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空调领域,具体涉及设置在车身内壁的房车四恒空调。
背景技术:
随着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汽车的舒适性,四恒空调在房车上面的应用越来越广。
现有四恒空调多只设置在车前身或后身,此种方式的设置一部分是为了利用发动机散发的热量和节省车身面积。
但是上述两种四恒空调的设置方式,仅从汽车一端进行换气换热,难以达到四恒空调的调节目的,且容易出现前后两端温度的偏差,难以均衡车内的前后端温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设置在车身内壁的房车四恒空调,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设置在车身内壁的房车四恒空调,包括房车,所述房车一端设置有发动机,内壁设置有四恒空调,所述发动机连接一侧有压缩机,所述压缩机一侧连接在四恒空调处,所述四恒空调上部设置有恒净装置和恒氧装置,一侧设置有恒温装置和恒湿装置,所述房车四壁设置有检测装置,所述检测装置连接有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设置在房车处。
优选的,所述恒湿装置内部设置有加湿器,所述加湿器设置有加湿器出口,所述加湿器出口设置在房车两侧,且处在房车两侧中心位置。
优选的,所述恒净装置和恒氧装置设置同一空气交换口,所述空气交换口设置在房车顶部,且至少设置有两组,并均布在房车顶部。
优选的,所述恒温装置连接有空气出口,所述空气出口设置在房车底部。
优选的,所述检测装置具有测温、测湿和测氧功能设置,且各参数的检测偏差控制在0.5—1%之间。
优选的,所述控制单元线性连接四恒空调处,且控制单元接线采用屏蔽方式设置。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本实用新型通过将四恒空调设置在车身内壁,并通过设置四恒空调的各装置的位置,将四恒空调各装置的出口设置在车身的不同位置,有效利用车内空间布局,充分实现四恒空调的控制功能,并充分考虑各部位连接处空气的质量,实现对房车的恒温、恒氧、恒湿和恒净的控制,便于均衡车内的空气质量,充分实现车内的舒适度调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连接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空气交换口布置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空气出口布置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恒湿装置布置示意图。
图中:1房车,2发动机,3四恒空调,4压缩机,5恒净装置,501空气交换口,6恒氧装置,7恒温装置,701空气出口,8恒湿装置,801加湿器,802加湿器出口,9检测装置,10控制单元。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4,设置在车身内壁的房车四恒空调,包括房车1,所述房车1一端设置有发动机2,内壁设置有四恒空调3,所述发动机2连接一侧有压缩机4,所述压缩机4一侧连接在四恒空调3处,所述四恒空调3上部设置有恒净装置5和恒氧装置6,一侧设置有恒温装置7和恒湿装置8,所述房车1四壁设置有检测装置9,所述检测装置9连接有控制单元10,所述控制单元10设置在房车1处。
进一步的,所述恒湿装置8内部设置有加湿器801,所述加湿器801设置有加湿器出口802,所述加湿器出口802设置在房车1两侧,且处在房车1两侧中心位置。目的在于,通过加湿器控制车内湿度,并采用多个湿气出口,实现均湿。
进一步的,所述恒净装置5和恒氧装置6设置同一空气交换口501,所述空气交换口501设置在房车1顶部,且至少设置有两组,并均布在房车1顶部。目的在于,通过在设置同一空气交换空,并将空气交换口设置在房车顶部,实现良好的恒净恒氧功能的同时,保障了气体的质量。
进一步的,所述恒温装置7连接有空气出口701,所述空气出口701设置在房车底部。目的在于,充分利用房车空间。
进一步的,所述检测装置9具有测温、测湿和测氧功能设置,且各参数的检测偏差控制在0.5—1%之间。目的在于,保证数据检测的准确性,同时较好的实现四恒功能。
进一步的,所述控制单元10线性连接四恒空调3处,且控制单元10接线采用屏蔽方式设置。目的在于,保证信号传输的稳定,防止其他设备对信号传输的影响。
本实用新型通过将四恒空调设置在车身内壁,并通过设置四恒空调的各装置的位置,将四恒空调各装置的出口设置在车身的不同位置,有效利用车内空间布局,充分实现四恒空调的控制功能,并充分考虑各部位连接处空气的质量,实现对房车的恒温、恒氧、恒湿和恒净的控制,便于均衡车内的空气质量,充分实现车内的舒适度调节。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