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除尘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可变直径除尘骨架。
背景技术:
现有的除尘骨架其直径都是固定的,使用时,除尘骨架外部只能套设与其直径相匹配的滤袋。该种除尘骨架适用性不强,不能根据使用环境及滤袋的大小进行调整。现有的解决方法通常是购买不同直径的除尘骨架,从而满足需求,但是这样购买及使用较为麻烦,需要更换。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现有技术中,除尘骨架存在的直径固定,适用性差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本实用新型中的可变直径除尘骨架,包括两个端部固定环及多个支撑杆,所述多个支撑杆的两端分别与两个端部固定环连接;还包括多个延伸杆;所述每个端部固定环外壁均与多个延伸杆的固定端铰接;当需要使用大直径的除尘骨架时,将与每个端部固定环外壁连接的延伸杆展开,使延伸杆与所连接的端部固定环处于同一水平面,并在安装于两个端部固定环上的延伸杆之间安装支撑杆;当需要使用小直径的除尘骨架时,将延伸杆旋转闭合至支撑杆处。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包括固定块;所述固定块与所述支撑杆的两端固定连接;所述端部固定环上开设多个第一凹槽,所述固定块的形状与所述第一凹槽相匹配,使支撑杆与端部固定环连接。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所述延伸杆的活动端开设第二凹槽,所述第二凹槽的形状与所述固定块的形状相匹配。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所述延伸杆包括内管及外管;所述内管的一端设置凸起,所述外管的一端设置多个卡口,所述多个卡口与所述凸起相匹配。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所述支撑杆的材质为不锈钢。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包括滤网;所述滤网设置于除尘骨架的内壁。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所述滤网的目数为30目~120目。
本实用新型中的可变直径除尘骨架,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中的可变直径除尘骨架,利用在两个端部固定环周围设置的多个延伸杆,扩展除尘骨架的直径,从而满足使用者的使用需求。在支撑杆的两端设置固定块,并在端部固定环及延伸杆的活动端均设置与固定块形状相匹配的凹槽,支撑杆可以根据需要安装在小直径的固定环上或者大直径的延伸杆的活动端,从而节省支撑杆的使用数量,降低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中可变直径除尘骨架的延伸杆展开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可变直径除尘骨架的延伸杆闭合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可变直径除尘骨架的端部固定环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中可变直径除尘骨架的支撑杆的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中可变直径除尘骨架的延伸杆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中的可变直径除尘骨架,包括两个端部固定环1及多个支撑杆2,多个支撑杆2的两端分别与两个端部固定环1连接;还包括多个延伸杆4;每个端部固定环1外壁均与多个延伸杆4的固定端铰接;如图1所示,当需要使用大直径的除尘骨架时,将与每个端部固定环1外壁连接的延伸杆4展开,使延伸杆4与所连接的端部固定环1处于同一水平面,并在安装于两个端部固定环1上的延伸杆4之间安装支撑杆2;使用时,只需将大直径的滤袋套设在由延伸杆4及支撑杆2组成的除尘骨架外壁即可;如图2所示,当需要使用小直径的除尘骨架时,将延伸杆4旋转闭合至支撑杆2处;使用时,使用小直径的滤袋套设在由支撑杆2及两个端部固定环1组成的除尘骨架外壁即可。
如图3、图4及图5所示,为了节省支撑杆2的使用量,降低成本,在支撑杆2的两端固定连接固定块11;在端部固定环1上开设与支撑杆2数量对应的第一凹槽7,固定块11的形状与第一凹槽7相匹配,使支撑杆2与端部固定环1连接;在延伸杆4的活动端开设第二凹槽8,第二凹槽8的形状与固定块11的形状相匹配。当使用小直径除尘骨架时,将支撑杆2通过固定块11与端部固定环1上开设的第一凹槽7连接;当使用大直径除尘骨架时,将支撑杆2通过固定块11与第二凹槽8连接。节省支撑杆2的使用量,降低成本。同时避免了使用大直径除尘骨架时,内部设置的支撑杆2上沉积灰尘的情况。
如图5所示,为根据需要调节除尘骨架的直径,将延伸杆4设置为可调节结构,包括内管5及外管6;内管5的一端设置凸起9,外管6的一端设置多个卡口10,多个卡口10形状与凸起9相匹配。通过将凸起9卡入不同的卡口10实现除尘骨架直径的调节。
为避免支撑杆2清洗过程中生锈以及增加其使用寿命,所使用的支撑杆2的材质为不锈钢材质。
为保证过滤效果,在除尘骨架的内壁设置滤网3,滤网3的目数为30目~120目,具体目数的选择根据所需要过滤烟气中含有的粉尘颗粒的粒径决定,滤网3的孔径要小于粉尘颗粒的粒径。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