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压碎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053701发布日期:2018-07-31 18:34阅读:23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药材加工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压碎装置。



背景技术:

中药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有着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应用形式,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并具有康复与保健作用的天然药物及其加工代用品,主要包括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中药压碎是借助机械力将大块中药固体物质碎成适当细度的操作过程。压碎的目的主要有:增加药物的表面积,促进药物溶解;有利于制备各种药物剂型;加速药材中有效成分的溶解;便于调配、服用和发挥药效;便于新鲜药材的干燥和贮存。

现有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压碎装置体积比较,不便于携带,在使用的过程中,装卸碾压部件繁琐,且碾压方式单一,碾压效率比较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压碎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压碎装置,包括磨药仓、套筒、碾压管、转把和压板,所述套筒的底部通过铰链转动连接有磨药仓,所述套筒的端部与铰链相对的位置连接有固定座,所述磨药仓的上端面固定座对应位置处连接有凸块,所述套筒内旋合连接有碾压管,所述碾压管的内部滑动连接有连接板,且连接板的底部连接有破碎针,所述连接板的上部通过连接杆与压板连接,碾压管的上部旋合连接有转把,且转把的上端面与压板之间连接有弹簧。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转把的中心位置与连接杆连接处开设有供连接杆上下滑动的通孔。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破碎针共等距均匀设置有九个,且碾压管的底部位置设置有相应的通孔。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凸块与固定座缺口大小相同。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套筒的内径与磨药仓的端口内径相同。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采用磨药仓、套筒、碾压管组成的压碎装置,结构简单,占用的空间小,方便携带;其次,在套筒的底部通过铰链转动连接有磨药仓,并在磨药仓的侧边连接有凸块,在套筒的对应位置设置有固定座,这样通过转动磨药仓即可实现装卸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省去反复装卸碾压管的环节,操作方便,节省时间;最后,在碾压管内通过连接板与破碎针连接,在碾压管的底部开设有相应的通孔便于破碎针的进出,而连接板的上部通过连接杆与压板连接,这样用户可以通过破碎针将中药及中药饮片进行振捣成小块体,这样便于碾压管进行反复的碾压,降低碾压的困难度,实现快速碾压。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压碎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压碎装置的俯视图。

图例说明:

1-磨药仓、2-铰链、3-套筒、4-破碎针、5-凸块、6-固定座、7-连接板、8-碾压管、9-连接杆、10-转把、11-弹簧、12-压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压碎装置,包括磨药仓1、套筒3、碾压管8、转把10和压板12,套筒3的底部通过铰链2转动连接有磨药仓1,套筒3的端部与铰链2相对的位置连接有固定座6,磨药仓1的上端面固定座6对应位置处连接有凸块5,套筒3内旋合连接有碾压管8,碾压管8的内部滑动连接有连接板7,且连接板7的底部连接有破碎针4,连接板7的上部通过连接杆9与压板12连接,碾压管8的上部旋合连接有转把10,且转把10的上端面与压板12之间连接有弹簧11。

转把10的中心位置与连接杆9连接处开设有供连接杆9上下滑动的通孔,破碎针4共等距均匀设置有九个,且碾压管8的底部位置设置有相应的通孔,凸块5与固定座6缺口大小相同,套筒3的内径与磨药仓1的端口内径相同。

磨药仓1是用来放置中药或者中药饮片,其中磨药仓1的上部分为圆管装结构,而磨药仓1的底部为半圆球状结构。

工作原理:使用时,将磨药仓1围绕着铰链2转动180度,然后将需要压碎的中药或者中药饮片放入磨药仓1中,然后再将磨药仓1围绕铰链2转回至初始状态,使得磨药仓1的凸块5和套筒3的固定座6结合,然后转动转把10使得碾压管8向下移动,当碾压管8的端部与中药或者中药饮片接触时,反复按压压板12,使得碾压管8中的破碎针4能够与中药或者中药饮片接触,并完成中药或者中药饮片的破碎,之后将继续旋转转把10使得位于磨药仓1与碾压管8端部的中药能够因挤压而破碎,待磨药仓1内部的中药或者中药饮片被压碎后,将转把10回旋至初始高度,然后将磨药仓1沿着铰链2转动180度,将磨药仓1内部的药品入到指定的容器中。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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