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机床辅助工具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机床T槽清洁装置。
背景技术:
常规性的机台T型槽清理办法就是利用抹布等工具手动将T型槽里面的杂物、铝屑、铁屑、等清理干净,操作时比较复杂,此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无专用性设备进行作业,作业手法不一,影响清理效率;普通手法清理时,效率低下;用手进行清理时,残留的铝屑、钢屑易刮伤手指;T型槽底部及凹槽处清理时不能彻底性完成清理动作;清理完成后的抹布等物品不能进行二次或多次利用浪费资源。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结构精良、简单、实用性强、可减少人工作业的T槽清洁工具。
为达到上述目的,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机床T槽清洁装置,包括水平设置的导轨,所述导轨包括固定端、限位端以及位于固定端和限位端之间的滑动行程,固定端向下固定连接有固定杆,限位端可拆卸连接有限位块,固定杆的下端连接有第一清理毛刷,在滑动行程上连接有滑动杆,滑动杆的上端设有与滑动行程配合的滑动套,滑动杆通过所述滑动套在滑动行程上进行滑动,滑动杆的下端连接有第二清理毛刷,所述第一清理毛刷包括与固定杆固定连接的第一清理头以及包裹在第一清理头外部的第一棉砂布,所述第二清理毛刷包括与滑动杆固定连接的第二清理头以及包括在第二清理头外部的第二棉砂布,第一清理头和第二清理头的形状与T槽相配合,所述第一棉砂布和第二棉砂布均设有镂空结构,所述镂空结构设置在第一棉砂布与第一清理头侧面和底面对应的位置以及第二棉砂布与第二清理头的侧面和底面对应的位置上。
进一步地,所述限位块与限位端可拆卸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滑动杆、滑动套第二清理毛刷对应设置有多组,实现对多个T槽进行清理的目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该装置具有简单,抗静电性强,抗压能力强。在第一棉砂布和第二棉砂布上设置镂空结构,可以对机台T型槽清理具有清理干净的效果。使用时从T型槽的一端插入,整体推动该装置,可以一次直接清理数个T型槽槽位,为后续模组治具的安装起到积极的准备作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 的右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和图2。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机床T槽清洁装置,包括水平设置的导轨1,所述导轨1包括固定端11、限位端12以及位于固定端11和限位端12之间的滑动行程13,固定端11向下固定连接有固定杆2,所述限位端12连接有限位块4,固定杆2的下端连接有第一清理毛刷21,在滑动行程13上连接有滑动杆3,滑动杆3的上端设有与滑动行程13配合的滑动套32,滑动杆3通过所述滑动套32在滑动行程13上进行滑动,滑动杆3的下端连接有第二清理毛刷31,所述第一清理毛刷21包括与固定杆2固定连接的第一清理头211以及包裹在第一清理头211外部的第一棉砂布212,所述第二清理毛刷31包括与滑动杆3固定连接的第二清理头311以及包括在第二清理头311外部的第二棉砂布312,第一清理头211和第二清理头311的形状与T槽相配合,所述第一棉砂布212和第二棉砂布312均设有镂空结构,所述镂空结构设置在第一棉砂布212与第一清理头211侧面和底面对应的位置以及第二棉砂布312与第二清理头311侧面和底面对应位置上。
所述限位块4与限位端12可拆卸连接。
所述滑动杆3、滑动套32第二清理毛刷31对应设置有多组,实现对多个T槽进行清理。
在使用时,将本装置置于工作台一侧,首先固定第一清理毛刷21,再根据相邻的T型槽位置设置第二清理毛刷31的位置。嵌入T槽中。推动该装置,进行清理T型槽作业,清理一组后,重复上述步骤,进行依次清理,例:机床X/Y向距离为800*1200尺寸,清理用时为2min。
整体清理完成后,利用风枪进行该T槽清洁装置的清理工作,清理完成后,复位。
本装置可以重复型利用,不仅可以用于机床T型槽的清理,对于其余设备。例如:切槽机、超声波清洗机等的拐角位置及沉槽位置同样适用。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