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垃圾粉碎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17995阅读:723来源:国知局
一种建筑垃圾粉碎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发明涉及绿色节能型建筑材料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建筑垃圾粉碎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相伴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中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1/3以上

建筑垃圾是指在工程中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废料,包括废渣土、弃土、淤泥以及弃料等。建筑垃圾占用大量土地、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建筑垃圾粉碎装置,以期在使用中进行建筑垃圾的打碎和碾磨粉碎,提高效率。

为解决背景技术中所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建筑垃圾粉碎装置,包括打碎腔、研磨腔和研磨辊轮,所述打碎腔顶部设有顶板,所述顶板上设有两下料口,所述顶板底部中央设有转刀,所述转刀通过顶板连接一带动其转动的电机;所述打碎腔底部设有一地板,所述底板顶部中央设有转刀,所述转刀通过底板连接一带动其转动的电机;所述底板上设有两出料口,所述打碎腔两侧下部设有两阀体槽,所述阀体槽内设有剖面为L形的出料阀;所述出料阀一端通过定位钉连接底板;所述研磨腔底部设有一研磨底座,所述研磨底座为倒C形,所述研磨腔内部设有一由转轴带动的研磨辊轮;所述研磨腔外部近研磨底座处设有两振动装置。

进一步的,所述出料阀位于底板底部,其水平投影大小大于出料口的尺寸。

进一步的,所述出料阀可在阀体槽内滑动。

进一步的,所述研磨底座内外表面为镂空表面,其孔洞尺寸由所需建筑垃圾粉碎程度决定。

进一步的,所述研磨辊轮直径小于研磨底座直径。

进一步的,所述下料口处设有挡板,所述挡板通过铰链连接打碎腔,可水平放置,关闭下料口。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1)、快速进行粉碎;

2)、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申请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所提供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的标记:1、下料口;2、打碎腔;3、出料口;4、出料阀;5、定位钉;6、振动装置;7、研磨辊轮;8、转轴;9、研磨底座;10、底板;11、研磨腔;12、阀体槽;13、转刀;14、铰链;15、挡板;16、电机;17、顶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附图为解决背景技术中所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建筑垃圾粉碎装置,包括打碎腔2、研磨腔11和研磨辊轮7,所述打碎腔2顶部设有顶板17,所述顶板17上设有两下料口1,所述顶板17底部中央设有转刀13,所述转刀13通过顶板17连接一带动其转动的电机16;所述打碎腔2底部设有一底板10,所述底板10顶部中央设有转刀13,所述转刀13通过底板10连接一带动其转动的电机16;所述底板10上设有两出料口3,所述打碎腔2两侧下部设有两阀体槽12,所述阀体槽12内设有剖面为L形的出料阀4;所述出料阀4一端通过定位钉5连接底板10;所述研磨腔11底部设有一研磨底座9,所述研磨底座9为倒C形,所述研磨腔11内部设有一由转轴带动的研磨辊轮7;所述研磨腔11外部近研磨底座9处设有两振动装置6。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例,所述出料阀4位于底板10底部,其水平投影大小大于出料口3的尺寸。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例,所述出料阀4可在阀体槽12内滑动。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例,所述研磨底座9内外表面为镂空表面,其孔洞尺寸由所需建筑垃圾粉碎程度决定。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例,所述研磨辊轮7直径小于研磨底座9直径。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例,所述下料口1处设有挡板15,所述挡板15通过铰链14连接打碎腔2,可水平放置,关闭下料口1。

将建筑垃圾投放至打碎腔2内部,关闭挡板15,打开转刀13,对打碎腔2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打碎,打碎完毕后,滑动出料阀4,与出料口3形成缺口,建筑材料滑动出料阀4,落入研磨腔11,关闭出料口3,打开研磨辊轮7开始研磨,同时打开振动装置6,将打碎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振动研磨,将研磨好的震动出研磨腔11。

以上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发明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偏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上述附图和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不应理解为对本发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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