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属于汽车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内轮差报警控制器。
背景技术:
内轮差是车辆转弯时的前内轮的转弯半径与后内轮的转弯半径之差。由于内轮差的存在,车辆转弯时,前、后车轮的运动轨迹不重合。在行车中如果只注意前轮能够通过而忘记内轮差,就可能造成后内轮驶出路面或与其他物体碰撞的事故,车身越长,转弯幅度越大,形成的轮差就会越大。诸如像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以及水泥罐车这些类型的车身都比较长,尤其是车头转过去后,还有很长的车身没有转过来,极易形成大型车辆司机的“视觉盲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步入内轮的“视觉盲区”范围后,由于紧贴车身,产生的危险增大,容易被拐弯时的大型车的车身拖入车内,造成交通事故。每年都有因大型车辆问题引起的诸多交通事故给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和问题,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内轮差报警控制器,使车辆周边1.2米以内的障碍物可以被司机及时发现,提高车辆的安全性。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内轮差报警控制器,包括壳体、主控板、电源装置、显示模块、雷达监测模块,所述主控板、雷达监测模块、显示模块分别连接电源装置,所述雷达监测模块、显示模块分别与主控板连接,所述雷达监测模块包括与主控板连接的汽车雷达和摄像头。
上述技术方案中,还包括报警模块,所述报警模块分别与主控板和电源装置连接。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主控板连接汽车刹车系统。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主控板连接汽车转向系统。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汽车雷达为障碍物探测雷达。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汽车雷达至少二组。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壳体设置显示窗口。
本实用新型利用现有的汽车雷达技术,采用低功耗技术,灵敏度高,响应速度快,采用分体安装、集中显示、定距检测和特定情况下的报警和控制,用来消除在内轮差范围内有障碍时,驾驶台上对应部位的显示和接入转向、倒车时的声光报警,也可实施自动控制,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特点,适用于大型车辆使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作为实施例所示的一种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内轮差报警控制器,包括壳体、主控板、电源装置、显示模块、报警模块、雷达监测模块。
雷达监测模块包括分别与主控板连接的汽车雷达和摄像头,汽车雷达采用汽车使用的障碍物探测雷达以及测距雷达,汽车雷达至少二组,二组汽车雷达分别设置在汽车的两侧,每组根据车辆长度需要设置汽车雷达的个数,摄像头的个数按照每4个汽车雷达中间设置一个的比例进行配置,实施例中,汽车雷达为四组,四组汽车雷达分别设置在汽车的头部、尾部以及车辆的两侧,按照每30—60厘米的间隔进行设置。
主控板、显示模块、雷达监测模块、报警模块分别连接电源装置,电源装置为主控板以及组成模块提供驱动电源,电源装置采用电池组单独进行供电,该电池组接入汽车发电机进行补充电力,电源装置也可以直接接入汽车的电池组。
主控板分别连接雷达监测模块、显示模块、报警模块;同时主控板连接汽车刹车系统、汽车接转向系统,当汽车在转向或倒车时,主控板根据雷达监测模块传来的信号进行判断,在存在内轮差的可能造成的风险时,主控板在发生给报警模块报警信号的同时,主动控制汽车的刹车系统进行刹车,以降低风险,报警模块可以采用LED灯光和蜂鸣器作为警报提醒装置。主控板设置在壳体内部,采用的ArduinoMega 2560第二版,该主控板采用USB接口的核心电路板,具有54路数字输入输出,适合需要大量IO接口的设计,处理器核心是ATmega2560,同时具有54路数字输入/输出口(其中16路可作为PWM输出),16路模拟输入,4路UART接口,一个16MHz晶体振荡器,一个USB口,一个电源插座,一个ICSP header和一个复位按钮。
显示装置的液晶屏设置在壳体上的显示窗口中,显示模块为液晶显示屏,设置在壳体上,形成显示窗口,显示屏通过数据线连接主控板,可以即时显示检测本实用新型汽车雷达监测模块的视频和障碍物雷达信号。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