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165730发布日期:2019-11-19 20:23阅读:209来源:国知局
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检验治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



背景技术:

现如今,由于组装生产线对产品精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精确度检验治具来对工件的尺寸规格进行精确测量。但现有的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不够稳定,在工件检验过程中发生震动很可能会影响检验精确度甚至损坏工件。

为此,我们提出了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背景技术中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包括底座,所述底座内开设有安装槽,所述安装槽的侧壁滑动连接有安装台,所述安装槽底部固定连接有有减震块,所述减震块与安装台间固定连接有第一减震弹簧,所述安装台下端对称固定连接有两个第一连接座,所述安装槽的底部两端还对称固定设有两块固定板,每块所述固定板与安装槽侧壁间均滑动连接有一块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与安装槽底部均固定连接有多个第二减震弹簧,每块所述连接板的上端均固定连接有一个第二连接座,位于同侧的所述第一连接座与第二连接座间均连接有一根连接杆。

在上述的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中,所述安装槽的两侧侧壁对称开设有第一滑槽,所述安装台的两端均固定连接有第一滑块,且两个第一滑块对应位于第一滑槽内并与第一滑槽滑动连接。

在上述的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中,每块所述固定板与安装槽侧壁均对称开设有第二滑槽,每块所述连接板两端均固定连接有第二滑块,且两个第二滑块均对应位于第二滑槽内并与第二滑槽滑动连接。

在上述的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中,所述减震块采用实心铅块制成。

在上述的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中,所述底座底部还设有多个减震吸盘。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通过设置减震块、第一减震弹簧、连接杆、连接板和第二减震弹簧配合底座和安装台使用,通过利用第一减震弹簧和第二减震弹簧对治具检验过程中产生的震动效果进行分散,从而保证治具的检验精确度,且能够防止被检验工件发生损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部分的结构放大示意图。

图中:1底座、2安装槽、3安装台、4减震块、5第一减震弹簧、6第一连接座、7固定板、8连接板、9第二减震弹簧、10第二连接座、11连接杆、12第一滑槽、13第一滑块、14第二滑槽、15第二滑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参照图1-2,一种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基座,包括底座1,底座1内开设有安装槽2,安装槽2的侧壁滑动连接有安装台3,安装槽2底部固定连接有有减震块4,减震块4与安装台3间固定连接有第一减震弹簧5,安装台3下端对称固定连接有两个第一连接座6,安装槽2的底部两端还对称固定设有两块固定板7,每块固定板7与安装槽2侧壁间均滑动连接有一块连接板8,连接板8与安装槽2底部均固定连接有多个第二减震弹簧9,每块连接板8的上端均固定连接有一个第二连接座10,位于同侧的第一连接座6与第二连接座10间均连接有一根连接杆11。

其中,安装槽2的两侧侧壁对称开设有第一滑槽12,安装台3的两端均固定连接有第一滑块13,且两个第一滑块13对应位于第一滑槽12内并与第一滑槽12滑动连接;每块固定板7与安装槽2侧壁均对称开设有第二滑槽14,每块连接板8两端均固定连接有第二滑块15,且两个第二滑块15均对应位于第二滑槽14内并与第二滑槽14滑动连接;减震块4采用实心铅块制成,降低基座整体的重心;底座1底部还设有多个减震吸盘,使基座整体更加稳定。

当使用本实用新型时,常态下高精确度检验治具固定安装在安装台3的上端,当工件检验过程中治具本体发生震动时,安装台3可沿第一滑槽12略微向下滑动,从而压缩第一减震弹簧5,同时安装台3下滑会推动连接杆11,使连接杆11推动连接板8沿第二滑槽14向下滑动压缩第二减震弹簧9,第一减震弹簧5和第二减震弹簧9可对治具的震动效果进行分散,从而保证治具的检验精确度,且能够防止被检验工件发生损坏。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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