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废气处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光催化废气除臭设备。
背景技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生活垃圾处理以及化工、涂料、印刷、造纸、橡胶、喷涂等企业大势兴起,再加上环保投资力度的不够,导致了多数工企业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中,由于废气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致使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现在的废气处理装置对废气处理的效果不佳。为此提出一种便于拆修维护的废气光催化除臭设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于拆修维护的废气光催化除臭设备,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便于拆修维护的废气光催化除臭设备,包括主箱体、正极板和负极板,所述主箱体的左部设为过滤室,右部设为光催化除臭室,所述过滤室的底部设有绝缘台,所述正极板和负极板插接在绝缘台上,所述正极板和负极板的上端外侧通过密封块与过滤室的左右侧密封连接,所述光催化除臭室的内部设有第一光催化反应模组和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所述第一光催化反应模组内插接有第一紫外线灯管,所述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内插接有第二紫外线灯管和光催化棒,且第二紫外线灯管与光催化棒呈交替排列设置。
进一步地,所述过滤室的顶部设有收集气管,且收集气管上设有风机。
进一步地,所述光催化除臭室的顶部设有排气管道,且排气管道与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上连接的输气管相连通。
进一步地,所述主箱体的左右侧底部设有电源,所述电源分别与正极板、负极板以及第一光催化反应模组和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电性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主箱体的正面设有检修门,所述检修门上设有拉手。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便于拆修维护的废气光催化除臭设备,设备占地面积小,运行费用低;采用先进的双波段处理工艺,净化效率高,比传统的光催化处理效率提高10%;反应模组采用模块化设计,维护保养便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正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光催化棒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主箱体、2过滤室、3光催化除臭室、4绝缘台、5正极板、6负极板、7密封块、8第一光催化反应模组、9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10第一紫外线灯管、11第二紫外线灯管、12光催化棒、13收集气管、14风机、15排气管道、16电源、17检修门、18拉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3所示的一种便于拆修维护的废气光催化除臭设备,包括主箱体1、正极板5和负极板6,所述主箱体1的左部设为过滤室2,右部设为光催化除臭室3,所述过滤室2的底部设有绝缘台4,所述正极板5和负极板6插接在绝缘台4上,所述正极板5和负极板6的上端外侧通过密封块7与过滤室2的左右侧密封连接,所述光催化除臭室3的内部设有第一光催化反应模组8和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9,所述第一光催化反应模组8内插接有第一紫外线灯管10,所述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9内插接有第二紫外线灯管11和光催化棒12,且第二紫外线灯管11与光催化棒12呈交替排列设置。
所述过滤室2的顶部设有收集气管13,且收集气管13上设有风机14,所述光催化除臭室3的顶部设有排气管道15,且排气管道15与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9上连接的输气管相连通。
所述主箱体1的左右侧底部设有电源16,所述电源16分别与正极板5、负极板6以及第一光催化反应模组8和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9电性连接,所述主箱体1的正面设有检修门17,所述检修门17上设有拉手18。
工作原理:
废气通过风机14输送至过滤室2,通过正极板5和负极板6通电,含尘气体经过高压静电场时被电分离,尘粒与负离子结合带上负电后,趋向阳极表面放电而沉积,通过除尘后的废气进入光催化除臭室3,在进入第一光催化反应模组8时,第一紫外线灯管10发出波长为185nm光线,该波长的紫外线能量高,可裂解废气分子的化学键,同时产生大量高能臭氧,初步氧化分解废气;接着废气进入第二光催化反应模组9,第二紫外线灯管11发出波长为254nm的光线,该光线照射在光催化棒12上的纳米二氧化钛上,纳米二氧化钛催化剂吸收光能发生电子跃进和空穴跃进,并产生氧化性很高的活性组分,将污染物彻底氧化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等无机物,最后气体通过排气管道15达标排放。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