电动汽车,包括外壳、底盘、车轮、座椅和操纵台;所述外壳与底盘的边缘固定,形成电动汽车的车身 ;所述车轮安装在底盘的车轴上 ;所述座椅和操纵台位于车身内,设置于底盘上 ;所述操纵台设置于底盘的前部,中央位置设置有方向盘;所述座椅正对方向盘设置,为长条形状,延伸到车身的尾端;所述座椅为中空设置,其内设置有行李仓和电气仓;所述电气仓用于放置电池和控制器。
作为优化,所述座椅纵向两侧面的下部分别设置有踏脚板。
作为优化,所述座椅纵向两侧面的踏脚板上均设置有滑槽,两个滑槽内分别滑动连接有多根滑杆,相对的两根滑杆之间连接有靠背。
作为优化,所述座椅下部设置有减震弹簧,减震弹簧设置在底盘和座椅之间,避震,增加乘坐舒适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的骑跨方式一字形前后乘坐,因而能够在最小的空间内乘坐最多的人,大大减小了车身的尺寸,减轻了整车的重量,从而增加了电动汽车的电池在有限车载能源下的续驶里程。由于本发明的电动汽车的骑跨式座椅设置,能在不降低承重能力和抗碰撞性能的基础上,减轻整车的重量,底盘无需为承重和抗碰撞进行特殊的设计,因此方便和简化了整车的结构设计以及底盘的工艺设计。本发明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控制器以及行李都放置在座椅内,充分利用了电动汽车的车内空间,而且更换电池非常方便。本发明的电动汽车还设置有可滑动的靠背椅,这些靠背椅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滑到乘客坐的位置,使乘坐更加舒适,在不需要的时候全部滑动到车尾,不影响乘坐空间。本发明的电动汽车可以用于三轮电动车或者四轮电动汽车,全封闭的外壳可以大大增加乘坐人员在行驶中的碰撞安全性,因此本发明的电动汽车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很强。
附图说明
本发明将通过例子并参照附图的方式说明,其中:
图1是本发明的主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俯视图;
图3为图1的右视图。
图中标记:外壳1、底盘2、车轮3、座椅4、操纵台5、方向盘6、行李仓7和电气仓8。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详细的说明。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施例1,如图1、图2和图3中所示,本发明为一种电动汽车,包括外壳 1、底盘 2、车轮 3、座椅 4和操纵台5;所述外壳1与底盘2的边缘固定,形成电动汽车的车身 ;所述车轮3安装在底盘2的车轴上 ;所述座椅4和操纵台5位于车身内,设置于底盘2上;所述操纵台5设置于底盘2的前部,中央位置设置有方向盘6;所述座椅 4正对方向盘 6设置,为长条形状,延伸到车身的尾端;所述座椅 4为中空设置,其内设置有行李仓7和电气仓8;所述电气仓8用于放置电池和控制器。本电动汽车采用骑跨式多人承载坐式设计,在 1700mm 的轴距范围内可骑跨乘坐 4-5 人,充分的利用了骑跨式的乘坐方式节约了车内的空间。
实施例2,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对座椅4的结构进行优化设计,所述座椅4纵向两侧面的下部分别设置有踏脚板。
实施例3,在实施例2的基础上对座椅4的结构作进一步优化设计,所述座椅4纵向两侧面的踏脚板上均设置有滑槽,两个滑槽内分别滑动连接有多根滑杆,相对的两根滑杆之间连接有靠背。
实施例4,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对座椅4的结构进行优化设计,所述座椅4下部设置有减震弹簧,减震弹簧设置在底盘2和座椅4之间,避震,增加乘坐舒适性。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