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理瓶分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807495发布日期:2019-05-31 21:57阅读:232来源:国知局
一种自动理瓶分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食品、饮料包装设备领域,具体来说是涉及一种自动理瓶分瓶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食品、饮料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为防止后段包装出现故障而停机影响生产效率,在瓶装线生产中多数会有储瓶台结构,并在储瓶台后平面段将储瓶台出来的多列瓶子通过分瓶装置一分为二分别送至两台独立的贴标机中;目前,现有的分瓶装置在分瓶过程中无法保证进瓶量的一致性,且一分二后无法保证两台独立的贴标机的产量一致,以至于因分瓶不均匀造成其中某一台贴标机一直处于待机状态,造成能源浪费且效率较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所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分瓶一致性好、且有效降低能源损耗的自动理瓶分瓶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自动理瓶分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输送平台、设在输送平台两侧的第一固定架、分设第一固定架上方的护栏、连杆、固定杆、固定套、推板、拉簧、滑道以及调节杆,所述护栏均由可活动段护栏以及固定段护栏组成,所述固定段护栏的两端分别通过第二固定架固定,所述可活动段护栏的一端内侧固设固定块,所述推板的一端与固定块固定连接,所述固定块通过固定套套接在固定杆上,所述固定杆固设在第一固定架上,所述可活动段护栏的另一端与连杆的一端连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置于固定段护栏外侧的滑道内,在所述推板上设有2~4个挂孔,所述拉簧的一端挂设在挂孔内,另一端与调节杆连接,所述调节杆通过支撑架固定在输送平台的外侧。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还包括限位块,在所述滑道的两端均设有1个限位块。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可活动段护栏的长度比输送平台的1/2宽度短10cm~20cm。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可快速且简单的将输送平台上分散的包装瓶理顺并对中分瓶,且分瓶一致性更好;包装瓶在输送平台输送过程中,根据生产需要,通过更换不同拉力的拉簧,可对分设第一固定架上方的可活动段护栏之间的相对间距进行调整,实用性更高,可有效降低能耗。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自动理瓶分瓶装置的主视图;

图2为图1中固定杆部分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输送平台、2-第一固定架、3-护栏、3-1-可活动段护栏、3-2-固定段护栏、4-连杆、5-固定杆、6-固定套、7-推板、7-1-挂孔、8-拉簧、9-滑道、10-调节杆、11-第二固定架、12-固定块、13-支撑架、14-限位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对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及所达成的功效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用以较佳的实施例及附图配合详细的说明,说明如下:

如图1~2所示,一种自动理瓶分瓶装置,包括输送平台1、设在输送平台1两侧的第一固定架2、分设第一固定架2上方的护栏3、连杆4、固定杆5、固定套6、推板7、拉簧8、滑道9以及调节杆10,护栏3均由可活动段护栏3-1以及固定段护栏3-2组成,固定段护栏3-2的两端分别通过第二固定架11固定,可活动段护栏3-1的一端内侧固设固定块12,推板7的一端与固定块12固定连接,固定块12通过固定套套接在固定杆上,固定杆固设在第一固定架2上,可活动段护栏3-1的另一端与连杆4的一端连接,连杆4的另一端置于固定段护栏3-2外侧的滑道9内,在推板7上设有2~4个挂孔7-1,拉簧8的一端挂设在挂孔7-1内,另一端与调节杆10连接,调节杆10通过支撑架13固定在输送平台1的外侧。

在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限位块14,在滑道9的两端均设有1个限位块14。

在本实施例中,可活动段护栏3-1的长度比输送平台1的1/2宽度短10cm~20cm。

在本实施例中,包装瓶从储瓶台出来后通过输送平台1送至可活动段护栏3-1的一侧,静置状态下,可活动段护栏3-1的一端伸至输送平台1的中部上方,相对设置的两段可活动段护栏3-1之间的间距为20~40cm,当输送平台1启动后,包装瓶不断被送至可活动段护栏3-1的一侧时被阻挡,零散的包装瓶在堆积过程中并进行有序排列,当包装瓶在堆积到一定程度,其挤压力大于拉簧8的拉力时,拉簧8受力被拉动,连杆4的一端被推动在滑道9内滑动,同时带动可活动段护栏3-1的一端向输送平台1的外侧移动,包装瓶对中从两个相对设置的可活动段护栏3-1的开口端进行输送;可快速且简单的将输送平台1上分散的包装瓶理顺并对中分瓶,且分瓶一致性更好;包装瓶在输送平台1输送过程中,根据生产需要,通过更换不同拉力的拉簧8,同时调整拉簧8的一端与不同挂孔7-1的挂设位置,可对分设第一固定架2上方的可活动段护栏3-1之间的相对间距进行调整,实用性更高,可有效降低能耗。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所述的形状、构造、特征及精神所为的均等变化与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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