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电施工用货运索道组合鞍座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36415阅读:832来源:国知局
送电施工用货运索道组合鞍座结构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索道鞍座,具体涉及送电施工用货运索道组合鞍座结构。



背景技术:

索道,又称吊车、缆车、流笼,是交通工具的一种,通常在崎岖的山坡上运载乘客或货物上下山。索道是利用悬挂在半空中的钢索,承托及牵引客车或货车。除了车站外,一般在中途每隔一段距离建造承托钢索的支架。部分的索道采用吊挂在钢索之下的吊车;亦有索道是没有吊车的,乘客坐在开放在半空的吊椅。使用吊椅的索道在滑雪区最为常见。

由于输电线路电压等级提高,索道运输的单件载荷越来越大,在大件运输时,集中载荷的影响会导致小车在通过鞍座时牵引力很大,必须减小小车通过鞍座时的牵引力,从而减小对索道系统的冲击。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货物通过鞍座时对索道系统冲击,目的在于提供送电施工用货运索道组合鞍座结构,解决减小负载通过鞍座时的牵引力,从而减小负载对索道系统的冲击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送电施工用货运索道组合鞍座结构,包括横梁,还包括下表面设置有连接件的两个鞍座,两个鞍座沿索道架设方向通过连接件与横梁连接。利用组合式双轴鞍座系统替代单轴鞍座系统,大幅减轻了重量,而其它曲率半径、包络角、弧长都分别朝着有利于系统的方向得到了提高。而要达到同样效果的单轴鞍座则重量大幅增加。特别是转轴需要大幅加强,导致匹配各部位的大幅增加强度,导致增重,对于野外条件而言是很不利的。

所述鞍座沿索道架设方向垂直于地面的截面为梯形,安装时,一个鞍座截面梯形上底的2个顶点与另一个鞍座截面梯形上底的2个顶点都位于弧上,弧为劣弧,开口向下,弧中点处的切线平行于水平面。

在加工时鞍座时,使其截面梯形的上底为弧线与弧重合。使鞍座与缆绳的接触面更加平滑,增大接触面积。

所述鞍座的上表面还设置有缓冲垫。提高缓震效果,有利于减小支架受到的冲击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送电施工用货运索道组合鞍座结构,采用组合鞍座,承重效果好;

2、本实用新型送电施工用货运索道组合鞍座结构,加工难度小,便于实现;

3、本实用新型送电施工用货运索道组合鞍座结构,根据需要修改轴距、单侧鞍座长度比较快捷,适应不同受力条件。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安装结构示意图;

图3为现有鞍座结构。

附图中标记及对应的零部件名称:

1-鞍座,2-安装件,3-缓冲垫,4-横梁,a-弧。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实施例1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送电施工用货运索道组合鞍座结构,包括横梁4,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下表面设置有连接件2的两个鞍座1,两个鞍座1沿索道架设方向通过连接件2与横梁4连接,鞍座1的上表面还设置有缓冲垫3。所述鞍座1沿索道架设方向垂直于地面的截面为梯形,安装时,一个鞍座1截面梯形上底的2个顶点与另一个鞍座1截面梯形上底的2个顶点都位于弧a上,弧a为劣弧,开口向下,弧a中点处的切线平行于水平面,弧a的半径为5100mm,两个鞍座1中相距最远的两个顶点间的弧长745mm。在加工时鞍座1时,使其截面梯形的上底为弧线与弧a重合。据测算,按该实施例施工架设的索道鞍座1的包络角为8.37°,运输单件重量可达8.5吨。

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区别仅在于:弧a的半径为4600mm,两个鞍座1中相距最远的两个顶点间的弧长800mm。据测算,按该实施例施工架设的索道鞍座1的包络角为9.96°,运输单件重量可达8吨。

实施例3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区别仅在于:弧a的半径为5600mm,两个鞍座1中相距最远的两个顶点间的弧长700mm。据测算,按该实施例施工架设的索道鞍座1的包络角为7.16°,运输单件重量可达7.5吨。

实施例4

如图3所示,本实施例为现有索道鞍座,鞍座体为一个,槽底半径为642mm,包络角25°,弧长281mm。根据使用经验,对于要求最大单件重量达到4T的重型索道要求来说,显得曲率半径过小,如果在重型索道仍使用这种鞍座体,会对索道系统造成不小的冲击,在整体受力增加4倍的情况下,冲击会对系统造成不小的负担。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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