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变排量汽车发动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83504阅读:438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车用动力技术领域,具体来说,涉及一种可变排量汽车发动机。



背景技术:

为了满足汽车的加速性能和爬坡能力,汽车设计师和用户都希望给汽车配置排量比较大的发动机,功率强大的发动机在汽车加速及满负荷爬坡时十分必要,但是,当汽车在平坦道路上匀速巡航或者载荷较小时,大排量发动机的泵吸损失加大和燃烧效率降低,造成了燃油的极大浪费。

当今世界石油资源日趋枯竭,可变排量发动机技术近几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可变排气量发动机技术的原理简单的说就是根据汽车的运转工况,适时地中断或恢复部分气缸的工作能力,以降低发动机的泵吸损失和提高燃烧效率。实践证明,使用可变排量发动机技术可以取得17%左右的节油效果。

可变排量发动机并不是一项新的汽车技术。国外早在80年代就在8缸汽车上配备过可变排量发动机,但可变排量发动机并未能达到它应该达到的性能标准。

在现有资料技术中,公开号为CN103485900A的专利公开的一种可变排量发动机,通过开关一定数量的气缸来调节发动机的排量。上述方法虽也能达到调节发动机排量的目的,但通常存在较大噪音和震动的问题,从8缸转换成4缸的过程非常不稳定,偶尔会被卡死,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停缸工作后破坏了发动机原有的运转平衡,上述技术缺陷制约了可变排量发动机的技术的普及。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可变排量汽车发动机,能够大幅度的降低汽车的燃油消耗。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可变排量汽车发动机,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设有相互独立运行且反向并行设置的主机和辅机,所述主机的第一动力输出轴与汽车传动系统相连,所述辅机的第二动力输出轴通过设于所述壳体内的动力切换机构与所述第一动力输出轴相连,所述动力切换机构为与所述主机旋转方向相同且只能单向传动的齿轮传动轮系。

进一步的,所述动力切换机构包括与所述第二动力输出轴相连的副机主动齿轮和通过超越离合器与所述第一动力输出轴相连的从动齿轮。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本发明通过在一个发动机内设置两组独立运行的机组,从而保证了在发动机关闭一组机组时,另外一组机组能够正常的运行,从而使得本发明车用发动机能够根据实际驾驶情况调节发动机的输出功率,进而达到节省燃油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是根据本发明所述的可变排量汽车发动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

1-主机;2-辅机;3-第一动力输出轴;4-第二动力输出轴;5-副机主动齿轮;6-超越离合器;7-从动齿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可变排量汽车发动机,包括壳体(图中未示出),所述壳体内设有相互独立运行且并行设置的主机1和辅机2,所述主机1的第一动力输出轴3与汽车传动系统相连,所述辅机2的第二动力输出轴4通过设于所述壳体内的动力切换机构与所述第一动力输出轴3相连,所述动力切换机构为与所述主机1旋转方向相同且只能单向传动的齿轮传动轮系。

在上述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主机1和所述辅机2反向设置,所述动力切换机构包括与所述第二动力输出轴4相连的副机主动齿轮5和通过超越离合器6与所述第一动力输出轴3相连的从动齿轮7。

本发明的工作原理: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的是:对于大排量的发动机,其最优工作效率区间位于载荷较大或者车速较高的区域,对于小排量的发动机,其最优工作效率区间位于载荷较小或者车速相对较底的区间。

基于上述的原理,当汽车处于平路上等速巡航或者载荷较小的工况时,通过驾驶员操作或自动控制系统关闭辅机2,通过超越离合器6的单向传动作用,辅机2及其传动机构自动停止转动,主机1单独向汽车的传动机构提供较小的动力以达到节油的目的。

当汽车处于起步、加速或爬坡等大负荷工况时,通过驾驶员操作或自动控制系统启动辅机2,辅机2的动力通过动力切换机构把辅机2的动力传递到第一动力输出轴3上,主机1和辅机2同时向汽车的传动机构提供较大的动力以满足车辆对动力的需求。

另外,本发明通过将主机1、辅机2以及动力切换机构设置于同一个壳体内,一方面使得动力切换机构的结构更加的简单,从而减轻了发动机的重量以及发动机的空间大小,另一方面也便于与发动机配套设备的设置(如发动机的冷却、进排气等)。

实践证明:可变排量汽车发动机在台架对比试验和实际道路试验中,分别取得了超过41%和45%的节油效果。

综上所述,借助于本发明的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可变排量汽车发动机能够大幅度的降低汽车的燃油消耗。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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