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尾箱红外感应脚踢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327981发布日期:2019-12-06 16:37阅读:634来源:国知局
电动尾箱红外感应脚踢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制造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电动尾箱红外感应脚踢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很多车型的汽车都安装了汽车尾箱自动开启系统,其一般在尾箱(后备箱、或行李箱)内安装感应天线,当车主携带智能钥匙时,可以通过感应天线识别车主的身份;一般还在后备箱的后盖(即尾箱盖)上安装了微动开关,在感应天线成功识别车主的身份后,按压该微动开关即可打开该后备箱。

虽然该种方式相对于采用机械钥匙开启后备箱的方式已经方便很多,但仍不够方便,比如当使用者的双手拿着如饮料箱之类的物体时,无法用手进行操作时,如果可以无接触地打开尾箱盖,将更为方便。

为此,汽车厂商根据用户需求,做出的相应的改进,一般在汽车的后保险杠内壁分别安装电容传感器。通过检测电容传感器电容的变化来判断是否有脚踢动作。但是电容传感器有很多缺点,比如电容的感应区域小,用户需要碰到后保险杠,抬腿过高影响体验;车主(智能钥匙在身上,身份识别通过)贴着行李箱走过,或车主身体依着行李箱,突然走开,都有可能发生误触发。同时,当其他极性物体(雨水,金属块)意外碰到该区域时,将发生误触发。使用电容作为传感器,感应距离较短,无处发风险大,可靠度低,影响用户体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之不足,提供一种适当增大有效感应距离,不受其他极性物体(雨水,金属块)的干扰,可有效降低误触发风险,可靠度高,用户体验好的电动尾箱红外感应脚踢装置。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电动尾箱红外感应脚踢装置,包括安装在汽车后保险杠内的红外感应器和与红外感应器线路连接的脚踢ecu,所述的脚踢ecu与bcm车身控制模块线路连通,所述的bcm车身控制模块还线路连接有设置在汽车后保险杠内的控制汽车尾门的电动背门控制装置。

进一步的,脚踢ecu、bcm车身控制模块与电动背门控制装置通过can总线线路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电动尾箱红外感应脚踢装置,通过红外感应器替代电容传感器,可适当增大传感器的有效感应距离,不受其他极性物体(雨水,金属块)的干扰,可有效降低误触发风险,可靠度高,提高用户体验满意度。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红外感应器2.脚踢ecu3.bcm车身控制模块4.电动背门控制装置5.尾门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这些附图均为简化的示意图仅以示意方式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基本结构,因此其仅显示与本实用新型有关的构成。

如图1所示的一种电动尾箱红外感应脚踢装置,包括安装在汽车后保险杠内的红外感应器1和与红外感应器1线路连接的脚踢ecu2,所述的脚踢ecu2与bcm车身控制模块3线路连通,所述的bcm车身控制模块3还线路连接有设置在汽车后保险杠内的控制汽车尾门5的电动背门控制装置4。脚踢ecu2、bcm车身控制模块3与电动背门控制装置4通过can总线线路连接。

安装在汽车后保险杆内的红外感应器1,通过红外发射管发射和接受红外光探测距离。红外感应器1向外发出红外光,当人的腿靠近红外感应器1的时候,红外光就会被反射回来,照在红外线光敏二极管上,引起其电阻值的变化,脚踢ecu2会检测到电阻值的变化,从而判断有脚踢的动作。当红外感应器1检测到有物体接近时,可将此信号传递至脚踢ecu2,由脚踢ecu2判断该动作是否为脚踢动作。如果判断为脚踢动作,则脚踢ecu2通过can总线向bcm车身控制模块3发出开门请求。bcm车身控制模块3判断开门请求是否为合法的开启指令,判断为合法开启指令后,即通过can总线将开启指令发送至电动背门控制装置4,电动背门控制装置4驱动打开尾门5。

在尾门5开门过程中,如果红外感应器1检测到有新正确的脚踢动作,则脚踢ecu2向bcm汽车控制装置发送暂停信号,bcm车身控制模块则向电动背门控制装置4发送暂停指令,电动背门控制装置4控制尾门5处于暂停状态;在尾门5打开状态下,如果红外感应器1检测到有新的正确的脚踢动作,则脚踢ecu2向bcm车身控制模块发送关门信号,bcm车身控制模块向电动背门控制装置4发送关门指令,电动背门控制装置4控制尾门5关闭。如此完成一整套的汽车尾门5的开启、暂停和关闭动作。

如此设计的电动尾箱红外感应脚踢装置,通过红外感应器1替代电容传感器,利用红外发光管发射和接收红外光来探测距离,可适当增大传感器的有效感应距离,不受其他极性物体(雨水,金属块)的干扰,可有效降低误触发风险,可靠度高,提高用户体验满意度。

上述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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