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智能药箱存取领域,特别涉及基于超声波定位技术的智能药品分拣引导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许多医院的药房在根据药品清单发药时,还是采用人工发药方式,药师需要在存储药品的货架上寻找到相应药品后,才能发给患者,发药效率比较低,患者等待时间长。
一些半自动化药房开始采用药品货架,通过在传统药品货架上添置屏幕显示模块,增加扫描枪功能,通过条码扫描处方单的方式点亮对应显示屏幕,提示拿药位置和数量,该方式虽较上一种方式所有改进,但是增加药师取药步骤,使得取药效率不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便于对取药人员进行定位并自动点亮显示屏幕,实现快速取药的基于超声波定位技术的智能药品分拣引导系统。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基于超声波定位技术的智能药品分拣引导系统,包括设置在药房工作区域内的多个药品货架,所述药品货架上设置有显示所需药品信息的屏幕显示模块,所述药房工作区域的四周设置有至少3个用于接收超声波脉冲编码信号的超声波测距器,还包括用于发射超声波脉冲编码信号的电子标签,还包括用于接收超声波测距器信号、控制电子标签发射超声波脉冲信号和控制屏幕显示模块显示信息的控制中心。
进一步的是:所述电子标签、控制中心和超声波测距器通过UHF传输数据。
进一步的是:还包括设置在药品货架顶部的灯光指示模块,所述灯光指示模块与控制中心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使用至少三个超声波测距器对电子标签进行定位操作,使得电子标签定位精准,当定位到电子标签到达药品货柜前时,屏幕显示模块将显示所需药品所处位置,所取数量等信息,使得取药人员能快速取药,减少找药这一步骤,同时电子标签采用UHF信号接收指令具有绕射性强、穿越性强、传输距离远的特点,具有功耗低、测距精确,技术成熟的特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药品货架结构组成示意图。
图2为电子标签结构示意图。
图3为控制中心结构示意图。
图4为超声波测距器结构示意图。
图5为超声波定位原理示意图。
图6为信号传递关系示意图。
图中标记为:屏幕显示模块10、灯光指示模块20、电子标签30、控制中心40、超声波测距器5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的基于超声波定位技术的智能药品分拣引导系统,包括设置在药房工作区域内的多个药品货架,所述药品货架上设置有显示所需药品信息的屏幕显示模块10,所述药房工作区域的四周设置有至少3个用于接收超声波脉冲编码信号的超声波测距器50,还包括用于发射超声波脉冲编码信号的电子标签30,还包括用于接收超声波测距器50信号、控制电子标签30发出超声波脉冲编码信号和控制屏幕显示模块10显示信息的控制中心40;
当在取药前,先将电子标签30与药方进行绑定,同时将其配对信息传至控制中心40,电子标签30由配药人员进行随身携带,当取药人员进入药房工作区域内后,电子标签30接收到控制中心40的控制信号后发射超声波编码脉冲信号,多个超声波测距器50同时接收到脉冲编码信号后传送至控制中心40,控制中心40通过测得的距离对电子标签30进行实时定位,当配药人员到达药方上所要取药的药品货架时,控制中心40控制相应的屏幕显示模块10显示所要取的药品的位置及数量等信息,实现取药人员的快速取药;本实用新型通过超声波测得的距离进行实时定位为成熟的现有技术,其定位原理如下:
测得各点距离参数值L1,L2,L3,已知3个超声波测距器50的坐标为(x1,y1),(x2,y2),(x3,y3),以L1,L2,L3为半径作三个圆(如图5所示),根据毕达哥拉斯定理得出计算当前位置(x0,y0)方程组为:
(x1-x0)2+(y1-y0)2=l12 (1)
(x2-x0)2+(y2-y0)2=l22 (2)
(x3-x0)2+(y3-y0)2=l32 (3),
可得当前位置为(x0,y0)。
本实用新型使用至少三个超声波测距器50对电子标签30进行定位操作,使得电子标签30定位精准,当定位到电子标签30到达药品货柜前时,屏幕显示模块10将显示所需药品所处位置,所取数量等信息,使得取药人员能快速取药,减少找药这一步骤,且脉冲编码信号,具有功耗低、测距精确,技术成熟的特点。
在上述基础上,所述电子标签30、控制中心40和超声波测距器50通过UHF传输数据, UHF指特高频无线电波,UHF信号具有绕射性强、穿越性强、传输距离远的特点,使得信号传输更稳定。
在上述基础上,还包括设置在药品货架顶部的灯光指示模块20,所述灯光指示模块20与控制中心40连接,当对人员定位完成后,控制中心40控制行至所需药品货架的灯光指示模块20灯亮,起到对配药人员行至指定药柜起到指引作用,加快配药人员的配药速度。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