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鱼粉废气处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29735阅读:503来源:国知局
一种鱼粉废气处理系统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废气净化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鱼粉废气处理系统。



背景技术:

鱼粉是利用水产品加工下脚料或低值无食用价值的水产原料,经蒸煮、压榨、干燥等加工工序而制成的产品。受腐败变质原料的影响,在蒸煮、压榨、干燥等工序中在高温作用,会释放出大量如尸胺、腐胺、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硫化氢等挥发性恶臭且有毒物质。若鱼粉加工恶臭气体的直接排放严重危害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现在的鱼粉废气排放会产生恶臭,对环境造成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背景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鱼粉废气处理系统,主要解决现在的鱼粉废气排放会产生恶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鱼粉废气处理系统,包括浓缩塔,所述浓缩塔前端连接有废气产生器,所述浓缩塔后端依次连接有空冷冷凝器、水冷冷凝器和生物除臭器。

所述废气产生器包括蒸煮机、压榨机和干燥机,所述蒸煮机、压榨机和干燥机分别于所述浓缩塔前端连接。

所述生物除臭器为洗涤塔。

所述空冷冷凝器上设有蒸汽进口,所述空冷冷凝器内与所述蒸汽进口对应设有换热管,所述换热管下方设有与电源连接的风扇;所述空冷冷凝器内壁与所述换热管对应设有倾斜设置的导流板,所述空冷冷凝器底部设有出水管,所述出水管上设有调节阀。

所述空冷冷凝器内壁对应所述导流板上方还设有滤网。

所述空冷冷凝器内还设有若干不同高度的液位开关,若干所述液位开关用于与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所述调节阀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鱼粉废气处理系统,包括浓缩塔,所述浓缩塔前端连接有废气产生器,所述浓缩塔后端依次连接有空冷冷凝器、水冷冷凝器和生物除臭器。废气先经过浓缩而后冷凝器再经过生物除臭器除臭,有效减少了废气的排放,安全环保,使用效果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空冷冷凝器的内部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如图所示,一种鱼粉废气处理系统,包括浓缩塔1,所述浓缩塔1前端连接有废气产生器,所述浓缩塔1后端依次连接有空冷冷凝器5、水冷冷凝器6和生物除臭器7。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鱼粉废气处理系统,包括浓缩塔,所述浓缩塔前端连接有废气产生器,所述浓缩塔后端依次连接有空冷冷凝器、水冷冷凝器和生物除臭器。废气先经过浓缩而后冷凝器再经过生物除臭器除臭,有效减少了废气的排放,安全环保,使用效果好。水冷冷凝器以水为冷却介质,废蒸汽从冷凝器的热交换管内通过时,与管外的冷却循环水进行间接热交换,释放热量后则冷凝成冷凝水,而管外的冷却循环水吸收热量后引起水温升高,利用冷却塔对该水进行降温处理。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废气产生器包括蒸煮机2、压榨机3和干燥机4,所述蒸煮机2、压榨机3和干燥机4分别于所述浓缩塔1前端连接。废气主要来自蒸煮机、压榨机、干燥机及螺旋输送机等。每条生产线设1套收集系统,在蒸煮机进出口、压榨机进出口及各干燥机排气口分设收集风管,而后通过气泵驱动气体流动。浓缩塔1可与蒸煮机2、压榨机3和干燥机4单个连接,或者同时连接三个。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生物除臭器7为洗涤塔。生物除臭可以包括生物过滤(恶臭气体从滤床底部由下向上穿过由滤料组成的滤床,污染物由气相转移至水—微生物混和相,通过固着于滤料上的微生物代谢作用而被分解除去)、生物滴滤(原理同生物滤池式类似,不过使用的滤料是诸如聚丙烯小球、陶瓷、木炭、塑料等不能提供营养物的惰性材料)或生物洗涤,作为优选的,此处采用生物洗涤,即洗涤塔,恶臭气体由塔下部进入与由塔顶喷淋而下的活性污泥逆向接触,恶臭成分溶于水中,即可被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所分解,达到除臭之目的。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空冷冷凝器5上设有蒸汽进口51,所述空冷冷凝器5内与所述蒸汽进口51对应设有换热管56,所述换热管56下方设有与电源连接的风扇57;所述空冷冷凝器5内壁与所述换热管56对应设有倾斜设置的导流板52,所述空冷冷凝器5底部设有出水管53,所述出水管53上设有调节阀。冷凝水经导流板流下然后从出水管流出,使用更加方便,空气冷凝器以环境空气作为冷却介质,废蒸汽送入空气冷凝器的管束中,管中的废热水蒸气把热能传递到管边的翅片上,再通过风机把翅片上的热能带走。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空冷冷凝器5内壁对应所述导流板52上方还设有滤网59。将杂质过滤,防止堵塞出水管。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空冷冷凝器5内还设有若干不同高度的液位开关54,若干所述液位开关54用于与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所述调节阀连接。根据液位的不同来控制调节阀的开启大小进而调节流量,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实施例不应视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但任何基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改进,都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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