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电站发电机机械制动风闸控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089898阅读:1607来源:国知局
一种水电站发电机机械制动风闸控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控制装置,具体涉及一种水电站发电机机械制动风闸控制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在水电站的发电机机械制动风闸控制装置都是由诸多管路串并联,中间通过加装电磁阀或电动阀、手动阀来实现风闸的手动或自动加闸、反冲、顶转子的控制。其结构较复杂,操作需要控制的阀门较多,不熟练的操作人员易出现误操作事故;使用的管路附件较多,安装、检修、维护较不便,易出现渗漏现象;电缆接线较多,且设备不够简洁清晰,也影响设备美观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设备的缺陷,提供一种水电站发电机机械制动风闸控制装置,具体结构简单,易操作,可远程自动控制,动作可靠,外观模块化设计,无安全隐患等特点。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水电站发电机机械制动风闸控制装置,其包括主阀体、三位四通电磁阀和外部管路及阀门组成;所述主阀体内设有阀芯、复中弹簧、内部通路来实现气道的开启或关闭;所述三位四通电磁阀接收发令信号控制主阀体内阀芯的移动方向;所述外部管路及阀门顶转子时手动操作。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改进,使用阀块式控制,代替原来复杂的管路设计,使外观更加简洁整齐。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改进,使用三位四通电磁阀控制,代替了原来多个电动阀控制,减少了电气接线。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改进,使外部连接管路减少,排列整齐,布局规范。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改进,主阀体上设有端盖,端盖内设有密封圈,可拆卸阀体检修、维护或安装,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改进,在主阀体进气管路前端安装有空气过滤器,使进入该装置和风闸内的空气清洁,确保阀芯及电磁阀不会出现发卡故障。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改进,在顶转子时,手动关闭第三球阀,打开第二球阀,操作第一球阀连通油泵打油进行顶转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取得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在水电站发电机机械制动分闸控制方式上,可实现机组手动或自动加闸、反冲操作,现场顶转子操作更简便;控制装置由原来的复杂管路设计,改为模块化设计,简化了设备检修、维护或安装,操作辨识更加清晰,控制电路较少,设备缺陷故障率低,且外部管路布局更加整齐,此装置外形尺寸较小,安装占地面积较小,美化了厂房内设备布局。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外部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在附图1、2中:1阀体、2阀芯、3阀盖、4密封圈、5复中弹簧、6第一球阀、7第二球阀、8第三球阀、9下腔排气、10上腔排气、11外接管路、12三位四通电磁阀、13下腔压力表、14上腔压力表、15空气过滤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的叙述。

如附图1、2所示,一种水电站发电机机械制动风闸控制装置,其包括主阀体1、三位四通电磁阀12和外部管路及阀门组成;所述主阀体内设有阀芯2、复中弹簧5、内部通路来实现气道的开启或关闭;所述三位四通电磁阀12接收发令信号控制主阀体内阀芯2的移动方向;所述外部管路及第一球阀6、第二球阀7、第三球阀8构成顶转子时手动操作回路。

加闸动作原理:主进气经过空气过滤器15待定,控制气压在P接口待定,球阀8常开,第二球阀7常闭;电磁阀12左侧线圈通电阀芯动作,P、A接通,B、T接通,主阀体右侧控制腔接通排气,左侧控制腔接通气压将阀芯2推至右侧,此时下腔排气9被阀芯2隔断,主进气与下腔通道连通,风闸被顶起,因为风闸上腔始终与上腔排气10连通状态,所以上腔始终在排气状态。手动加闸可直接按动电磁阀12上左侧按钮即可加闸,与通电效果相同。

反冲动作原理:主进气经过空气过滤器15待定,控制气压在P接口待定,第三球阀8常开,第二球阀7常闭;电磁阀12右侧线圈通电阀芯动作,P、B接通,A、T接通,主阀体左侧控制腔接通排气,右侧控制腔接通气压将阀芯2推至左侧,此时上腔排气10被阀芯2隔断,主进气与上腔通道连通,风闸落下,因为风闸下腔始终与下腔排气9连通状态,所以下腔始终在排气状态。手动加闸可直接按动电磁阀12上右侧按钮即可反冲,与通电效果相同。

顶转子操作:手动关闭第三球阀8,打开第二球阀7,操作第一球阀6与顶转子油泵接通,断开回油,此时便可启动油泵向风闸下腔打入高压油,转子被顶起;顶完转子,打开第一球阀6与回油接通排油,手动操作电磁阀12上右侧按钮即可反冲,落下风闸。

机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磁阀12在不加电情况下处于自复中状态,所以阀芯2也在自复中状态,风闸上下腔始终与排气连通,不会因系统内漏造成风闸被顶起的情况。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并非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的穷举。对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其所作出的任何显而易见的改动,都应当被认为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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