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及系统与流程

文档序号:11792650阅读:684来源:国知局
一种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及系统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一种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是长期的课题,怎么样变废为宝,目前的办法很多但利用废玻璃制成用途广泛的玻璃微珠还是首创,现有的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是利用矿石烧成玻璃块,再把玻璃钢废弃物粉碎成玻璃渣烧制而成,使其成本高,而利用废旧玻璃再生制造玻璃珠的难关在于本玻璃钢废弃物除杂,如除不干净微珠含杂质不达标,利用价值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及系统。

本发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该方法的步骤包括:

S1、利用粉碎机粉碎玻璃钢废弃物,得到玻璃渣;

S2、筛选玻璃渣中除玻璃以外的杂质,并将其过虑;

S3、清除玻璃渣中的尘土,并清洗和消毒玻璃渣,便于玻璃渣的再利用;

S4、将洗净后的玻璃渣放入烘干机内烘干;

S5、将烘干后的玻璃渣进行高温加热,将其融化,形成玻璃体;

S6、将所述玻璃体压模制造成玻璃粒,冷却成型。

本发明的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中,所述玻璃渣的高温加热温度控制在600到1200摄氏度范围内。

本发明的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中,所述玻璃粒呈圆球形。

一种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其包括:

粉碎单元,用于粉碎玻璃钢废弃物,得到玻璃渣;

筛选单元,用于将得到的玻璃渣进行杂质筛选;

清洗单元,用于清除玻璃渣中的尘土,并清洗和消毒玻璃渣,便于玻璃渣的再利用;

烘干单元,用于将清洗后的玻璃渣进行烘干;

高温加热单元,用于将玻璃渣进行高温加热,并将其融化,形成玻璃体;

造粒单元,用于将所述玻璃体压模制造成玻璃粒,冷却成型;

所述粉碎单元、筛选单元、清洗单元、烘干单元、高温加热单元和造粒单元依次相连接。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玻璃粒呈圆球形。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粉碎单元采用粉碎机。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烘干单元采用烘干机。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造粒单元还包括:压模设备和冷却设备。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造粒单元的冷却设备主要采用循环水冷却玻璃粒。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操作方便,绿色环保,能够有效的再循环利用玻璃钢废弃物,并将玻璃钢废弃物再生成可利用的商品,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的流程示意图;

附图中,各标号所代表的部件列表如下:

1、粉碎单元,2、筛选单元,3、清洗单元,4、烘干单元,5、高温加热单 元,6、造粒单元。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发明,并非用于限定本发明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该方法的步骤包括:

S1、利用粉碎机粉碎玻璃钢废弃物,得到玻璃渣;

S2、筛选玻璃渣中除玻璃以外的杂质,并将其过虑;

S3、清除玻璃渣中的尘土,并清洗和消毒玻璃渣,便于玻璃渣的再利用;

S4、将洗净后的玻璃渣放入烘干机内烘干;

S5、将烘干后的玻璃渣进行高温加热,将其融化,形成玻璃体;

S6、将所述玻璃体压模制造成玻璃粒,冷却成型。

本发明的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中,所述玻璃渣的高温加热温度控制在600到1200摄氏度范围内。

本发明的玻璃钢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方法中,所述玻璃粒呈圆球形。

一种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其包括:

粉碎单元,用于粉碎玻璃钢废弃物,得到玻璃渣;

筛选单元,用于将得到的玻璃渣进行杂质筛选;

清洗单元,用于清除玻璃渣中的尘土,并清洗和消毒玻璃渣,便于玻璃渣的再利用;

烘干单元,用于将清洗后的玻璃渣进行烘干;

高温加热单元,用于将玻璃渣进行高温加热,并将其融化,形成玻璃体;

造粒单元,用于将所述玻璃体压模制造成玻璃粒,冷却成型;

所述粉碎单元、筛选单元、清洗单元、烘干单元、高温加热单元和造粒单元依次相连接。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玻璃粒呈圆球形。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粉碎单元采用粉碎机。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烘干单元采用烘干机。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造粒单元还包括:压模设备和冷却设备。

本发明的玻璃刚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中,所述造粒单元的冷却设备主要采用循环水冷却玻璃粒。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点在于:操作方便,绿色环保,能够有效的再循环利用玻璃钢废弃物,并将玻璃钢废弃物再生成可利用的商品,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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