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网络安全线上教育用一体化管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3816061发布日期:2021-02-03 13:28阅读:96来源:国知局
一种网络安全线上教育用一体化管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0001]
本发明涉及网络安全教育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网络安全线上教育用一体化管理系统。


背景技术:

[0002]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计算机网络的根本目的在于资源共享,通信网络是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的途径,因此,计算机网络是安全的,相应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也必须是安全的,应该能为网络用户实现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
[0003]
在针对网络安全教育的体系中,平台基于理论、实践、能力评定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以课程内容为核心,集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仿真演练、能力考核、人才评价于一体,可用于持续系统化的培养网络安全人才。


技术实现要素:

[0004]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而提出的一种网络安全线上教育用一体化管理系统。
[0005]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0006]
一种网络安全线上教育用一体化管理系统,包括系统平台,所述系统平台内含有知识学习模块、技能训练模块、能力考核模块、仿真演练模块和人才评价模块,知识学习模块包括课程培训单元、职业培训单元和ctf培训单元,能力考核模块包括阶段考核和总考核,人才评价模块的评判方向包括课程方向、职业能力方向以及ctf竞赛方向,且所述系统平台还内置有自动积分制和人才技能图谱引擎,并且系统平台还与数据库相连接。
[0007]
优选的,所述课程培训单元、职业培训单元和ctf培训单元之间呈依次递进的教学模式。
[0008]
优选的,所述技能训练和仿真演练均通过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
[0009]
优选的,所述数据库为oracle数据库。
[0010]
优选的,所述自动积分制设置有两级评判标准,分别为职业标准和ctf标准。
[0011]
优选的,所述人才技能图谱引擎与数据库以及互联网之间均相互关联。
[0012]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0013]
本发明在知识学习模块中设置课程培训、职业培训以及ctf培训,通过自动积分制和阶段考核的评测来判定学员能否进入下一阶段的培训学习,对不同层次的学员之间展开差异化培养,提高教学效果;另外,系统还从课程方向、职业能力方向、ctf竞赛方向对学员进行立体量化分析,精准评估学员的学习效果及其人才特长,为人才的选拔提供便利。
附图说明
[0014]
图1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网络安全线上教育用一体化管理系统的系统框图;
[0015]
图2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网络安全线上教育用一体化管理系统的人才评价组成示意图;
[0016]
图3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网络安全线上教育用一体化管理系统的差异化学习模式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7]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0018]
参照图1-3,一种网络安全线上教育用一体化管理系统,包括系统平台,系统平台内含有知识学习模块、技能训练模块、能力考核模块、仿真演练模块和人才评价模块,知识学习模块包括课程培训单元、职业培训单元和ctf培训单元,课程培训单元、职业培训单元和ctf培训单元之间呈依次递进的教学模式,能力考核模块包括阶段考核和总考核,人才评价模块的评判方向包括课程方向、职业能力方向以及ctf竞赛方向,且系统平台还内置有自动积分制和人才技能图谱引擎,并且系统平台还与数据库相连接,数据库为oracle数据库。
[0019]
其中,技能训练和仿真演练均通过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自动积分制设置有两级评判标准,分别为职业标准和ctf标准;人才技能图谱引擎与数据库以及互联网之间均相互关联。
[0020]
本实施例中,在教学过程中,学员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各个学员之间同时进行课程培训,在此学习过程中,系统会对学员自动积累积分,当某学员需要开始进行职业培训时,该学员需要进行阶段考核,在阶段考核通过且积分达到职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职业培训,同理,当某学员需要开始进行ctf培训时,需要满足职业培训期间的积分达到ctf标准,且第二次阶段考核也通过的情况下,方可进行ctf培训。
[0021]
在人才评价时,系统会以自动积分制所得的积分以及人才技能图谱引擎的标准为基础,并结合学员在课程方向、职业能力方向、ctf竞赛方向上进行立体量化分析,从而精准评估学习效果和人才特长。
[0022]
技能训练和仿真演练的过程中,可通过点选、拖拽来实现对典型应用场景的“场景级”仿真还原,从而进行教学训练或演练。
[0023]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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