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动自行车,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
背景技术:
现有的电动自行车的踏板的尺寸固定,无法延展,当需要运送大尺寸的货物时,颇为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包含一车体,所述的车体的中部设有一电池箱,所述的电池箱上设有一贯穿的抽动槽口,所述的抽动槽口的两端分别设有一锁止圆孔,所述的抽动槽口内设有一可抽动的第一踏板和一可抽动的第二踏板,所述的第一踏板包含一板状的第一主体,所述的第一主体的边缘设有一第一挡边,所述的第一挡边的设置方向与所述的第一主体相互垂直,所述的第一主体的两侧分别设有若干第一定位孔,所述的第一主体的顶部设有一燕尾状的卡接槽,所述的第二踏板包含一板状的第二主体,所述的第二主体的边缘设有一第二挡边,所述的第二挡边的设置方向与所述的第二主体相互垂直,所述的第二主体的两侧分别设有若干第二定位孔,所述的第二主体的顶部设有一燕尾状的卡接头,所述的卡接头与所述的卡接槽相配合,所述的锁止圆孔内分别设有一锁止头,所述的锁止头分别与所述的第一定位孔和第二定位孔相配合。
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锁止头包含一柱状的锁止柱,所述的锁止柱的头部设有一捏手。
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第一踏板和第二踏板均为不锈钢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具有以下优点:当使用者需要较大的踏板时,可以分别将第一踏板和第二踏板从抽动槽口中抽出,并利用锁止头将第一踏板和第二踏板固定。当电动自行车遇到路肩或路坑时,可以将卡接头与卡接槽相卡合,形成一个整板。这样,使用者就可以将该整板放置到路肩或路坑上,方便电动自行车行进。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的立体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3为图2中的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的A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图4为图2中的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的锁止头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2中的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的踏板组合示意图;
图6为图5中的踏板分解示意图;
图7为图6中的B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其中,
1、电动自行车;2、车体;3、电池箱;31、抽动槽口;32、锁止圆孔;4、第一踏板;41、第一主体;42、第一挡边;43、第一定位孔;44、卡接槽;5、第二踏板;51、第二主体;52、第二挡边;53、第二定位孔;54、卡接头;6、锁止头;61、锁止柱;62、捏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如图1至图7所示,该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1包含一车体2,该车体2的中部设有一电池箱3,该电池箱3上设有一贯穿的抽动槽口31,该抽动槽口31的两端分别设有一锁止圆孔32,该抽动槽口31内设有一可抽动的第一踏板4和一可抽动的第二踏板5,该第一踏板4包含一板状的第一主体41,该第一主体41的边缘设有一第一挡边42,该第一挡边42的设置方向与该第一主体41相互垂直,该第一主体41的两侧分别设有若干第一定位孔43,该第一主体41的顶部设有一燕尾状的卡接槽44,该第二踏板5包含一板状的第二主体51,该第二主体51的边缘设有一第二挡边52,该第二挡边52的设置方向与该第二主体51相互垂直,该第二主体51的两侧分别设有若干第二定位孔53,该第二主体51的顶部设有一燕尾状的卡接头54,该卡接头54与该卡接槽44相配合,该锁止圆孔32内分别设有一锁止头6,该锁止头6分别与该第一定位孔43和第二定位孔53相配合。
该锁止头6包含一柱状的锁止柱61,该锁止柱61的头部设有一捏手62。
该第一踏板4和第二踏板5均为不锈钢制成,不锈钢具有磁性。
使用时,如图1和图2所示,当使用者需要较大的踏板时,可以分别将第一踏板4和第二踏板5从抽动槽口31中抽出,并利用锁止头6将第一踏板4和第二踏板5固定。
当电动自行车遇到路肩或路坑时,可以将第一踏板4和第二踏板5从抽动槽口31中完全抽出,并将卡接头54与卡接槽44相卡合,形成一个整板。这样,使用者就可以将该整板放置到路肩或路坑上,方便电动自行车行进。
该带可延展踏板的电动自行车结构简单,效果明显,成本低廉,实用性强。
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