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无人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灾后救援物品运输的无人机。
背景技术:
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从技术角度可以定义为:无人直升机、无人固定翼机、无人多旋翼飞行器、无人飞艇、无人伞翼机等。
目前,中国每年都会有一些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如泥石流、发大水和地震等,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交通断裂,无法用正常的交通工具将救灾物品运输到指定地区,此时一般会由飞行员开飞机将一些物品空投到受灾现场,但是这样做的危害是:一、飞行员自身开飞机到受灾现场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袭击;二、将物品直接空投到地面,可能造成物品的损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飞行员安全受到威胁和物品损坏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用于灾后救援物品运输的无人机。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灾后救援物品运输的无人机,包括无人机本体,所述无人机本体外侧安装有多个旋翼,所述无人机本体内设有GPRS定位装置、无线通讯装置、主控板和储物仓,且主控板分别与GPRS定位装置、无线通讯装置电性连接,所述储物仓内设有转筒,且转筒上缠绕有绳索,所述绳索一端与转筒固定连接,另一端连接有运输箱,所述转筒的一端通过转轴与电机固定连接,且电机与主控板电性连接,所述储物仓底部设有物料出口,且物料出口上设有电磁阀门,所述电磁阀门与主控板电性连接,所述运输箱底部设有长支撑板和短支撑板,且长支撑板和短支撑板平行设置,所述运输箱的一侧底部设有运输箱出口,且运输箱出口靠近与短支撑板的一端。
优选的,运输箱的顶部中间位置设有金属圆环,且运输箱与金属圆环的连接方式为焊接,金属圆环的另外一端与绳索相连接。
优选的,长支撑板和短支撑板的底部分别设有底座。
优选的,物料出口设在转筒的正下方。
优选的,转筒的两端设有挡板。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灾后救援物品运输的无人机,有益效果在于:本用于灾后救援物品运输的无人机,利用无人机驾驶技术,可以避免飞行员到受灾现场而受到安全威胁;利用转筒和电机相连接,可以使物品平稳的降落到地面;在运输箱底部设置长支撑板和短支撑板,可以使运输箱在落到地面时,可以使运输箱内的物品自动从运输箱滑落出来,保证物品的完好,本实用新型结构合理、运输效率高,能够自动平稳的将物品卸下,保证物品的完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灾后救援物品运输的无人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无人机本体、2旋翼、3GPRS定位装置、4无线通讯装置、5主控板、6储物仓、7转筒、8绳索、9电机、10转轴、11物料出口、12电磁阀门、13运输箱、14长支撑板、15短支撑板、16运输箱出口、17金属圆环、18底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一种用于灾后救援物品运输的无人机,包括无人机本体1,无人机本体1外侧安装有多个旋翼2,无人机本体1内设有GPRS定位装置3、无线通讯装置4、主控板5和储物仓6,且主控板5分别与GPRS定位装置3、无线通讯装置4电性连接,储物仓6内设有转筒7,且转筒7上缠绕有绳索8,绳索8一端与转筒7固定连接,另一端连接有运输箱13,转筒7的两端设有挡板,挡板可以防止绳索8从转筒7滑落。
运输箱13的顶部中间位置设有金属圆环17,且运输箱13与金属圆环17的连接方式为焊接,金属圆环17的另外一端与绳索8相连接,转筒7的一端通过转轴10与电机9固定连接,且电机9与主控板5电性连接,储物仓6底部设有物料出口11,且物料出口11上设有电磁阀门12,物料出口11设在转筒7的正下方,电磁阀门12与主控板5电性连接,通过电机9带动转筒7的转动,从而绳索8带动运输箱13从物料出口11匀速下降。
运输箱13底部设有长支撑板14和短支撑板15,且长支撑板14和短支撑板15平行设置,长支撑板14和短支撑板15的底部分别设有底座18,运输箱13的一侧底部设有运输箱出口16,且运输箱出口16靠近与短支撑板15的一端,当运输箱13接触地面时,由于长支撑板14和短支撑板15不同高度的支撑,使运输箱13处于倾斜状态,并使物品从运输箱出口16滑落出来。
工作原理:在用用于灾后救援物品运输的无人机时,利用GPRS定位装置3和无线通讯装置4使无人机本体1飞到指定位置,然后利用无线通讯装置4和主控板5将电机9和电磁阀门12打开,然后电机9带动转筒7转动,此时转筒7上的绳索8和运输箱13一起向下匀速运动,当运输箱13接触地面时,由于运输箱13底部的长支撑板14和短支撑板15高度不一样,使得输箱13在与地面接触时处于倾斜状态,并且使输箱13的物品从运输箱出口16滑落出来。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