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童车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多功能机器人童车控制装置。
背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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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是儿童玩具之中的一大门类,其中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儿童三轮车儿童电动玩具车,现在的儿童车结构简单、娱乐性不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使用方便、使用安全的多功能机器人童车控制装置。
所述多功能机器人童车控制装置,包括设置在机器人主体与头部连接处的控制台,所述控制台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操作杆,所述操作杆顶部上分别设置有控制按钮,所述左右两侧操作杆之间设置有一操作面板,所述操作面板上设置有功能按钮,所述控制按钮及功能按钮分别与车体内的控制装置连接。
所述车体内的控制装置包括IC芯片及分别与所述IC芯片连接的语音播放喇叭、蓄电池及设置在车架一侧上方的开关装置。
所述控制装置上还连接设置有驱动车轮,所述驱动车轮包括车轮及与所述车轮连接的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通过连接线与所述IC芯片连接,所述左、右操作杆分别控制左、右驱动电机。
实施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多功能机器人童车控制装置,通过按下机器人主体部控制台上操作杆上的控制按钮,可实现童车前进、后退功能,当只按下其中一个控制按钮时,可实现童车左、右转弯,使用非常方便,车架内控制装置部分包括话音播放喇叭,可对童车各动作、场景进行相应的语音播放,趣味性更强。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腿部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支撑部件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多功能机器人童车,包括车体2及设置在车体2一端的车头1,所述车体包括车架2.1、设置在所述车架2.1前端的车头安装部2.2、设置在所述车架上方的用于站立的踏板2.3、设置在所述车架内部的驱动装置、与所述驱动装置连接的控制装置及设置在所述车架2.1底部的与所述驱动装置连接的驱动车轮2.4;所述车头1为机器人形车头,所述车头包括机器人主体部1.1、设置在所述主体部1.1上方的头部1.2及设置在所述主体部下方的腿部1.3,所述车头1通过腿部1.3连接设置在所述车体车头安装部2.2内,所述机器人主体部1.1与头部1.2连接处设置有一控制台1.4,所述控制台1.4与所述车体内的控制装置连接。所述车体车架2.1包括设置在踏板两侧的挡板2.5,所述挡板2.5下方设置有半圆形的用于放置驱动车轮的凹陷2.6,所述车架2.1前端底部设置有与所述车头安装部连接的连接部2.7。所述车头1包括壳体及设置内壳体内部的支撑部件1.5,所述支撑部件1.5为倒“Y”形,所述支撑部件1.5上方设置有螺纹1.6,所述螺纹1.6处设置有可旋转调节高度的旋转部件1.7,机器人主体部1.1下方设置有孔洞,所述机器人主体部1.1通过孔洞套设在所述支撑部件1.5上方,通过调节旋转部件机器人主体部可随调节旋转部件上下移动。所述机器人主体部上方设置有弧形凹槽1.8,所述弧形凹槽1.8中部设置有一卡合部,所述机器人头部下方设置有所述卡合部对应的卡合扣,所述卡合扣可拆卸的卡合在所述卡合部内,所述机器人头部为一面具。所述机器人主体部1.1与头部1.2连接处的控制台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操作杆1.9,所述操作杆1.9顶部上分别设置有控制按钮1.10,所述左右两侧操作杆之间设置有一操作面板1.11,所述操作面板1.11上设置有功能按钮,所述控制按钮及功能按钮分别与所述车体内的控制装置连接。所述车体车架内的控制装置包括IC芯片及分别与所述IC芯片连接的语音播放喇叭、蓄电池及设置在车架一侧上方的开关装置。所述驱动车轮包括设置在所述车架底部的车轮及与所述车轮连接的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通过连接线与所述IC芯片连接。连接在所述车架底部的车头安装部下方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万象轮。所述机器人主体部1.1前部两侧分别设置有一排LED灯,所述车体车架后部设置有一组后尾灯1.13,所述LED灯及后尾灯分别与所述车体内的控制装置连接。所述机器人主体两侧分别设置有可滑动的手臂,所述机器人主体与手臂连接处设置有滑轨,所述手臂活动的连接在所述机器人主体上。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多功能机器人童车,包括车体及机器人形车头,儿童站立在踏板上,通过按下机器人主体部控制台上操作杆上的控制按钮,可实现童车前进、后退功能,当只按下其中一个控制按钮时,可实现童车左、右转弯,机器人主体上设置有可调节高度的旋转装置,儿童使用时,可根据不同身高通过旋转装置进行高度调节,使用非常方便,车架内控制装置部分包括话音播放喇叭,可对童车各动作、场景进行相应的语音播放,趣味性更强,车头机器人头部卡合机器人主体上,机器人头部为一可拆卸的面具,儿童可将面具拆下来袋在头上,使用方便、更具趣味性。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