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加强型汽车座椅靠背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16541阅读:417来源:国知局
一种加强型汽车座椅靠背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座椅靠背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了一种加强型汽车座椅靠背。



背景技术:

目前,汽车座椅靠背一般使用钢板、塑料板和木粉板等材料,其中钢板重量大,无法满足汽车座椅的轻量化要求,塑料板质量又太轻,难以满足汽车座椅的强度要求,因而为了满足强度大、轻量化的要求,汽车座椅靠背的板材普遍采用普通的木粉板,但是由于木粉板含有的有毒物质较多,因而在环保方面具有局限性,而且在汽车座椅的强度及其轻量化性能方面仍有待提高。

因此,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特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绿色环保以及实用性高的加强型座椅靠背。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技术缺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加强型汽车座椅靠背,包括靠背框架、覆盖在靠背框架上的软垫以及安装在靠背框架上的蜂窝板加强结构,所述蜂窝板加强结构包括蜂窝板支架、第一蜂窝板和第二蜂窝板,所述蜂窝板支架包括活动连接的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均为中空的矩形框体,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的同一侧边通过合页相连接,且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在合页的作用下做相对翻转运动,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在相对于合页的另一对边上设置有滑槽,所述第一蜂窝板和第二蜂窝板通过滑槽滑动接入并被卡嵌在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上。

进一步地,所述蜂窝板支架上在相对于合页的另一侧边上安装有自锁器。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蜂窝板和第二蜂窝板的对边上均开设有一组相对称的矩形槽口。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蜂窝板和第二蜂窝板均采用PHC材料。

进一步地,所述蜂窝板加强结构为嵌入式结构,且与靠背框架为可拆卸式连接。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采用PHC蜂窝板取代传统的木粉板,有利于实现座椅靠背的轻量化,且蜂窝结构的板材压缩性好,抗压强度高,而且采用蜂窝板支架将蜂窝板嵌入式的安装在靠背上,只需对蜂窝板支架进行操作即可实现蜂窝板的安装与拆卸,避免直接对蜂窝板操作而带来的蜂窝板损坏等现象,且可根据实际的抗压强度的需求选择单个或双个蜂窝板,只需将蜂窝板支架翻转即可实现双个蜂窝板的组合,操作简单,实用性高,绿色环保。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述蜂窝板加强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靠背框架,2、软垫,3、蜂窝板加强结构,4、蜂窝板支架,5、第一蜂窝板,6、第二蜂窝板,7、第一支架,8、第二支架,9、合页,10、滑槽,11、自锁器,12、矩形槽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加深对本实用新型的理解,下面将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述,该实施例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限定。

如图1和图2所示的一种加强型汽车座椅靠背,包括靠背框架1、覆盖在靠背框架1上的软垫2以及安装在靠背框架1上的蜂窝板加强结构3,蜂窝板加强结构3包括蜂窝板支架4、第一蜂窝板5和第二蜂窝板6,蜂窝板支架4包括活动连接的第一支架7和第二支架8,第一支架7和第二支架8均为中空的矩形框体,第一支架7和第二支架8的同一侧边通过合页9相连接,且第一支架7和第二支架8在合页9的作用下做相对翻转运动,第一支架7和第二支架8在相对于合页9的另一对边上设置有滑槽10,第一蜂窝板5和第二蜂窝板6通过滑槽10滑动接入并被卡嵌在第一支架7和第二支架8上。

在本实施例中,蜂窝板支架4上在相对于合页9的另一侧边上安装有自锁器11,用以将第一支架7和第二支架8进行锁付固定,从而实现第一蜂窝板5和第二蜂窝板6的组合,相较于传统的板材之间的采用粘接的方式,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方式操作简单,无需通过胶粘步骤,在材料成本、能源消耗及其工序简化方面均有显著改进。

在本实施例中,第一蜂窝板5和第二蜂窝板6的对边上均开设有一组相对称的矩形槽口12,用以辅助第一蜂窝板5和第二蜂窝板6在滑槽10上的滑动。

在本实施例中,第一蜂窝板5和第二蜂窝板6均采用PHC材料,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实现汽车座椅靠背的轻量化和高强度。

在本实施例中,蜂窝板加强结构3为嵌入式结构,且与靠背框架1为可拆卸式连接,嵌入式结构的加强效果显著,也不影响座椅靠背的整体结构的美观度,而且方便蜂窝板加强结构3的检修与维护。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采用PHC蜂窝板取代传统的木粉板,有利于实现座椅靠背的轻量化,抗压强度高,而且只需对蜂窝板支架进行操作即可实现蜂窝板的安装与拆卸,避免直接对蜂窝板操作而带来的蜂窝板损坏等现象,且可根据实际的抗压强度的需求选择单个或双个蜂窝板,只需将蜂窝板支架翻转即可实现双个蜂窝板的组合,操作简单,实用性高,绿色环保。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所作的任何修改或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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