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捷的基准保护盖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12157发布日期:2018-12-25 20:52阅读:477来源:国知局
一种便捷的基准保护盖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保护盖,特别是涉及一种便捷的基准保护盖。



背景技术:

汽车检测工具中,检测台上需要设置基准,在不使用时需要将基准进行保护,以免其碰伤,影响检测精度。

如图1所示一种基准保护盖,包括盖子1’,盖子1’盖在基准上对基准进行保护,盖子1’侧边设置有安装柄2’,安装柄2’中设置有螺纹孔21’,通过螺纹孔21’拧入螺丝,螺丝拧到底板(检测台)上将基准保护盖固定;当要使用基准时,拧出螺丝,移除基准保护盖。但是这样的基准保护盖使用稍显不便。

授权公告号为CN205958005U的中国专利文献也公开了一种基准保护装置,包括上盖和下盖,下盖上设有通孔以将基准伸入上盖与下盖之间的空间中,上盖和下盖之间设置有由卡扣和扣环组成的锁紧机构,但是这样的结构稍显复杂、操作也有不便之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要提供一种便捷的基准保护盖,解决了如何更为高效地使用基准保护盖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便捷的基准保护盖,它包括本体和设置在所述本体上的连接杆,所述本体包括顶板和设置在所述顶板下方周缘的侧板,所述连接杆上设置有第一磁件,所述基准所在的检测台上设置有第二磁件,所述第一磁件和所述第二磁件的吸引作用使所述基准保护盖可分离地吸合在所述检测台上。

优化地,所述侧板下表面还设置有卡位凹陷,所述检测台上设置有相应的卡位凸起。

优化地,所述本体上还设置有提拿把手。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

本实用新型便捷的基准保护盖,由于在本体一侧设置有连接杆,连接杆中设置有第一磁件,基准所在的检测台上设置有第二磁件,第一磁件和第二磁件可相互吸引,这使得基准保护盖可分离地吸合在检测台上,当需要使用基准时,只需要提拿基准保护盖,将其从检测台上提离即可露出基准,十分方便。

附图说明

后文将参照附图以示例性而非限制性的方式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具体实施例。附图中相同的附图标记标示了相同或类似的部件或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理解,这些附图未必是按比例绘制的。附图中:

图1是背景技术中的一种基准保护盖;

图2是根据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便捷的基准保护盖的立体示意图(接近俯视);

图3是图2所示实施例的立体示意图(接近正视);

图4是图2所示实施例的仰视图;

其中,附图标记说明如下:

1、本体;11、顶板;12、侧板;121、卡位凹陷;

2、连接杆;21、第一磁件;

3、提拿把手;

1’、盖子;2’、安装柄;21’、螺纹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如图2、图3所示,便捷的基准保护盖包括本体1、连接杆2和提拿把手3,连接杆2和提拿把手3设置在本体1侧边。本体1是盖形体,包括圆形顶板11(也可以是方形等其它形状)和侧板12,侧板12设置在顶板11下方周缘。连接杆2设置在侧板12底部外缘,连接杆2上开设一个通孔,通孔中卡接有第一磁件21。在基准所在的检测台上还设置有第二磁件(图中未示),第一磁件21和第二磁件可相互吸引,由于该吸引作用,基准保护盖可被吸合在检测台上,并且当需要露出基准保护盖中的基准时,只需手动提拿移开基准保护盖即可,十分方便。

如图2、图3,在侧板12的外侧,还设置了提拿把手3,方便对基准保护盖进行把持。

如图4,在侧板12的下表面上,还设置了两个卡接凹陷121,在基准所在的检测台上设置有相应的卡位凸起(图中未示),卡位凸起与卡位凹陷121可相互配合以定位基准保护盖的位置。卡位凹陷121可以设置一个或其它个,数量并不受限制,卡位凸起的数量与卡位凹陷121的数量相同。本实施例中设置两个卡位凹陷121可以使得定位较为准确。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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