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进碎料刀且可二次粉碎的碎料研磨装置的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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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改进碎料刀且可二次粉碎的碎料研磨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研磨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改进碎料刀且可二次粉碎的碎料研磨装置。



背景技术:

砖块或水泥生产过程中有些颗粒较大的物料需经过粉碎后再使用,否则颗粒太大的物料容易造成砖块密度不均等问题,常见的粉碎机虽也能将硬质物料打碎为较小的颗粒,但由于碎料刀设置在碎料滚筒的外壁上,不能更好的反复粉碎,总体的粉碎效果不佳,同时高速运转的外置的碎料刀与硬质物料发生碰撞时,硬质物料经常从进料口中飞出,容易造成不可预料的安全事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缺点与不足,提供一种安全、粉碎效果更彻底的改进碎料刀且可二次粉碎的碎料研磨装置。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一种改进碎料刀且可二次粉碎的碎料研磨装置,包括机壳、碎料滚筒、研磨辊及提升机构,碎料滚筒设置在机壳内部上端、研磨辊设置在机壳内部下端,且碎料滚筒的轴向与研磨辊的轴向垂直;所述碎料滚筒包括两个侧壁铰链的半筒,由开关组件控制同个半筒开或合,碎料滚筒的内壁上设置有若干凸起的碎料刀,所述碎料刀在碎料滚筒的内壁上成螺旋状交错排布;所述机壳下端设置有一漏斗形的出料口,出料口正下方设置有一碎料筛选槽,碎料筛选槽一端连接出料口、另一端连接设置在所述提升机构上的废料收纳盒,所述提升机构设置在机壳一侧。

进一步,所述机壳上端还开设有进料口。

进一步,所述碎料滚筒横架在机壳的上部且位于进料口的正下方,碎料滚筒的滚轴穿过机壳的两侧壁,且与驱动电机组电性连接。

进一步,所述研磨辊至少为两个,其水平设置在碎料滚筒的正下方且两两相切,研磨辊的辊轴穿过机壳的两侧壁,且与驱动电机组电性连接。

进一步,所述相邻的研磨辊的转动方向相反。

进一步,所述碎料筛选槽的底槽上端设置有若干孔径相同的筛选孔,筛选孔正下方设置有一成品料收纳盒、碎料筛选槽的下端部连接提升机构上的废料收纳盒。

进一步,所述提升机构电连接外部电机,其将废料收纳盒提升至进料口时,废料收纳盒的底板自动开启。

相比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碎料滚筒包括两个侧壁铰链的半筒,碎料刀设置在碎料滚筒内壁上,这样物料可在碎料滚筒内部旋转并被反复粉碎,提升机构可提升废料进行二次粉碎,对硬质物料的粉碎效果更彻底;同时,物料在闭合的碎料滚筒内部粉碎,有效避免了高速运转的碎料刀与硬质物料发生碰撞时,硬质物料从进料口中飞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为了能更清晰的理解本实用新型,以下将结合附图说明阐述本实用新型的较佳的实施方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碎料筛选槽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同时参阅图1至图3,图1是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结构示意图.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碎料筛选槽的结构示意图。

一种改进碎料刀且可二次粉碎的碎料研磨装置,包括机壳11、碎料滚筒12和研磨辊13及一提升机构152,碎料滚筒12设置在机壳11内部上端、研磨辊13设置在机壳11内部下端,且碎料滚筒12的轴向与研磨辊13的轴向垂直,提升机构152设置在机壳11一侧用于提升碎料进行二次碎料。

机壳11为圆筒形,其上端开设有进料口14,下端开设有出料口15。

碎料滚筒12横架在机壳11的上部且位于进料口14的正下方,碎料滚筒12的滚轴穿过机壳11的两侧壁,且与驱动电机组16电性连接。

碎料滚筒12包括两个侧壁铰链的半筒,由开关组件控制同个半筒开或合,碎料滚筒12的两个半筒开启时,从进料口14倒入的碎料直接进入碎料滚筒12内。

碎料滚筒12的内壁上设置有若干凸起的碎料刀122,碎料刀122在碎料滚筒12的内壁上成螺旋状交错排布。

研磨辊13至少为两个,其水平设置在碎料滚筒12的正下方且两两相切,研磨辊13的辊轴穿过机壳11的两侧壁,且与驱动电机组16电性连接。经过碎料滚筒12初步粉碎的物料下落在研磨辊13上并被研磨辊13挤压研磨。研磨后的物料可从相邻研磨辊13之间的缝隙下落到出料口15。

出料口15为漏斗形,其正下方设置有一碎料筛选槽151,碎料筛选槽151一端连接出料口15、另一端向地面倾斜。碎料筛选槽151的底槽上端设置有若干孔径相同的筛选孔。碎料筛选槽151的筛选孔正下方设置有一成品料收纳盒151a用于收集从筛选孔下落的成品料、碎料筛选槽151的下端部连接一设置在提升机构152上的废料收纳盒151b,用于收集从碎料筛选槽151下端滑落的大块废料。

提升机构152设置在机壳一侧,其连接外部电机,并将废料收纳盒151b提升至进料口14并自动开启废料收纳盒151b的底板,将废料收纳盒151b中的废料倒入进料口14,进行废料的二次粉碎。

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如果对本实用新型的各种改动或变形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倘若这些改动和变形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和等同技术范围之内,则本实用新型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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