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拥有具有船头(201)和船尾(202)的船体(2)的船舶,所述船舶包括
-位于朝向所述船尾的至少一个主推进装置(3),以及
-位于朝向所述船尾的至少两个副推进装置(4),每个副推进装置(4)的推力容量小于所述至少一个主推进装置(3)中任何一个的推力容量的30%,
-其中,由于在垂直于船体中心线(CL)的平面上凸出,所述推进装置(3、4)布置成使得每个副推进装置(4)的水平延伸(HES)不重叠所述至少一个主推进装置(3)中任何一个的水平延伸(HEM),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副推进装置(4)布置成使得来自所述副推进装置(4)的螺旋桨涡流(8)离开副推进装置(4)的区域(7)在所述船舶正以全速或极速向前直行时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船体(2)的边界层(6)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副推进装置(4)布置成使得来自所述副推进装置(4)的螺旋桨涡流(8)离开副推进装置(4)的每个区域(7)的至少50%、优选的是全部:
-在从所述船体的0.35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在10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0.60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100米且在15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0.83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150米且在20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1.05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200米且在25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1.25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250米且在30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1.45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300米且在35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1.64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350米。
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主推进装置(3)相对于所述船体中心线(CL)定心。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副推进装置(4)中的至少两个分布在所述船体中心线(CL)的两侧上,并且位于所述至少一个主推进装置(3)的外侧上。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至少两个副推进装置(4)位于所述至少一个主推进装置(3)外侧的所述船体中心线(CL)的左舷侧上,且至少两个副推进装置(4)位于所述至少一个主推进装置(3)外侧的所述船体中心线(CL)的右舷侧上。
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包括两个主推进装置(3),每个位于所述船体中心线(CL)的相应侧上,其中,所述副推进装置(4)中的至少一个沿横向位于所述主推进装置(3)之间。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船舶具有设计吃水线(203),来自所述副推进装置(4)的螺旋桨涡流(8)离开副推进装置(4)的区域(7)比所述船体(2)的最低部分更靠近所述设计吃水线(203)。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副推进装置(4)中的至少一个优选为全部是副螺旋桨(401)。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船舶,其中,副螺旋桨(401)中的至少一个是轮边驱动副螺旋桨(401)。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副推进装置(4)中的至少一个、优选为全部是水射流(401)的出口喷嘴(402)。
1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主推进装置是主螺旋桨(301)。
12.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船舶具有设计吃水线(203),所述副推进装置(4)中的至少一个优选为全部是副螺旋桨(401),且所述副螺旋桨(401)的中心位于从所述设计吃水线(203)至所述船体(2)的最低部分的距离(D)的上三分之一内。
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副推进装置(4)中的至少一个优选为全部是副螺旋桨,并且当所述船舶正以全速或极速向前直行时,所述副螺旋桨(401)的中心位于所述船体(2)的边界层(6)内。
1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副推进装置(4)中的至少一个、优选为全部是副螺旋桨,并且当所述船舶正以全速或极速向前直行时,所述副螺旋桨(401)的整个扫掠面积位于所述船体(2)的边界层(6)内。
1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副推进装置(4)中的至少一个、优选为全部是水射流(401)的出口喷嘴(402),并且当所述船舶正以全速或极速向前直行时,所述出口喷嘴(402)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船体(2)的边界层(6)内。
1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主推进装置是主螺旋桨(301),并且来自副推进装置(4)的螺旋桨涡流(8)离开副推进装置(4)的区域(7)中的至少一个、优选为所有区域(7)在所述主螺旋桨(301)的后面。
1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船舶具有的梁吃水深度比(B/D)为至少2.5、至少3.0、至少3.5或至少4.0。
1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副推进装置(4)中的至少一个、一个以上或全部是副螺旋桨(401),并且所述船体(2)具有至少一个凹槽(206),所述凹槽基本上平行于所述船体中心线(CL)定向,并且至少部分地包围相应的副螺旋桨(401)。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凹槽(206)的至少一部分拥有部分圆形横截面,其半径比所述副螺旋桨(401)的扫掠面积的直径的一半大5%-20%。
2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主推进装置是主螺旋桨(301),且所述主螺旋桨(301)的扫掠面积的直径是从设计吃水线(203)到所述船体(2)的最低部分的距离(D)的至少50%。
2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主推进装置是主螺旋桨(301),且所述主推进装置(3)包括在所述主螺旋桨(301)后面的舵(302)。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船舶,其中,所述舵(302)具有船艏(304),该船艏具有的毂盖(305)靠近所述主螺旋桨(301)的轮毂(306)。
23.一种拥有具有船头(201)和船尾(202)的船体(2)的船舶,所述船舶包括位于朝向所述船尾的至少一个主推进装置(3),以及位于朝向所述船尾的至少两个副推进装置(4),每个副推进装置(4)的推力容量小于所述至少一个主推进装置(3)中任何一个的推力容量的30%,所述至少两个副推进装置(4)布置成使得来自所述副推进装置(4)的螺旋桨涡流(8)离开副推进装置(4)的每个区域(7)的至少50%、优选的是全部:
-在从所述船体的0.35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在10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0.60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100米且在15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0.83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150米且在20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1.05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200米且在25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1.25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250米且在30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1.45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300米且在350米以下,
-在从所述船体的1.64米内,其中船体的吃水线长度(L.W.L.)至少为350米。
24.一种用于操纵根据权利要求1-23中任一项所述的船舶的方法,包括控制所述副推进装置(4),使得至少一个副推进装置(4)在所述船体中心线(CL)的一侧上的联合推力(Ts、Tp)高于至少一个副推进装置(4)在所述船体中心线(CL)的另一侧上的联合推力(Ts、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