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虚拟三维地图模块的景区管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61204阅读:64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智能景区的管理,具体涉及一种具有虚拟三维地图模块的景区管理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全球经济增长大众化和全球化旅游时代已经到来,旅游日益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旅游业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和发展势头最强劲的战略性产业。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地位、经济作用逐步增强,旅游业对城市经济的拉动性、社会就业的带动力、以及对文化与环境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旅游业已经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

目前在旅游旺季时,经常发生游客爆满,超出了景区的容客量的现象,导致游客的旅游体验较差,而且游客在景区内游玩时也并不清楚景区内各区域的游客分布,常常扎堆行进,进而容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虚拟三维地图模块的景区管理系统,供景区工作人员更直观地实时监控景区内各区域的游客流量。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具有虚拟三维地图模块的景区管理系统,包括景区入口信息采集部、景区出口信息采集部、数据处理部、视频信息采集部、虚拟三维地图模块、警报单元以及显示单元,

该景区入口信息采集部和景区出口信息采集部分别设置在景区的入口及出口处,用于实时采集统计进入景区的人数以及离开景区的人数,该景区入口信息采集部和景区出口信息采集部分别将采集到的信息发送至数据处理部,所述数据处理部处理实时接收到的进入景区的人数以及离开景区的人数得到景区内的实时人数情况并将该实时人数情况发送至警报单元和虚拟三维地图模块,

所述视频信息采集部设置于景区内,用于采集景区内各区域的游客分布情况,并将采集到的各区域游客分布情况发送至数据处理部,由该数据处理部转换成虚拟三维地图模块可识别的信息,该数据处理部将接收到的信息发送至虚拟三维地图模块,

该虚拟三维地图模块接收、处理来自数据处理部的信息并标记于该虚拟三维地图模块中,生成实时地图数据保持并发送至显示单元,

该警报单元接收来自数据处理部的景区内游客情况,当达到该警报单元预设的最大值时,该警报单元生成警报信息并发送至显示单元。

进一步地,所述视频信息采集部为摄像头。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本申请所述的景区管理系统,基于虚拟三维地图模块,供景区工作人员更直观地实时监控景区内各区域的游客流量。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景区管理系统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所示的景区管理系统,包括景区入口信息采集部、景区出口信息采集部、数据处理部、视频信息采集部、虚拟三维地图模块、警报单元以及显示单元。

该景区入口信息采集部和景区出口信息采集部分别设置在景区的入口及出口处,用于实时采集统计进入景区的人数以及离开景区的人数。该景区入口信息采集部和景区出口信息采集部分别将采集到的信息发送至数据处理部。所述数据处理部处理实时接收到的进入景区的人数以及离开景区的人数得到景区内的实时人数情况并将该实时人数情况发送至警报单元和虚拟三维地图模块。

所述视频信息采集部设置于景区内,用于采集景区内各区域的游客分布情况,并将采集到的各区域游客分布情况发送至数据处理部,由该数据处理部转换成虚拟三维地图模块可识别的信息。该数据处理部将接收到的信息发送至虚拟三维地图模块。其中,所述视频信息采集部可以为摄像头。

该虚拟三维地图模块接收、处理来自数据处理部的信息并标记于该虚拟三维地图模块中,生成实时地图数据保持并发送至显示单元,便于工作人员直观地查看。

该警报单元接收来自数据处理部的景区内游客情况,当达到该警报单元预设的最大值时,该警报单元生成警报信息并发送至显示单元,便于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本实施例中,所述景区入口信息采集部及景区出口信息采集部采用客流量计数器,所述数据处理部采用XC95144-15PQ100C,所述虚拟三维地图模块采用导入了Sketchup图像的Athlon 64 X2,所述警报单元采用AL128BP。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上述芯片,结合本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即可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综上,本申请所述的景区管理系统,基于虚拟三维地图模块,供景区工作人员更直观地实时监控景区内各区域的游客流量。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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