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房式一体化除尘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201787阅读:548来源:国知局
移动房式一体化除尘设备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除尘设备,具体涉及一种移动房式一体化除尘设备。



背景技术:

除尘设备,是指把粉尘从烟气中分离出来的设备,也叫除尘器或除尘设备。风力发电、造船、大型钢构等行业的一些超长构件需要进行打磨作业,而打磨作业会产生大量粉尘排放,这部分粉尘废气有毒有害,严重污染作业场所的空气环境,也严重影响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进行通风除尘。

目前,市场上的除尘设备有如下三种:

一、平台式打磨除尘设备,只适用于工件不大于平台的中小型工件,对于特别长、大的工件无法(尺寸不够)进行收尘处理。

二、中央(整体式)除尘装置,一般是设置若干个吸尘点,将同时工作的作业点收集到的粉尘集中到一套除尘装置,进行处理。而对于工况是一个移动的工序,即工作点处于移动状态,而同一时间又只有一个作业点在打磨工作。所以,一方面没必要整体收尘,另一方面由于这类车间空间非常庞大,整体收尘巨大的造价也实现不了。

三、便携式可移动收尘设备,由于设备及收尘罩体积小,覆盖有限,对大工件收尘率极低,且不能自动跟踪移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移动房式一体化除尘设备,本实用新型解决了打磨作业过程,采用现有的除尘设备对于大工件收尘率极低,且不能自动跟踪移动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移动房式一体化除尘设备,包括移动房体、引风机、调速行走装置、风管、软门帘和集风罩;移动房体内中间位置有长工件通道,移动房体内的长工件通道两端的进出口安装有软门帘;移动房体房顶上有风管,移动房体两壁内侧下部设置有集风罩,集风罩与风管连接;风管最末端的烟囱内设置有过滤筒,风管上安装有引风机。移动房体底部安装有四个调速行走装置,调速行走装置包括行走轮和电机;行走轮转轴连接电机转轴,行走轮设置于轨道上。

本实用新型的移动房式一体化除尘设备将移动房技术与自动收尘技术以及脉冲滤筒式过滤技术结合。随作业点的移动同步移动,并在移动房体内实现有效收尘除尘,且处理效果好,造价低、占地小、运行成本低。本实用新型的移动房式一体化除尘设备实现了在洁净状态下对超长工件连续进行打磨作业。即,可以不停机连续工作;可以不因为粉尘形成恶劣工作环境(工人能在洁净的环境中工作);可以不因为粉尘影响周边环境(净化后的气体达标后排放)。做到了移动房体内符合洁净生产的要求,移动房体外符合排放的要求。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中符号说明:移动房体1,引风机2,调速行走装置3,脉冲清灰装置4,过滤筒5,控制器6,风管7,软门帘8,集风罩9,长工件10,行走轮11,电机12,长工件通道1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用最佳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的说明。

如图1-2所示,移动房式一体化除尘设备,包括移动房体1、引风机2、调速行走装置3、脉冲清灰装置4、控制器6、风管7、软门帘8、集风罩9和长工件10;移动房体1使用钢结构做骨架,移动房体1前后面及房顶使用防火夹芯板;移动房体1内中间位置有长工件通道13,长工件10通过长工件通道13从移动房体1内穿出,长工件10穿出部分在移动房体1两侧,长工件10的长度一般是数十米以上,移动房体1的长度一般是数米,移动房体1的大小可按常规工作间设计;移动房体1内的长工件通道13两端的进出口安装有软门帘8,软门帘8起密封作用;移动房体1房顶上有风管7,移动房体1两壁内侧下部设置有集风罩9,集风罩9与粉尘源的位置相对,保证了收尘效果,集风罩9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其数量;集风罩9与风管7连接;风管7最末端的烟囱内设置有过滤筒5,烟囱侧面安装有脉冲清灰装置4;风管7上安装有引风机2;移动房体1底部安装有四个调速行走装置3,调速行走装置3包括行走轮11和电机12;行走轮11转轴连接电机12转轴,行走轮11设置于轨道上;移动房体1通过调速行走装置3在轨道上行走。本实用新型的移动房式一体化除尘设备还采用了防爆装置结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工作前,将长工件贯穿于移动房体内,移动房体处于工件打磨起点位置。开始打磨工作时,启动移动房体的调速行走装置,移动房体按照设定的速度缓慢移动,与工人打磨行进速度基本一致,这样,可以从工件的起点连续打磨工作至工件的终点。

工作期间,在引风机的作用下,通过移动房体内设置的集风罩,将移动房体内的粉尘吸入,进入过滤筒净化,净化后的气体再排放至移动房体内。因此,在移动房体行进期间,房内始终是处于废气除尘状态。脉冲清灰装置可自动进行清灰,以保证过滤筒的净化效果,反吹下的灰经脉冲清灰装置的底部收集,定期处理。

最后应说明的是: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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