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小额支付消费机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可二维码支付的双屏消费机。
背景技术:
目前,随着刷卡消费的普及,刷卡消费机也逐渐适应于各大院校的食堂和事业单位等地方,目前常见的消费机主要的金额介质是卡片,想要在消费机上消费时,必须购买系统运营商指定的卡片。开户、消费、充值、注销等操作都离不开卡片,给用户的使用带来极大的不便。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的消费机靠单色屏或者数码管显示,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无法为用户带来良好的使用体验。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可二维码支付的双屏消费机,直接生成订单二维码完成支付过程,简化支付流程,结构科学合理,操作简单方便、安全性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可二维码支付的双屏消费机,其包括机体,所述机体一面设置有客显示屏,所述机体内侧部分别设置有通信加密模块、CPU控制模块及二维码生成模块,所述CPU控制模块与通信加密模块及二维码生成模块电性连接,所述机体于客显示屏一侧上方设置有小票打印口,所述机体于主显示屏右侧下方设置有扫码按键,所述机体于主显示屏左侧下方安装有指示灯,所述指示灯及扫码按键下方安装有按键面板,所述扫码按键及按键面板分别与CPU控制模块电性连接。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机体另一面设置有主显示屏。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主显示屏为彩色屏构造。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客显示屏为彩色屏构造。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机体通过以太网接口连接有智能服务器,所述智能服务器与支付平台通过以太网电性连接,所述支付平台通过以太网与智能手机电性连接。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可二维码支付的双屏消费机通过二维码生成模块直接生成订单的二维码,并且在显示屏显示出来,客户只需要扫描显示屏上的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简化了支付过程,结构科学合理,操作简单方便,安全性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可二维码支付的双屏消费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机体另一面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特征、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具体目的、功能,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可二维码支付的双屏消费机包括机体100,所述机体100上下两面分别设置有主显示屏10及客显示屏20,所述主显示屏10及客显示屏20分别为彩色屏构造,所述机体100内侧部分别设置有通信加密模块30、CPU控制模块40及二维码生成模块50,所述CPU控制模块40与通信加密模块30及二维码生成模块50电性连接,所述机体100于客显示屏20一侧上方设置有小票打印口60,所述机体100于主显示屏10右侧下方设置有扫码按键70,所述机体100于主显示屏10左侧下方安装有指示灯80,所述指示灯80及扫码按键70下方安装有按键面板90,所述扫码按键70及按键面板90分别与CPU控制模块40电性连接。
所述机体100通过以太网接口连接有智能服务器200,所述智能服务器200与支付平台300通过以太网电性连接,所述支付平台300通过以太网与智能手机400电性连接。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支付平台300为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平台。
当消费者和售货员发生消费交易时,由售货员在机体100的按键面板90上输出交易金额并按下扫码按键70,机体100上的CPU控制模块40接收到消费金额和扫码按键70后生成消费申请并通过通信加密模块30,通过太网接口传送到智能服务器200;智能服务器200生成支付订单,并通过以太网向支付平台300申请交易的支付码,智能服务器200接收到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平台下发的支付码之后,连同其他支付信息一起通过以太网下发到机体100上的二维码生成模块50,二维码生成模块50分析支付信息,并生成用于扫码的二维码,二维码生成模块50将生成的二维码点阵数据传输到CPU控制模块40,CPU控制模块40将二维码点阵数据输出显示到客显示屏20,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400上的支付宝或微信扫描客显示屏20上的二维码并通过以太网络连接支付平台300完成支付,支付平台300会将支付结果通过以太网反馈到智能服务器200,智能服务器200再通过以太网络将交易结果返回到机体100上;机体100通过主显示屏10、客显示屏20、指示灯80以及小票打印口60将交易结果输出。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可二维码支付的双屏消费机通过二维码生成模块50直接生成订单的二维码,并且在显示屏显示出来,客户只需要扫描显示屏上的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简化了支付过程,结构科学合理,操作简单方便,安全性高。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