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97963阅读:536来源:国知局
一种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驾驶人培训设备,具体涉及一种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



背景技术:

传统的驾校教练在教授学员练车时,是坐在副驾室内的,如学员驾车有危险情况,由教练帮助踩副刹来停车。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自动辅助刹车功能,这种自动刹车功能的具体的实现方式如下:首先有一个判断是否需要刹车的逻辑装置,然后有个刹车执行装置,两者配合实现自动刹车。这个刹车执行装置通过旋转机动车的刹车轴来实现刹车功能。由于直接旋转刹车轴非常困难,所以,传统的办法是在刹车轴上焊接一个旋转手柄,下压手柄可以带动刹车轴旋转。

虽然焊接旋转轴的方法有固定可靠的优点,但是也存在以下缺点:

(1)由于焊接上了原先车辆设计范围外的手柄,实际上是改变了刹车轴的结构,因而刹车轴的检修和更换变得非常困难;

(2)焊接的过程涉及高温,高温对刹车轴的组织性能均有影响。

因此需要设计一种方便检修和安装的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于拆卸和安装的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该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固定牢靠,不改变刹车轴的结构,不影响刹车轴的组织和性能。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包括两片卡紧片、下拉铁片和拉环;卡紧片由连接部和夹紧部组成,连接部上开有紧固螺孔,紧固螺孔上装有紧固螺栓,夹紧部上设有半圆夹紧槽,夹紧部端部设有夹紧螺孔,夹紧螺孔上装有夹紧螺栓;紧固螺栓穿过紧固螺孔将下拉铁片固定连接在两片卡紧片之间。上述一种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还包括拉环,下拉铁片的端部上开有销孔,拉环通过插销挂在销孔上。进一步优选的,销孔有多个,并且这些销孔呈线状并列布置在下拉铁片的长度方向上。

优选的,夹紧部上还设有顶紧螺栓孔,顶紧螺栓孔上装有顶紧螺栓,顶紧螺栓孔贯穿夹紧部通往半圆夹紧槽。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为: 夹紧片通过螺栓将刹车轴锁紧,夹紧片之间还固定有一个下拉铁片,需要旋转刹车轴时,只要下拉或下压下拉铁片即可。由于刹车轴夹在夹紧片的两个半圆夹紧槽内,且用螺栓锁紧,故而相对传统的焊接模式,本实用新型具有便于拆卸和安装的优点,且不影响刹车轴的组织和性能。

优选方案中,夹紧部上还设有顶紧螺栓孔,顶紧螺栓孔上装有顶紧螺栓,顶紧螺栓孔贯穿夹紧部通往半圆夹紧槽。顶紧螺栓顶入后直接抵在刹车轴上可以防止打滑,增加本实用新型与刹车轴之间固定的稳定性。

优选方案中,本实用新型还包括上述一种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还包括拉环,下拉铁片的端部上开有销孔,拉环通过插销挂在销孔上。可以牵动拉环来实现刹车轴旋转;进一步优选的,销孔有多个,并且这些销孔呈线状并列布置在下拉铁片的长度方向上。改变插销插在销孔的位置可以改变旋转半径,可以利用此方式来调节下拉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夹紧片的立体外观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目的、技术方案以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详细说明。参照附图1和附图2,一种机动车刹车拉杆结构,包括两片卡紧片10、下拉铁片20和拉环30;卡紧片10由连接部11和夹紧部12组成,连接部11上开有紧固螺孔16,紧固螺孔16上装有紧固螺栓,夹紧部12上设有半圆夹紧槽14,夹紧部12端部设有夹紧螺孔15,夹紧螺孔15上装有夹紧螺栓;紧固螺栓穿过紧固螺孔16将下拉铁片20固定连接在两片卡紧片10之间。

本实用新型实施时,首先包括两片卡紧片10将刹车轴夹住,两片卡紧片10上的半圆夹紧槽14与刹车轴相配合;然后将下拉铁片20夹在两片卡紧片10的连接部11之间,在紧固螺孔16上穿上紧固螺栓锁紧;最后在夹紧部12的夹紧螺孔15上穿上夹紧螺栓锁紧。这样本实用新型即与刹车轴固定连接在一起,下拉或下压下拉铁片20即可实现旋转刹车轴的目的。

实施过程中,教练车的旋转机构一般使用钢丝绳牵引的方式下拉本实用新型来实现刹车轴旋转,优选的,本实用新型还包括一个拉环30,下拉铁片的端部上开有销孔21,拉环30通过插销31挂在销孔21上。为了方便连接,只要将钢丝绳栓连在拉环30上即可。下拉的力道大小需要调节,进一步优选的,销孔21有多个,并且这些销孔21呈线状并列布置在下拉铁片20的长度方向上。改变插销31插在销孔21的位置可以改变旋转半径,可以利用此方式来调节下拉力。

夹紧部12的夹紧过程可能会因钢铁材料的变形等原因松动,进而出现锁紧部位打滑的现象,优选的,本实用新型中,夹紧部12上还设有顶紧螺栓孔13,顶紧螺栓孔13上装有顶紧螺栓,顶紧螺栓孔13贯穿夹紧部12通往半圆夹紧槽14。顶紧螺栓顶入顶紧螺栓孔13后直接抵在刹车轴上,可以防止打滑,增加本实用新型与刹车轴之间固定的稳定性,防止打滑。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做的同等变化与修改,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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