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易于实验操作处理的废弃物回收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81967阅读:29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实验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易于实验操作处理的废弃物回收器。



背景技术:

在生物/化学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各类生物化学溶液等液体废液,以及使用过的指EP管、离心管、培养瓶、西林瓶、培养(板)皿、移液管等废弃固体物,由于工作台操作空间有限、实验人员操作时间有限,实验产生的废液及已使用的实验室耗材通常被实验人员临时放置到烧杯等容器中临时储存,固体废弃物和废液混合在一起,后续再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将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统一导入大型垃圾回收器(如垃圾桶)中,此方式不利于现行环保相关规定,易产生生物、化学污染;

2)分离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然后单独处理废液、单独存放固体废弃物,此方式耗费实验人员大量后续处理时间,效率低下;

3)实验过程中使用的移液管等较长管体与其他实验室耗材一并放置在杯体中,占据较大空间,且容易因为不注意而被意外碰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易于实验操作处理的废弃物回收器,不仅解决固液分离处理问题,而且能够充分利用有效空间容置移液管等较长管体,且不另外耗费实验人员处理时间,为实验人员在工作台上操作提供便利。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该目的:

一种易于实验操作处理的废弃物回收器,包括一中空的主杯体,所述主杯体的开口处设置有一能够过滤液体并盛装固体的滤格,所述主杯体的外壁设置有一中空的管体容置筒。

其中,所述主杯体呈圆柱形,由透明或白色材料制成。

作为优选的,所述主杯体的高度为122mm,杯身直径为90mm,杯口直径为95mm。

进一步的,所述主杯体上设置有刻度。

其中,所述滤格可拆卸的挂设于主杯体的开口处,滤格的主体套入主杯体内部。

作为优选的,所述滤格的主体的深度为60~90mm。

其中,所述管体容置筒与主杯体切合连接。

优选的,所述管体容置筒的直径为3~4mm,高度为100mm。

其中,所述管体容置筒的开口低于主杯体的开口。

作为优选的,所述管体容置筒的开口与主杯体的开口边沿下10mm处平齐。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的易于实验操作处理的废弃物回收器,包括一中空的主杯体,所述主杯体的开口处设置有一能够过滤液体并盛装固体的滤格,所述主杯体的外壁设置有一中空的管体容置筒,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能够经滤格过滤后进入主杯体底部,固体废弃物留置在滤格中,实验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即可分离固体和液体,不仅利于废液回收,实验室固体耗材回收处理,进而降低生物、化学污染的几率,而且免去实验完成后再分别处理固体和液体的时间,提高了效率,所述管体容置筒可有效利用有限空间,解决了移液管等较长管体的容置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快速解冻低温冻存样品的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主杯体,2-滤格,3-管体容置筒,4-刻度。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一种易于实验操作处理的废弃物回收器,包括一中空的主杯体1,所述主杯体1的开口处设置有一能够过滤液体并盛装固体的滤格2,所述主杯体1的外壁设置有一中空的管体容置筒3,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能够经滤格2过滤后进入主杯体1底部,固体废弃物留置在滤格2中,实验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即可分离固体和液体,不仅利于废液回收,实验室固体耗材回收处理,进而降低生物、化学污染的几率,而且免去实验完成后再分别处理固体和液体的时间,提高了效率,所述管体容置筒3可有效利用有限空间,解决了移液管等较长管体的容置问题。

其中,所述主杯体1呈圆柱形,由透明或白色材料制成,进一步的,所述主杯体1上设置有刻度4,便于观察内部情况。

作为优选的,所述主杯体1的高度为122mm,杯身直径为90mm,杯口直径为95mm,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其它规格,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其中,所述滤格2可拆卸的挂设于主杯体1的开口处,便于取下并对滤格2内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以及对主杯体1内部的废液进行处理,滤格2的主体套入主杯体1内部,作为优选的,所述滤格2的主体的深度为60~90mm,滤格2的主体主要用于盛放固体废弃物,可根据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多少选择不同深度的滤格2,以满足多种需求。

其中,所述管体容置筒3与主杯体1切合连接,不额外占用工作台操作空间,长度较长的管体沿主管体的轴线方向放置,有效防止因为不注意而被意外碰落的情况发生。

优选的,所述管体容置筒3的直径为3~4mm,高度为100mm。

其中,所述管体容置筒3的开口低于主杯体1的开口。作为优选的,所述管体容置筒3的开口与主杯体1的开口边沿下10mm处平齐,便于移液管等较长管体的取放,实用性强。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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