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高分子废弃物料处理设备,特指一种高分子裂解炉。
背景技术:
高分子(有机)废弃物的完全燃烧技术是世界性难题,针对高分子(有机)废弃物热能转化、灭害减量高端市场需求的形成,迫使我们尽快地进行科学发展观的调整。高分子有机废物是一种多基的、组份和化学结构极为复杂的;甚至含阻燃组份的;固、液、气相的高分子(有机)废弃物。依据国家环保部现行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涉及的,符合高分子(有机)废物燃烧特性的典型高分子(有机)废弃物有:废塑料;废橡胶;废油漆油墨;沥青质残渣油;动植物纤维、蛋白、脂肪等等。
高分子(有机)废物在高温场的第一反应,是气化而不是燃烧,其所生成的烷烃类可燃气体,呈浓黑粘稠状具高挥发扩散性。因此高分子(有机)废物的完全燃烧必然是全气相的、必须在空间一次性完成的燃烧反应过程。
当前,很难找到一台真正不冒黑烟垃圾焚烧炉,其主要原因是高分子(有机)废弃物难以实现完全燃烧,高分子聚合物上下游产品的工业园、废五金拆解产业园、畜禽养殖场、火葬场等所在地,则是高分子(有机)废弃物的重灾区,成了有机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扩散的源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已有的技术现状,提供一种高分子裂解炉,利用切变温差及烟气循环加热,以实现高分子有机废气物的弱氧脱链分解,其高效、节能环保。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为一种高分子裂解炉,主要有炉体,所述炉体至少有一段,炉体由外腔、内腔组成,所述炉体一端连接混合部,还设有贯穿混合部及内腔的螺旋推送机构,炉体上设有分别与外腔两端相连通的烟气进口及烟气出口。
上述方案中,炉体有两段以上进行拼接时,各炉体内腔相连通,且炉体拼接处设有加强环。
进一步的,各炉体拼接处设有U型管道与各炉体的外腔相连通。
进一步的,混合部一侧为物料入口,混合部上还设有低温气体入口。
作为优选的,烟气出口位于炉体与混合部连接的一端。
作为优选的,外腔的腔壁为耐热混泥土制成。
进一步的,外腔的腔壁外层还设有加强圈。
进一步的,内腔的腔壁为合金制成。
进一步的,炉体另一端设置分离部。
进一步的,炉体下方设有裙座限位,且裙座下方设有工字钢支撑。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采用弱氧(无氧)热气体循环,使废弃高分子有机物有效脱链,其加热方式为无氧热气体直接与废弃高分子物料接触,高温烟气间接与废弃高分子物料传热,外接烟气循环系统可形成微负压工艺,同时烟气流动反向与无氧低温气体流动反向相反形成切变温差,使废弃高分子有机物料在热解中产生的有害组份有效的回收及分解。本实用新型所得副产的不凝气体,如甲烷、乙烷等低烃类可燃体用于工业炉燃烧,无有害气体经处理后排入大气,实现废弃高分子有机物料的高效回收、变废为宝。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审查委员能对本实用新型之目的、特征及功能有更进一步了解,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图式详细说明如下:
请参阅图1、图2所示,系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本实用新型为一种高分子裂解炉,主要有炉体1,优选环形炉体1,炉体1下方设有裙座81固定限位,而裙座10下方设有工字钢82支撑,保证结构的稳定性。所述炉体至少有一段,炉体1由外腔2、内腔3组成,所述炉体1一端连接混合部5,另一端连接分离部9,还设有贯穿混合部5及内腔3的螺旋推送机构4,高分子有机物料由螺旋推送机构4在内腔3中推进,与低温无氧气体一同在内腔3中反应,炉体1上设有分别与外腔2两端相连通的烟气进口21及烟气出口22,该部分可为煤气发生炉所产生的高温烟气,结合热交换器便可循环利用,主要对内腔3进行辅助加温。当炉体1有两段以上进行拼接时,各炉体1内腔3相连通,且炉体1拼接处设有加强环6,各炉体1拼接处设有U型管道7与各炉体1的外腔2相连通,即两炉体1连接时,由一炉体1的烟气进口21与另一炉体1的烟气出口22通过U型管道7对接,U型管道7主要为了绕开加强环6所设置的。
上述混合部5一侧为高分子有机物料入口51,混合部5上还设有低温气体入口52,所进入的低温无氧气体主要为可燃烧低温气体,温度约400-500度即可,可利用高分子有机物料在炉体1中脱链后所产生的部分低烃类可燃烧气体做循环供应;作为优选的,烟气出口22位于炉体1与混合部5连接的一端,即高温烟气在外腔2中的运动方向与内腔3中物料与低温无氧气体的运动方向相反,可产生切变温差,使废弃高分子有机物料在热解中产生的有害组份有效的回收及分解,主要形成油、气及含有金属的炉渣,在分离部9中,油气上升,炉渣则下降,再分别连接外部设备进行收集处理。
上述外腔2的腔壁为耐热混泥土制成,外腔2的腔壁外层还设有加强圈20,降低外腔2的温度流失,而内腔3的腔壁为合金制成,主要其导热作用,使外腔2中的高温烟气辅助内腔3中的低温无氧气体及高分子有机物的燃烧。
当然,以上图示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方式,并非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使用范围,故,凡是在本实用新型原理上做等效改变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